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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残等级出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出庭质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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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11日中午12时许,伍某乘坐小轿车与一辆大巴车发生相撞事故,致伤左眼,伤后在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伤后觉左眼视物模糊不清。2015年9月29日怀化市某司法鉴定中心对伍某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现因理赔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对该鉴定意见存在异议,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方不服,上诉至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重新鉴定。

【鉴定情况】

2017年12月8日,怀化市鹤洲司法鉴定所(以下称鉴定所)收到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委托书,载明: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请人伍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特委托你单位对伍某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 18667-2002)》)。

法院提供了伍某的住院病历、怀化市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复印件。本鉴定所受理后,指派具有相应资质二名鉴定人,制定了鉴定方案,包括:对王某的眼部损伤进行检查、视力检查;眼底检查;视觉诱发电位检查。

综合各项检验,鉴定所于2017年12月20日出具了怀鹤洲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55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根据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 18667-2002)》有关规定,其左眼损伤结局目前未构成伤残。

【出庭作证】

(一)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2018年2月1日,鉴定所收到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本案鉴定人于2018年2月7日出庭的通知书。鉴定人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告知鉴定人可以准时到庭,并确认出庭的具体时间、地点,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协商并确定出庭费费用及支付方式。

(二)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首先,鉴定人调取鉴定卷宗,温习了本案的委托鉴定经过和相关鉴定内容,相关标准的适用说明,为接受质询做好充分准备;其次,准备好出庭所需的相关资料:原始鉴定卷宗;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执业证明材料;与鉴定相关的专业技术材料。

(三)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2018年2月7日,鉴定人准时到达法院指定的法庭,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在等候区等待法庭通知。按照庭审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安排在开庭后的法庭调查阶段。鉴定人接到工作人员通知后进入法庭,在向法官及陪审员敬礼致意后,在指定的席位就座。法官核实鉴定人身份,并要求出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执业资格证。签署了如实作证的书面保证。法官询问后,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疑义。法官要求鉴定人对本案鉴定经过和鉴定意见做出说明。鉴定人有理有据地阐述了鉴定意见: 2017年12月8日,鉴定所接受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伍某交通事故伤残进行司法鉴定,本所于2017年12月20日出具了怀鹤洲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55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根据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 18667-2002)》有关规定,其左眼损伤结局目前未构成伤残。理由如下:

1. 鉴定检验所见:右眼1.2;左眼0.4,针孔0.6。双眼睑开闭正常。左眼内眦结膜见少许胬肉增生,充血。角膜透明,8-9点处虹膜根部离断,游离约1-2mm,瞳孔稍变形呈竖椭圆形,光反射稍迟钝,晶体透明,眼底检查左视乳头正常,网膜平伏,黄斑反光存。双眼球各方向活动可。右眼检查无异常。视觉诱发电位检查:双侧视觉诱发电位未见异常。

查阅送检病历,入院诊断为左眼外伤性前房积血,左结膜并浅层巩膜挫裂伤,左瞳孔括约肌损伤。临床对其损伤予行左眼球清创术,用缝线将巩膜板层裂伤分层缝合,未见异物残留。眼部CT检查:双侧眼球大小形态密度未见异常,眼环未见增厚,双侧视神经眶内段的粗细、密度、边缘未见异常。各眼球附属眼外肌肉未见异常。住院15天出院,出院时情况:患者未诉特殊不适,体查:右眼1.0,左眼0.8,左眼下方球结膜瘀血,7点方位裂伤口愈合佳,角膜透明,前房深,积血完全吸收,虹膜纹理清,瞳孔竖椭圆形,直径4mm,对光反应迟钝,晶状体在位透明,眼底正常。从出院情况看,当时其左眼视力已基本恢复正常,检查记录中未发现有可能导致持续性视力下降的损伤性病理基础存在。(伤后4个月第一次怀化市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记录:检查右眼0.6,左眼0.15,双眼加镜无助。但无其它客观视功能检查记录,出院后亦无再次复查治疗记录)。

