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仲裁委员会关于申请人某国有企业与被申请人某中国香港居民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本案为涉港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人是一家国有企业,被申请人是中国香港居民,被申请人承租申请人所有的涉案商铺,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60个月,自2016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综合管理费按月计算,租金第三年起递增8%,第五年租金在前一年基础上递增8%,每月1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和综合管理费。但被申请人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租金及综合管理费,经申请人催收后仍长期拖欠,故申请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租金及综合管理费。因案外人不在国内和疫情防控等原因,各方当事人无法线下开庭,为尽快化解纠纷,确保申请人的资金流动,各方同意将案涉纠纷提交我委ODR平台解决。
【争议焦点】
申请人是否享有涉案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本案违约责任应如何认定?
【裁决结果】
本案被申请人为中国香港居民,在被申请人调解意向明确的情况下,仲裁庭积极协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调解方案,申请人亦积极配合,向主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本案中,考虑到被申请人实际是与案外人共同经营涉案商铺,各方均希望案外人可以加入本案仲裁。但因受疫情影响,案外人在开庭时仍在国外。仲裁庭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及意愿,认为调解结案的成效会更好,并推荐使用我委ODR平台进行相关沟通,获得双方同意。当事人多次通过我委ODR平台进行在线调解,并初步达成调解意向,各方同意等待案外人回国后再由仲裁庭组织当面调解。案外人归国后,经仲裁庭调解,各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调解协议,申请人减免了被申请人部分违约金同时同意被申请人分期付款的方案,案外人亦同意与被申请人一起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在申请人催收后仍未偿还,因此申请人享有法定解除权,有权解除涉案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案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庭也可以组织调解。仲裁与调解、和解相结合一直是中国仲裁的重要特色。现有数据显示,过去五年我国仲裁机构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的比例一直很高。
【案例评析】
ODR机制从ADR机制演化而来,是ADR机制的线上版本,是国际仲裁发展的新领域和新趋势。ODR机制通过信息科技技术将仲裁等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放到网上进行,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阻隔,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灵活、便利和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本案是关于运用ODR机制化解跨境商事纠纷的典型案例。
本案在各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的情况下,仲裁庭积极鼓励当事人利用我委开发的ODR平台进行及时、便利地沟通,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达到双赢效果。
【结语和建议】
通过ODR机制解决涉外纠纷是全球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发展趋势,是解决企业跨境经贸纠纷的有效途径。2019年APEC成员经济体日本、美国、中国香港、越南等共同发起建设APEC跨境B2B商事争议ODR机制,致力于打造跨境中小微企业的纠纷化解机制,提供快速、便捷、经济的解纷新通道,降低纠纷解决成本、促进国际贸易繁荣。根据APEC经济委员会审议通过的ODR《合作框架》和《示范程序规则》,企业遇到跨境B2B商事争议时,如均同意通过ODR合作框架解决,可选定APEC官网推荐的在册ODR提供商(法律服务机构),根据相应的ODR规则进行在线谈判、调解、仲裁,高效化解纠纷,并获得受国际公约保障、全世界大多数国家均承认和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我国作为APEC的重要成员经济体,企业参与全球经贸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和广泛,对公正高效解决跨境B2B商事争议有着强烈需求。广州仲裁委员会获司法部推荐,积极参与亚太经合组织企业间跨境商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项目(简称APEC—ODR项目),于2021年1月上线全球首个APEC跨境商事争议ODR平台。ODR平台是集谈判、调解和仲裁于一体的完备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开辟了多元化跨境解纷速调的“绿色通道”。2022年5月,广州仲裁委成为APEC官方认可的全球三大ODR平台提供商之一,向全球企业提供快捷、经济和便利的ODR服务,助力我国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广州仲裁委员会APEC-ODR平台具备如下亮点:一是注重数据及用户隐私的保护,满足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2.0标准。二是平台的收费方式符合APEC-ODR框架“费用当事人负担得起,并与争议金额相称”的设计理念。三是充分运用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促进纠纷化解程序的顺利进行。平台为国际用户提供多语译转功能,目前支持包括中文、英文、日文、西班牙文在内的多种语言的互译。平台提供智能指引,由智能助手全程为当事人答疑解惑。四是出具有国际执行力的和解协议、裁决书,以及具备中国境内执行力的调解书。截至2022年10月,广州仲裁委员会APEC-ODR平台已处理案件251宗,总标的额超过49亿元,调解结案134宗,调解率达到58%,平均结案周期3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