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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精神分裂症患者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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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简要案情 高某冬,男,26岁。2016年8月13日,高某冬持刀将一女子刺死,将女子同行的外国男友刺伤。为慎重办案,现办案单位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要求对高某冬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高某冬同胞二人,有一姐。家族中无精神病史。高某冬初中辍学,后打零工。未婚。曾去过汶川、西藏、杭州等地,一边走一边打工。案发前一段时间炒汇。性格内向,很少跟人交往。不嗜烟酒,爱听音乐,无特殊嗜好。高某冬既往无精神科诊疗史。无前科。(李某某2015年8月13日询问笔录、高某婷2015年8月13日询问问笔录)

案发前(7月29日)与母亲发生争吵,说母亲日子过得不好等。去北京前给其姐打电话,称去找工作。(高某婷2015年8月13日询问问笔录)

2015年8月13日11时许,高某冬在某市某广场上处持刀分别扎刺顾某某、Guy de Maupassant(法国人,顾某某之夫,化名),致顾某某失血性休克死亡。高某冬随即被控制。当日对其进行苯丙胺类/吗啡类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某市公安局朝阳分局2015年8月13日现场检测报告书)

讯问中,高某冬对答切题,清楚陈述个人基本情况及简历,以及案情经过。称一段时间以来,感觉美国人害他,他出去时老有车在自己旁边,要撞他;后来认为美国人不只是针对他个人而是针对我们国家。坐公交车时,旁边有人聊天,也是在说他、骂他。有时去饭店吃饭,刚进去,就有人进去,吃的跟他差不多。另,自2014年2月开始透支信用卡炒汇,到2015年7月信用卡已欠款十多万,心理压力大,产生杀人念头。因为仇恨美国人,因此产生杀美国人的想法。因为美国使馆在某市,因此来此地,并为此网购了刀具。(高某冬2015年8月25日、2015年8月31日、2015年10月19日、2016年5月24日讯问笔录)

称2015年8月6日离开老家,次日到某市,在饭店住下后网购了一把武士刀。8月12日搬到离美国使馆近的某饭店,并前往美国使馆查看,发现美国使馆冲不进去。遂于8月13日上午取得刀具后前往外国人多的广场上等候。后一外国人骑着电动车带一女的过来停车。高某冬持刀问外国人你是美国人吗?外国人说自己不是美国人,是法国人。就没想杀该人。该人转身要走的时候,那个女的瞪了他一眼,认为那个女的眼神很瞧不起他,他是个很下等的人,就想把她杀了,于是一刀从那个女的背后捅进。那个男的想扑过来,也捅了他两刀。(高某冬2015年8月13日讯问笔录、高某冬2016年12月13日讯问笔录)

某市第一看守所会诊申请单(2016年5月19日)载:自述监室有人背后议论自己,电视剧的情节在骂自己,情节是谈自己……印象:幻觉妄想状态。处方以利培酮等药物治疗。

某市公安医院CT检查报告(2016年11月4日)载:高某冬,颅脑CT平扫脑实质未见明显异常。

2017年1月6日某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检查日期: 2016年4月11日。检查所见:能清楚叙述个人经历。称一段时间以来感觉被监视,总有噪音干扰自己睡觉,听见有声音评说自己刚做的事情。周围人说话时话中有话,以一种隐含的方式骂自己及家人,电视新闻也在说他,感觉自己被剥光了似的。认为背后的组织者是美国人。记忆力、智力无明显障碍。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高某冬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5年8月13日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疾病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

据现有资料,被鉴定人高某冬自2012年以来精神异常。主要精神症状为妄想。具体而言包括关系妄想、被害妄想等。另被鉴定人存在被监视感、被洞悉感,言语性幻听等症状。情绪及行为明显紊乱,社会功能受损。于2015年8月13日持刀行凶,致一死一伤。自发病后致案发前,未曾系统诊治。本次鉴定精神检查时,被鉴定人意识清楚,检查合作。记忆、智能无障碍,可引出明确的妄想症状等,目前仍缺乏疾病自知力。综合分析,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现代精神病学理论认为,精神分裂症是一组以感知、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多方面存在障碍,精神活动不协调为特征的精神障碍,多发病于青壮年,病程多迁延。本案中,被鉴定人2015年8月13日作案时,处于疾病期,受精神病性症状支配而实施“杀美国人”的行为。

被鉴定人因被害人顾某瞪了其一眼而将顾某杀害,其行为虽受关系妄想影响,但这种影响不同于危及生命的被害妄想的影响。被鉴定人在得知被害人Guy de Maupassant不是美国人而是法国人时已放弃杀害其的想法,在被鉴定人将顾某捅倒后,被害人Guy de Maupassant向被鉴定人过来时被鉴定人将其扎伤,则更多地出于现实因素。综合分析,被鉴定人2015年8月13日作案时,受病理因素影响,其辨认、控制能力明显受损,但尚未达到丧失的程度,按照《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SF/Z JD0104002-2016),被鉴定人高某冬作案时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高某冬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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