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服务首页
司法行政人员首页
欢迎您访问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首页 >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尿液中苯丙胺类毒品定性分析案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尿液中苯丙胺类毒品定性分析案

分享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某日,王某因涉嫌吸毒被民警传唤。经五合一尿检试剂条初筛,为苯丙胺类阳性。由于艾某不承认吸毒行为,民警与2018年7月某日将王某尿液送至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苯丙胺类毒品(苯丙胺、甲基苯丙胺、3,4-亚甲双氧苯丙胺和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的定性分析。

【鉴定过程】

在获得王某尿液后,首先对检材进行拍照,记录检材状态体积。检材尿样为黄色液体,约20 mL。取尿样3-5滴进行冰毒类尿检板初筛,呈阴性。对尿样进行苯丙胺类毒品的提取。

取尿液2 mL,加入内标后,调pH>12后,用有机溶剂提取、振荡、离心、分离有机相、挥干浓缩后,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进行苯丙胺、甲基苯丙胺、3,4-亚甲双氧苯丙胺和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的定性分析。

【分析说明】

经检验,在王某尿液样品中未检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3,4-亚甲双氧苯丙胺和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检出麻黄碱。可见五合一尿检试剂条存在一定比例的假阳性,对于麻黄碱类药物和苯丙胺类毒品不能有效区分。

【鉴定意见】

在王某尿液中未检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3,4-亚甲双氧苯丙胺和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

您的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您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