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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兴达司法鉴定所就董某交通事故伤残程度司法鉴定意见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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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4日,董某在某县乡镇丁字路口路段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其脑震荡,颅底骨折伴脑脊液鼻漏,左耳廓皮肤软骨裂伤,口腔多处裂伤,多颗牙齿断裂,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事后,董某委托四川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董某口腔内多枚牙损伤断裂,缺失,松动经拨出及对症治疗后有八枚牙齿缺失评定为十级伤残。随后董某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向法院起诉某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司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心支公司。因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支公司对董某伤残程度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按照规定委托自贡兴达司法鉴定所(以下称鉴定所)对董某伤残等级重新鉴定并函告要求按照初次鉴定(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予以鉴定。

【鉴定情况】

2017年4月2日,鉴定所收到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载明:“我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案件审理需要进行董某伤残等级鉴定”,法院提供了董某住院病历、X光片病历资料。本所受理后,指派鉴定人制定工作计划,实施鉴定。鉴定人对本案进行了详细了解,包括:对董某病历资料及影像学资料认真审阅,对董某进行了法医临床检查等。

综合各项检查,鉴定所于2017年5月10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颅底骨折伴脑脊液鼻漏根据(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为十级伤残;外伤所致牙齿缺失为6枚,故不构成伤残等级。

【出庭作证】

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2017年5月31日,鉴定所收到人民法院要求本案鉴定人于2017年6月5日9时出庭的通知书。鉴定所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告知二位鉴定人可以准时到庭,并确认出庭的具体时间、地点,要求等。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协商并确定出庭费用及支付方式。

(二)鉴定人出庭的准备

首先,鉴定人调取鉴定卷宗,查阅了本案所有资料,为接受质询做好充分准备;其次,准备好出庭的所需资料:原始鉴定卷宗,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鉴定相关的专业技术材料。

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庭审程序中的一个环节,鉴定人要服从法庭安排,遵守法庭纪律,注意行为举止。

2017年6月5日,鉴定人及鉴定所工作人员准时到达法院指定的法庭,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在等候区等待法庭通知。按照庭审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安排在开庭后的法庭调查阶段。鉴定人接到工作人员通知后进入法庭,在指定的席位就座。法官核实鉴定人身份,并要求出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执业资格证。法官询问后,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疑义。法官要求鉴定人对本案鉴定经过和鉴定意见做出说明。

鉴定人有理有据地阐述了鉴定意见:2017年4月2日,鉴定所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对董某因交通事故致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所于2017年5月11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董某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理由如下:

关于脑外伤:被鉴定人在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检查治疗,明确诊断为:脑震荡,颅底骨折伴脑脊液鼻漏。入院查体,鼻腔内有活动性出血,并可见清亮、水样液体流出。2016年9月14日某县人民医院CT片及2016年9月20日CT片均示:颅底骨折,双侧颌窦软组织肿胀,双侧上颌窦及筛窦密度增高。故确定外伤所致脑脊液鼻漏。根据(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10.2g条“外伤性脑积液鼻漏或耳漏”之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关于口腔损伤:被鉴定人董某于2016年9月14日入院时,口腔科会诊清创缝合时均指出:上唇系正中处裂伤1厘米,左下唇裂伤1厘米,上颌A2、B2及C2、4、5冠折,A1、B1Ⅰ度松动,C3Ⅲ度松动。其唇伤与牙齿损伤部位一致,伤病关系明确。而其C1、D1、2在口腔科会诊清创缝合时均未提及,且与口唇损伤部位不一致,其缺失与本次外伤无关,故A2、B2、C2.3.4.5缺失确定为外伤所致。外伤所致牙齿缺失为6枚,根据(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口腔损伤不构成伤残等级。

故被鉴定所人董某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宣读完毕。

随后,法官依次询问原告、被告对此鉴定意见有何质疑。原告方表示无疑义。被告邱某代理律师向鉴定人提出质询:为什么要用已经废除的(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作为此次重新鉴定的标准而不用2017年1月1日起实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鉴定人答复:首先,根据委托方委托要求,人民法院委托我所采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委托书要求,我们应遵照委托人委托的鉴定要求来进行鉴定。其次,被鉴定人受伤时间是在《道交》标准废除以前,而且被鉴定人初次鉴定时间也是在此之前,如果我们重新鉴定采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就会出现:同一损伤不同的标准,不同的结果。这样不是损害原告的权益就是损害被告的权益。本着司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也是更好的维护原告与被告双方的权益。使用《道交》标准,不但合乎法律,也合乎情理。

法官询问被告方,对宣读的鉴定意见是否有需要质询的?原告、被告双方针对鉴定中心的鉴定内容均未提出疑问。法官宣布,若无疑问鉴定人可以退庭,等待法庭调查结束后,鉴定人在庭审记录上签字。鉴定人退庭。法庭继续审理其他内容。最后,鉴定人审阅出庭作证记录无误后,针对此部分内容签字。

鉴定人完成出庭作证,离开法院。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最终,法院采信了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当庭宣判后,法院对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给予高度肯定,认为鉴定结论客观公正,鉴定人在质询过程中逻辑清晰,证据评价恰当,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很好的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该案被人民法院作为“四川法院公开网案件”网上同步公开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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