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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郑某依法给予表扬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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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郑某,男,1977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天津市河西区,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2月被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4年1月8日止,按照法院相关法律文书要求,郑某按期至社区矫正机构办理报到手续,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监管教育。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因人施策,细化矫正方案
    在入矫阶段,河西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及司法所对郑某实际情况进行全盘摸底,通过查阅裁判文书、实地走访核查、个别教育谈话及入矫心理测量等手段,综合分析郑某的犯罪成因、家庭背景、社区表现、悔罪态度和心理状态,详细拟定社区矫正方案,在社区矫正期内,分阶段明确社区矫正监管教育侧重点,并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现实表现及时调整。

经分析研判,郑某以经营郑某父亲名下烟酒店为主要经济来源,活动范围主要集中在烟酒店所在社区及居住地社区。本次犯罪主要是由于郑某对于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性质认识不清、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在日常谈心谈话中发现,郑某认罪悔罪,但同时对五年的社区矫正期感到迷茫,因经济压力较大对生活缺乏信心。据此,司法所成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网格员、郑某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在矫正初期、矫正中期及矫正后期分别以落实监管规定、危机干预、法治教育、关怀救助、关系修复等为工作重点,逐步引导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度过矫正期。

(二)明灯引航,调整矫正心态

强化危机干预和情绪疏导。以入矫心理量表结果为依据,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派驻人民警察多次与郑某进行谈心谈话,通过“拉家常”建立郑某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信任,让其打开心扉,从心底里消除其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抵触情绪,主动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倾诉自己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排解负面情绪,增强心理疏导和家庭支撑。在司法所帮助郑某调整矫正心态的基础上,支队还依托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为郑某提供心理辅导,针对其面对的经济压力、养老压力和育儿压力,逐项“问诊开方”,帮助其重拾生活信心。同时积极发挥矫正小组成员中家属的作用,由郑某妻子在日常生活中给予其更多的关心和支持,使其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支撑。

(三)违规速纠,捍卫法律权威

入矫初期,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信息化核查中发现,郑某出现擅自变更定位手机号码未向司法所报告及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违规行为,经调查核实郑某承认了违规事实,司法所依法先后给与其训诫及警告处罚,将郑某的监督管理类别由一般调整至重点,要求其每月向司法所报告两次,接受个别教育谈话或者电话教育谈话,每月提交不少于两次的活动情况报告。经司法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后,按照相关规定为其佩戴电子定位装置,加强对郑某信息化核查频次,密切关注其电子监管情况。

针对郑某社区矫正期间出现违规行为的原因,司法所在郑某的教育计划中进一步增加监管规定及警示教育内容,特别是结合河西区违规受处罚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帮助郑某正确认识社区矫正这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执行制度,重申社区矫正期内需严格遵守的各项监管规定,督促其树立身份意识,珍惜矫正机会。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郑某亲属,向其重申其作为矫正小组成员应当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监管、及时报告社区矫正对象情况的义务,要求其认真学习相关制度,履行好矫正小组成员职责。

(四)柔性帮扶,修复社会关系

因郑某在居住地社区以外另一社区长期经营烟酒店,具备较深的邻里基础,司法所将社会关系修复的工作重心从居住地社区转移到其主要经营活动场所。一方面积极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对郑某经营烟酒店予以指导,针对其父长期患病需郑某陪同就医情况,沟通联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其提供家庭医生签约等便捷服务。另一方面,组织其参与丰富多彩的社区公益活动,打破社区矫正对象与社区居民的“身份壁垒”,通过“做好事”积攒社区居民对郑某的正向鼓励,保持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帮助郑某重新融入社区邻里。

经过矫正小组一段时间的面对面谈心和各方面的教育帮助,郑某有了明显的改观,每月都能够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报告活动情况,愿意主动接受司法所的监督管理,每月电话汇报和书面汇报态度都非常诚恳。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郑某能够积极参加,通过不断加强自身的法律法规、公共道德教育学习,郑某逐步实现了思想转变,对自己过去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有了深刻的认识,在社区公益活动中,主动积极修复社会关系,以感恩的心态回馈社会。

(五)弘扬正气,树立转变典型

2020年7月20日早上8点左右,郑某与家人在处理其父丧事时,突然发现对面三楼阳台冒出火苗,其意识到火情严重,屋内可能有受困人员,郑某来不及摘下头上的孝帽,便一边呼喊周边人帮助报警,一边带着儿子冲向楼上去救火。郑某赶到楼上发现厨房的起火点的火势已经向客厅内蔓延,屋内还有两位惊慌失措的老人,郑某冒着危险冲进火场及时关掉灶台的煤气,并奋力将火扑灭。救火过程中,郑某的头发和眉毛都被大火燎掉,但仍忍着疼痛,对两位老人进行安抚,待119出警人员赶到,并确认现场安全后才离开,事后还婉言谢绝了老人家属的物质答谢。

2020年9月4日,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和河西区见义勇为协会授予郑某《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见义勇为荣誉证书》以及一千元奖金。司法所将郑某见义勇为的情况向河西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进行了汇报,经与区检察院合议,河西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经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集体评议,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郑某给予表扬奖励,并将表扬书面决定通知本人后记入档案。郑某表示,这是他应该做的,虽然他之前犯过错,但法律也给了他改过自新的机会,他的转变离不开河西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司法所和社区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帮助,感谢公安机关和支队的鼓励,今后将继续严格遵守监管规定,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案例注解】

(一)社区矫正的主要目标之一是让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开放的环境下,修复和恢复正常社会关系,重新融入社会,进而恢复正常工作生活,减少重新犯罪。该案例中,郑某因犯罪被判处刑罚,被家人埋怨,心理产生波动。在入矫初期出现违规行为,支队在依规给予其处罚的同时,紧紧围绕社区矫正的立法目的开展工作,通过其心理特点、家庭情况、生活工作情况,充分发挥贴近社区矫正对象生活、熟悉社区矫正对象情况的优势,针对性地制定和调整矫正措施,开展日常走访及谈话教育工作,并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生活造成不必要影响,逐渐取得矫正对象信任,提升社区矫正教育效果,实现矫正对象从思想认识到行为的转变,帮助其修复社会关系,顺利度过矫正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应当给予表扬。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突出表现,或者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等突出事迹的,执行地县级支队可以给予表扬。

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直以来的耐心教育和全力帮扶下,郑某的思想发生了积极的转变,矫正态度和日常行为也随之发生了很大变化。他以积极的心态投入生活,特别是在面临突发火情的危急时刻,奋不顾身,冲入火场,施救受困老人,以自己见义勇为的言行修复了家庭及社会关系。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不仅让社区矫正对象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怀和温暖,同时还增强了他们积极改造的力量,让他们最大限度地减少重新犯罪,增强自信、加强自律、回归社会,起到了帮教促其稳、促其改、促其变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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