刑 事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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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刑事案件;故意伤害;防卫性质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于1999年9月上旬在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因琐事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口角,1999年9月13日20时许,高某某发现赵某某在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五代村一家串店内与朋友打麻将,遂找到被害人高某杰以及周某等人进入串店内与赵某某等人厮打,厮打过程中,赵某某拿起窗台上的尖刀,刺向被害人高某杰腹部,又刺向高某某胸部,后被告人赵某某逃离现场。经鉴定,高某某系被单刃刺器刺破胃壁、肠系膜动脉和脾脏,导致急性大出血休克死亡;高某杰腹部外伤,构成重伤。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所提赵某某系防卫过当的意见,经查,赵某某已认识到要打仗,并有目的的向有刀的窗台方向退,并持刀连刺2名被害人,不具有防卫目的的正当性要件,依法不构成防卫行为,故不存在是否过当问题,对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赵某某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赵某某因本案已被上网通缉,在哈尔滨市公安机关处理其被打一事核实身份时供认真实姓名及基本事实,属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 ,依法不构成自首,对此意见不予采纳。故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赵某某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承办律师接到吉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到二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阅读了全部案卷材料,在阅卷过程中,承办律师发现,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证人周某、康某某的证词可以证明,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存在明显错误,主要表现在:一是关于“赵某某已认识到要打仗,并有目的的向有刀的窗台方向退,”这一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二是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是错误的。在会见被告人赵某某时,承办律师根据阅卷所发现的问题,对相关事实又向赵某某进行了询问核实。
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侵害方使用的工具,工具是否事先准备、侵害方攻击的部位;侵害方的行为动机、防卫方防卫时所处的状态、防卫方使用的工具是否事先准备、防卫方反击的部位、防卫方反击的力度及后果。
具体到本案,承办律师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理由是:第一,从侵害方使用的工具看,侵害方虽然没有事先准备工具,但当侵害人高某某、高某杰等人冲进被告人赵某某所在的房屋后,在被告人赵某某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害人高某某用手勒住被告人赵某某的脖子,被害人高某杰拿起屋内的凳子砸打被告人赵某某的头部,因此,侵害人的行为已严重威胁到被告人赵某某的生命安全。第二,从侵害方攻击的部位看,侵害人勒住被告人赵某某的脖子,用凳子砸打被告人赵某某的头部,而无论脖子还是头部都是人体的要害部位,因此,侵害人的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第三,从侵害方行为动机看,侵害方具有明显的报复伤人动机。在案发前几天,侵害人与赵某某曾发生过争执,所以在案发当天,当侵害人高某某发现被告人赵某某行踪后,立即纠集众人前来报复,表明侵害人的侵害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性。第四,从防卫时防卫方所处的状态看,当时被告人赵某某已被侵害人高某某勒住脖子,呼吸受限,同时头部又被被害人高某杰打破,其生命健康受到重大威胁。第五,从防卫方使用的工具看,虽然赵某某使用的是更具杀伤力的尖刀,但赵某某并非有意选择,更不是事先准备,而是情急之下,就地取材。这种反击工具的选择是迫不得已。第六,从防卫反击的部位看,赵某某所刺的部位并不是有意选择,在双方都处在运动状态的情况下,赵某某所刺的部位完全是本能反应的行为。第七,从防卫方反击的力度、后果看,赵某某分别刺高某某、高某杰各一刀,在制止了高某某、高某杰的不法侵害后,并未继续加害2名被害人。因此,被告人赵某某
的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正当承办律师为此案开庭作准备时,接到了二审法院不开庭的通知,让辩护律师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在此情况下,承办律师认真撰写了辩护词及时提交给办案法官,同时又两次与办案法官电话沟通对案件的看法,力陈辩护观点。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判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承办律师通过办理此案深切体会到,辩护律师在进行辩护时,一定要注意使用证据。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律师也提出了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的辩护意见,但并没有被一审法院采纳。究其原因,除了一审法官的认识问题,还在于辩护人只做到了对案件事实进行评价,并没有使用案件中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辩护观点。承办律师在阅卷时发现,曾与被害人高某某、高某杰一起殴打被告人赵某某的周某、康某某在询问笔录中均详细陈述了案发的全部经过,他们的陈述足以证明被告人是在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才采取了防卫行为。因此,承办律师紧紧抓住这两份证人证言,结合刑法理论陈述自己的辩护意见,做到有理有据,有力维护了赵某某的合法权益,让公平正义得到申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