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涉嫌参与卖淫活动人员随身携带电子设备进行司法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X年5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接群众举报称:北京市多个高端小区内有大量外国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经工作发现,线索中反映的外国卖淫女主要集中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区、海淀区的部分高档小区中,由专人负责卖淫女的日常生活,并通过网络招嫖的方式联系嫖客。
【鉴定过程】
(一)检材描述及编号
1.华为手机1部,颜色:粉色,型号:BLA-AL00,内含手机卡1张,卡面号码:0817817493228547。检材编号为:STDZ-2018-177X-JC1,以下简称J1。
(二)本次检验使用的设备
1.设备:电子数据取证分析机D-1(X-Ways Forensics,版本号:19.4)、手机取证分析机D-4(FL-900手机取证塔,版本号:V2.6.22301)。
2.操作系统:Windows 7旗舰版。
(三)本次采用的检验鉴定方法
1.GA/T 1069-2013(法庭科学电子物证手机检验技术规范)。
2.SF/Z JD0401002-2015(手机电子数据提取操作规范)。
3.GA/T 756-2008(数字化设备证据数据发现提取固定方法)。
(四)检验步骤
1.对J1拍摄照片6张。
2.对取证分析机使用杀毒软件进行杀毒。
3.在屏蔽状态下将J1机身、J1手机卡分别接到手机取证分析机D-4上,使用FL-900手机取证塔进行数据恢复、搜索和取证分析。
4.在手机飞行模式下,在手机取证分析机D-4上,通过J1机身手机支付宝扫码登录网页版支付宝,对支付宝交易记录进行取证,并将取证过程进行截图和录屏。
5.数据恢复与搜索结果:
5.1.从J1机身中检出IMEI/MEID:868794033424739,IMEI2:868794033484089,MEID:A0000084F200EC。
5.2.从J1机身中检出通讯录、已删除通讯录、通话记录、已删除通话记录、短信息、已删除短信息、媒体文件、QQ记录、浏览器记录、电子邮件记录;从J1手机卡中检出通讯录、短信息。生成“J1取证报告.html”。
5.3.从J1机身中检出支付宝交易记录,生成“支付宝交易记录.csv”。并对取证过程进行截图。
5.4.因J1机身未安装微信、微博软件,故未检出微信、微博相关记录。
5.5.将检出内容及检材照片压缩成“STDZ-2018-177X.rar”文件,并在电子数据取证分析机D-1上使用X-Ways Forensics计算其SHA-1哈希值。
【分析说明】
华为手机1部(机身屏幕锁密码:1235789654)
【鉴定意见】
(一)经对编号为STDZ-2018-177X-JC1(简称J1)的检材使用电子数据取证分析机D-1(X-Ways Forensics)、手机取证分析机D-4(FL-900手机取证塔)进行技术检验后,鉴定意见如下:
1.从J1机身中检出通讯录38条、已删除通讯录42条、通话记录37条、已删除通话记录1条、短信息7条、已删除短信息6条、媒体文件1856个、QQ记录141条、浏览器记录624条、电子邮件记录47条;从J1手机卡中检出通讯录30条、短信息2条。
QQ的帐号、昵称等内容详见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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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帐号/ID |
昵称 |
绑定手机号 |
绑定QQ号 |
关联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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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1715XX |
邂逅凊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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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1371XX |
邂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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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电子邮箱的邮箱地址、昵称等内容详见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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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邮箱地址 |
昵称 |
密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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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邮箱 |
5231371XX@qq.com |
陈X |
见光盘 |
表二
2.从J1机身支付宝(账号:159460057XX)中检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8日间支付宝交易记录268条,并对取证过程进行截图共5张。
3.因J1机身未安装微信、微博软件,故未检出微信、微博相关记录。
4.将检出内容及检材照片压缩成“STDZ-2018-177X.rar”文件(大小为:733MB)并封盘刻录在本所电子物证室编号STDZ-2018-177X光盘中。光盘中压缩文件SHA-1哈希值:1e39d077081d9c57260545f233d0f0b1f9c3d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