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付某某依法接收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付某某,男,1986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眉山市东坡区。2021年4月9日因交通肇事罪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4月9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确定执行地
2021年4月初,眉山市丹棱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接到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电话,告知有一名罪犯付某某虽然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在丹棱县境内,但一直在丹棱县从事快递揽收、派送工作,为方便工作,付某某希望能够在丹棱县执行社区矫正。丹棱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得知此事后,立即电话联系付某某了解相关情况。经与付某某谈话,实地走访,查看相关材料,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了解到,付某某户籍地、居住地均在眉山市东坡区,未婚未育,父亲早逝,母亲多病、需人照顾、几乎丧失劳动力,家中土地耕种均由付某某一人承担。付某某长期在丹棱县境内从事快递揽收、派送工作,有一快递承包站点,条件简陋不具备居住条件。
付某某向丹棱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表示,自己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工资是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部分。快递行业工作量大,全年少休,日间活动范围均处于丹棱县境内,能按要求随时前往司法所报到或办理矫正事项。眉山某镇与丹棱县相邻,距丹棱县7公里,摩托车骑行仅需10余分钟,每日往返路途短。自己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安排,遵纪守法完成矫正,希望丹棱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能够充分考虑他的实际情况,予以接收。
根据付某某具体情况,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研究决定,遵照“最有利于矫正对象接受矫正”的要求,同意接收付某某在丹棱县境内进行社区矫正,并按照其申请,依法为其办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
二、建立矫正小组
基于付某某实际情况,司法所为其组建了由司法所负责人陈某某、社会工作者刘某某、付某某承包的快递站点区域的网格员黄某某、付某某同事杨某某的四人矫正小组。其中杨某某居住地位于眉山市某村,每日与付某某共同往返,协助对付某某在往返途中进行监管。
三、制定矫正方案
司法所通过召集矫正小组成员讨论,为社区矫正对象付某某制定以下矫正方案:1.管理登记为严管,每周向司法所口头或电话报告一次,每两周向司法所提交书面汇报一次,了解付某某日常动态;2.付某某每月参加集中劳动、集中学习一次;3.矫正小组每月组织开展走访最少一次,重点对付某某的居住地进行走访,了解其返回眉山市某村后的状况;4.司法所做好付某某的信息化核查和行动轨迹记录;5.组织开展符合付某某实际情况的帮扶工作。
四、办理经常跨市、县活动审批
根据社区矫正对象付某某本人申请,综合考量具体情况,司法所与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为付某某办理了经常跨市、县活动审批工作,准许付某某在东坡区正常生产生活范围内与丹棱县之间流动,同时要求付某某做好每日早晚定位签到,司法所加强日常位置信息核查和节假日报告工作,并向眉山市东坡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发送协助监管函。
【案例注解】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等相关条款办理,根据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在社区矫正工作日常中,出现社区矫正对象工作地与居住地分离的现象时,大多是以居住地确定为执行地后再办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解决外出工作问题。本案根据矫正对象具体情况,将工作地作为执行地,最大程度的减少了社区矫正对矫正对象生产生活的不利影响,既保证了矫正监管质量,又避免矫正对象出现逆反心理,是社区矫正工作“教育挽救”“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