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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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容留他人吸毒罪;未成年
本案的被告人帅某系我市蓟县下仓镇人,居住在宝坻区钰华街道某小区。2016年8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帅某在明知邸某、魏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在其户籍地天津市蓟县下仓镇永安庄村XX号自家前院彩钢棚下,同邸某、魏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帅某、邸某、魏某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成分均呈阳性。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后,于2016年9月30日向宝坻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31日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宝坻区人民法院于当日向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送达了指定辩护通知书,中心于当日指派孙萍律师承办此案。
虽然本案是一起简单的容留他人吸毒案,但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在接受指派的当天就到宝坻区人民法院查阅了案卷,认真分析了案情,以找准案件的辩护要点,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帅某的合法权益。在到法院查阅案卷的同时,承办律师及时和被告人帅某及其父母联系,争取尽快能够会见他们。2016年11月1日,按照承办律师和帅某的约定,帅某及其母亲曹某来到了宝坻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接待大厅。见面后,承办律师向帅某及母亲曹某陈述了他了解到的案件情况,并向他们告知了案件的风险,但帅某及其母亲曹某并不认为案件有多么严重,认为这勉强能算上犯罪,帅某的母亲曹某还说:“别人吸毒,也就是拘留几天就出来了,为什么到我的孩子这里就犯罪了,我们还没满十八岁呢,这是啥事呀!”听了帅某母亲的一席话,承办律师认为应当告诉他们此次犯罪的严重性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于是承办律师耐心的向他们讲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及危害性,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帅某容留的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承办律师还告知帅某及母亲,容留他人吸毒罪妨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这在我国《刑法》第345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听着承办律师这些话,帅某明白了他所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帅某说:“我开始只是由于好奇,吸食了毒品,而且听说吸食冰毒不会成瘾,没想到这么严重,我真的挺后悔的,而且我感觉这种毒品不像别人说的一样,我觉得也会上瘾,我以后一定得吸取教训了……”。当承办律师告知帅某及其母亲曹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时,帅某的母亲马上问道“罚金的意思是要交钱吗,我没有钱交,我和他爸爸五、六年前就离婚了,本来他判给了他爸,但是他长期吃我、喝我,我自己经营一个小的化妆品店,也不富裕,孩子当时判给了他爸抚养,这笔罚金也应由他爸花,谁让他不好好教育孩子的……”。后承办律师经过了解得知,帅某的父母已离婚五、六年,被告人帅某随父亲(帅某余)生活,母亲曹某在宝坻区某地经营化妆品生意,父亲常年在外地打工,一直不回家,姐姐大学毕业工作未落实。虽然第一时间会见了案件的当事人,但会见的结果并不理想,当事人的母亲曹某对于挽救自己孩子的心情并不迫切,还在是否缴纳罚金上和前夫斤斤计较。案件进展不顺利。对于指定辩护的案件,自己做到及时阅卷,及时会见被告人就行了,但是孙律师不这么认为,他想,对于一个开庭时刚满16周岁的帅某来讲,这样的家庭无疑对帅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提供了便利,但挽救这个失足的孩子必要性也是非常必要的,我要为其争取最轻的量刑。虽然承办律师考虑到了可以从缴纳罚金量刑方面为被告人帅某争取主动。但帅某的母亲曹某不配合的态度加之当时又联系不上被告人帅某父亲帅某余,从缴纳罚金来争取宽大的处理这条途径进展不顺利。但承办律师没有放弃,为此承办律师再次联系了帅某的母亲曹某,从法律与道德、责任与义务等方面向其讲述了缴纳罚金的意义及必要性,此次曹某态度有些缓和,但给予承办律师的答复是“考虑一下”。与此同时,承办律师还积极与承办该案的胡法官沟通,向其讲述了被告人帅某的家庭情况以及现在所面临的缴纳罚金的现实困难,胡法官也表示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事先缴纳罚金的角度争取从轻处罚,是一个好的建议。此时已经是2016年11月2日,距离开庭仅剩一天的时间,被告人帅某母亲曹某还没有答复结果,承办律师顶着巨大的压力再次联系曹某,这一次,承办律师从母子感情以及帅某的前途方面做曹某的思想工作,承办律师说:“现在孩子刚刚十六岁,以后还有几十年的路要走,十几岁就要到监狱服刑,将来等待他的将是怎样的人生,你虽然和孩子的爸爸离婚了,但是孩子也是你自己的孩子,你就因为几千元的罚金断送孩子的将来吗……”,电话的那边,传来了曹某的抽泣声,他最终曹某答应了事先缴纳罚金一事。事后,承办律师为曹某讲述了多起因父母离异导致子女走向犯罪道路的案例,这时曹某才恍然大悟,以前因为和被告人帅某的父亲帅某余斗气才不去管教孩子,致使孩子变成现在这样,其表示今后好好管教孩子,教育他改邪归正,走上正确的道路,为此案件得到了关键性的突破。2016年11月4日,宝坻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帅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承办律师据理力争,从被告人帅某的系未成年人且有坦白情节等法定量刑情节、从容留吸食毒品人员的数量、吸食剂量、次数等酌定量刑情节上进行了辩护,并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帅某从轻处罚,给予判处缓刑的考验。
宝坻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帅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帅某的母亲十分满意,庭审后,一直对自己之前的行为表示后悔,还说:“幸亏有孙律师多次找我做我的工作,不然我真的因为自己和他爸爸赌气葬送了孩子的一生,我真得感谢孙律师,没收我们一分钱,还为我们这么尽心尽力!”
本案中,承办律师的罪轻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虽然案件的事实及定性不存在争议,公诉机关的认定帅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证据充分,但被告人帅某的家庭情况特殊,父母离异多年,其长期处理无人管教的状态,如果本案被告人帅某的母亲不积极缴纳罚金,不管教被告人帅某,其被判处缓刑的可能性很小。试想一下,一个刚满十六周岁的孩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待他的将是怎样一个人生,这样一个未成年人将来很可能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承办律师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及对法律法规的正确掌握是使得被告人帅某能够被判处缓刑的关键。本案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被告人帅某的合法权益,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