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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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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梁某某,男,1970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承德市高新区。2017年3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3月20日,梁某某到高新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司法所在接收梁某某入矫后,针对其家庭情况,思想动态,性格特点制定确实可行的矫正方案。主要措施:1.协调社区服刑人员的亲属(其妻子)履行监护责任;2.入矫前三个月管理级别定为严管;3.通过日记载、周报到、月小结进行考核,积分管理,强化服从意识;4.通过学习、劳动进行监管教育,强化法律意识;5.通过手机定位进行日常监管,强化管理手段。

(二)为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其妻子等四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矫正小组成员与社区服刑人员在司法所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梁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三)按照规定,要求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定期报告情况

梁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采取面到、口头、电话三种形式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等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司法所记录在案。
    (四)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某司法所对梁某某进行三个月的严管,按严管的规定对其进行监督管理。1.要求其每周至少到司法所当面报告1次;2.每月参加教育学习两次不得少于16小时;3.每月接受个别教育2次;4.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得少于8小时;5.每半个月向司法所提交书面思想汇报1份。通过严管教育,有利于对其矫正期间的思想改造和遵守各项社区矫正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根据梁某某所犯的是交通肇事罪,其犯罪前职业是司机,现在工作主要是务工,性格比较内敛等情况,为防止其脱管,经过司法所研判,对梁某某必须加大监管力度,根据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手机定位的相关规定,司法所对其实施手机定位,实时对其监控,并且随机对其进行电话抽查,有效防止了人机分离。
    (六)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所住社区、单位等走访核实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定期到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所在村走访,通过村干部了解梁某某的思想动态,是否积极参加社区服务,是否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适时进行家访,向其家庭成员了解情况。某司法所工作人员到梁某某家进行家访,向其妻子了解其在家的表现,有无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情况,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通过与其家庭成员、村委会工作人员的沟通,司法所都能及时了解梁某某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表现。
    (七)对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外出审批情况

梁某某自入矫以来,能够严格按照某司法所规定的请销假规定,没有私自外出问题。

(八)对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给予处罚情况

梁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积极参加学习和社区服务,认罪态度端正,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未受到警告、治安管理处罚的措施。

(九)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有脱离监管行为的查找情况

某司法所按照有关规定对梁某某实施手机定位等监管措施,无脱离监管行为。

(十)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能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定期按时到司法所进行日常报告,上交思想汇报以及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等义务。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梁某某的普管阶段和严管阶段都对其开展个别教育和走访工作,按照社区矫正相关法律要求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了解其生活工作状况、学习法律的情况和心理状态、思想认识。另外,还充分运用其家属的协助监督作用,对梁某某的日常行为习惯、工作状况以及与过去共犯的联系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汇报司法所。在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监管与家属的监督下,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表现良好。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在入矫初期,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错误认为,司法所的管理就是走个形式,不用报到、劳动、思想汇报,这些都太麻烦。司法所负责人马上意识到其没有端正思想,当场对其进行了严肃批评,并进行了教育谈话,有效的严管威慑,让他收起了自己轻视、侥幸的小尾巴。通过教育,梁某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增强了身份意识,也加深了对司法所工作的了解,能够按时报到,服从管理。目前,经过一段时间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梁某某认真听取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教导意见,遵守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所的工作。定期按时到司法所进行日常报告工作、参与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并上交思想汇报记录表。

【小结(或反思)】

在本案中,司法所严格落实严管、普管相关规定,因人制定矫正措施,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梁某某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同时,司法所认真指导社区矫正小组、家人,充分发挥协助监督和感化作用,促使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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