2、被鉴定人伍某目前遗留外伤改变主要为左眼虹膜根部局部离断,检查见8-9点处虹膜根部离断,在一个象限内,为Ⅱ度,其瞳孔稍变形呈竖椭圆形,其屈光间质、视网膜、视神经等未见明显异常,此类损伤多不遗留严重后遗症。“根据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条款,虹膜及瞳孔括约肌撕裂伤和虹膜离断多不至于构成伤残。损伤性无虹膜症多遗留视力障碍,很可能构成伤残,至于具体伤残等级,应视其对残留视力而定。”(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推荐用书《眼外伤的法医学鉴定》中国检察出版社)。

另2017年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2.13条已明确规定需“一眼外伤后无虹膜”才构成十级伤残。“虹膜根部离断、晶体脱位或半脱位等眼外伤可能引起单眼复视,不属于本标准复视相关条款所定的情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编写;法律出版社)。因此,即使按照2017年新伤残标准评定其亦未构成伤残。

被鉴定人伍某此次鉴定检查,左眼0.4、针孔0.6,未达到低视力一级标准。根据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 18667-2002)》有关规定,其左眼损伤结局目前未构成伤残。

鉴定意见宣读完毕。

随后,法官依次询问诉讼双方对此鉴定意见有何质疑。

伍某代理律师向鉴定人提出质询:原怀化市某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没有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有关规定?其采用的鉴定标准是否按照受伤时的法定鉴定标准进行的?鉴定人答复:1、我所无权评议原鉴定机构是否违反司法鉴定程序,也无从知晓原鉴定机构鉴定程序过程。2、原鉴定机构当时采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 18667-2002)》进行该项鉴定没有问题。我所重新鉴定时也同样使用该标准。但适用评残标准正确与评级正确是二个不同概念。又问:你们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是按目前恢复程度所作的实时鉴定,距离受伤时间已经二年半时间,原鉴定本身就是最轻的十级伤残,存在伤残恢复的的情况。答:我所重新鉴定主要是根据目前检查情况,但也考虑了当时损伤病理基础及治疗恢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鉴定时机的总体要求是: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已经符合临床一般医疗原则的治疗与必要的康复,症状已经消失或者稳定,体征达到相对固定,经评估其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符合难以继续恢复的情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54页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编写,法律出版社)。由上可知伤残评定时机要求是:症状消失或者稳定、体征达到相对固定、难以继续恢复。通俗地说,就是不能恢复的才是残,能恢复的不是残。又问:你们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没有说明原鉴定结论不符合的原因?答:我所根据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事项要求,对伍献有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鉴定人按照科学、独立、客观、公正的要求进行鉴定,对自己出具的鉴定意见负责。没有责任和义务去审查、评判原鉴定机构鉴定书的是非对错。不符合处请你仔细阅读二份鉴定书进行比较。

保险公司方律师问:伍某治疗出院时左眼视力已基本正常达0.8,到第一次鉴定时视力严重下降为0.15,之间有无病理基础?答:经查阅病历及原鉴定检查记录,没有发现有再次视力下降的病理基础。其出院后亦无再次复查治疗记录,第一次鉴定时无其它客观视功能检查记录。

主审法官问: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15年5月,现在进行重新鉴定是否存在问题?答:在终审判决以前进行伤残重新鉴定不存在问题。“应根据个案情况判定是否符合鉴定时机的要求,自满足医疗终结起,直至作出终审判决以前,均可以进行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54-55页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编写,法律出版社)。

最后法官的再次询问诉讼双方,双方针对鉴定所的鉴定内容均未再提出疑问。法官宣布,若无疑问鉴定人可以退庭,等待法庭调查结束后,鉴定人在庭审记录上签字。鉴定人退庭。法庭继续审理其他内容。最后,鉴定人审阅出庭作证记录无误后,针对此部分内容签字。

鉴定人完成出庭作证,离开法院。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法院采信了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已当庭做出二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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