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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研究院就人像同一性鉴定结论出庭质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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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22日下午,嫌疑人朱某炎至上海市长宁区轨道交通十号线上海动物园站4号口附近,窃得被害人卫某价值人民币2,781元的蓝色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一辆。2016年12月28日,嫌疑人朱某炎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事实拒不供认,但案发现场有监控探头记录了该盗窃案件的整个过程。嫌疑人朱某炎系累犯,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

2016年12月30日,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就案发现场出现的作案人与朱某炎是否同一人事项进行人像鉴定。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图像质量较差,鉴定人让委托方补充了嫌疑人朱某炎在该案件中的沿路监控视频。

【鉴定情况】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以下称司鉴院)受理委托后,制定了详细工作计划,包括:对送检系列监控录像进行预检和筛选,确定能够反映人像特征的监控录像作为鉴定材料;与委托方明确检材录像,其一为质量较高的监控录像,但监控录像未记录有案发经过,其一为质量较差的监控录像,但确记录有该盗窃案件的案发过程;对两检材录像中的人像特征进行分别检验、比较检验,并制作详尽的特征比对表,包括静态图像特征比对表和动态图像特征比对表,以综合反映需检人像的静态外貌特征和动态步态特征等人像特征,经检验,可以对两检材录像中的人像进行串并处理;对两检材录像中的需检人像与朱某炎人像进行人像特征比较检验,制作特征比对表等,对人像的衣着、体型、头型、发型和发际线、五官形态及其配置关系等特征进行综合比较。

综合各项检验,司鉴院于2017年1月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两检材录像中的需检人像与样本中的朱某炎人像是同一人人像。

【出庭作证】

(一)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2017年5月初,司鉴院收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要求鉴定人于2017年5月10日出庭的通知书。鉴定人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告知鉴定人可以准时到庭,并确认出庭的具体时间、地点,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协商并确定出庭费及交通费等费用及支付方式。

(二)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1、鉴定人调取鉴定卷宗,温习了本案的委托鉴定经过和相关鉴定内容,为接受质询做好充分准备;

2、准备好出庭所需的相关资料:原始鉴定卷宗、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执业证明材料、与鉴定相关的专业技术材料。

(三)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庭审程序中的一个环节,鉴定人要服从法庭安排,遵守法庭纪律,注意行为举止。

2017年5月10日,鉴定人准时到达法院指定的法庭,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在等候区等待法庭通知。按照庭审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安排在开庭后的法庭调查阶段。鉴定人接到工作人员通知后进入法庭,在指定的席位就座。法官核实鉴定人身份,并要求出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执业资格证。法官询问后,双方对此均无疑义。法官要求鉴定人对本案鉴定过程和鉴定意见做出说明。

鉴定人有理有据地对鉴定过程和鉴定意见进行了阐述: 本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两检材录像中的需检人像在步态、衣着、佩饰、体型、头型、脸型、发型和发际线特征上存在诸多符合,两者人像特征的符合点价值高,特征总和反映了同一人的人像特点;同时,两检材录像中的需检人像与朱某人像,两者在衣着、体型、头型、发型和发际线、五官形态及其配置关系等人像特征上存在诸多符合,两者人像特征的符合点价值高,特征总和反映了同一人的人像特点。综上所述,鉴定人作出了两检材录像中的需检人像与朱某炎人像是同一人人像的鉴定意见。

宣读鉴定意见。

随后,法官依次询问公诉人、被告人对此鉴定意见有何质疑。公诉人表示无疑义。

被告人代理律师向鉴定人提出质询:本案中,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对本案事实认定具有重要影响作用,但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图像质量较差,鉴定人如何认定本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两检材录像中的需检人像为同一人。鉴定人回答: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图像质量确实较差,嫌疑人的五官形态特征得不到充分反映,但嫌疑人在案发现场附近有一段时间的徘徊,其中,可检见其步态特征、衣着特征、佩戴耳机线特征,同时,体型、体态特征也均能得到很好反映,案发现场嫌疑人人像特征与本案检材录像中另一监控录像中的嫌疑人人像的上述对应特征存在诸多符合,且符合特征价值高,特征总和可以认定两检材录像中的嫌疑人为同一人。

被告人代理律师向鉴定人提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图像质量较差,鉴定人如何认定案发现场监控录像中的需检人像与朱某为同一人?鉴定人回答:如上述问题的解答,鉴定人认定本案中两检材录像中的需检人像为同一人人像,本案检材录像中质量较好的监控录像中,嫌疑人衣着、体型、头型、发型和发际线、五官形态及其配置关系等人像特征均能得到充分反映,与朱某炎人像的对应特征存在诸多符合,且符合特征价值高,特征总和可以认定为同一人,综上所述,可以认定案发现场监控录像中的需检人像与朱某炎为同一人。

在法官的再次询问下,公诉人、被告人双方针对司鉴院的鉴定内容均未提出疑问。法官宣布,若无疑问鉴定人可以退庭,等待法庭调查结束后,鉴定人在庭审记录上签字。鉴定人退庭。法庭继续审理其他内容。最后,鉴定人审阅出庭作证记录无误后,针对此部分内容签字。

鉴定人完成出庭作证,离开法院。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最终,法院采信了司鉴院的鉴定意见,做出判决。本案宣判后,法院对司鉴院的鉴定意见给予肯定,案发现场作案人的人像司法鉴定意见起到关键证据作用。该案被告人对盗窃事实拒不供认,心存侥幸,类似盗窃案件均存在取证难的问题,本案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的人像司法鉴定对案件审判提供了重要证据,鉴定与审判紧密衔接,鉴定意见有效支撑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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