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车辆责任划分进行痕迹鉴定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委托书记载:2018年XX月XX日07时40分,张某某驾驶08-1XXX轻便二轮车途经XXX县道至XX路XX村路段时,与董某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自行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董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鉴定过程】
一、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检见情况如下:事故发生地位于华亭镇西许新路华侨医院红绿灯路段,普通公路,干燥水泥路面,该事发路段为双向两车道。事故发生后,“08-1XXX”号二轮车静止时倒在公路右侧非机动车道上(以“08-1XXX”号二轮车事发前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分左右),前轮轴心距非机动车道左侧白色实线130cm,后轮轴心距距非机动车道左侧白色实线80cm,该车倒地刮痕250cm,人力三轮车静止在“08-1XXX”号二轮车右前方。(见下图)
二、对伤者董某某人体损伤痕迹形态检见情况如下:闽科胜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XXX号鉴定报告载明:伤者董某某左侧顶骨骨折,顶枕部头皮血肿。(见下图)
三、采用伤者董某某推行状态模拟实验法检见情况如下:伤者董某某身高约1.49m,后斗前端面与伤者董某某后背对应的人体部位范围距地高约80cm~93cm。(见下图)
四、闽科胜司鉴[2018]车鉴字第XXXX号鉴定报告载明:闽“08-12685”号二轮车前部与人力三轮车左后部发生直接刮擦碰撞。
【分析说明】
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检见情况:“08-1XXX”号二轮车静止时倒在公路右侧非机动车道上(以“08-1XXX”号二轮车事发前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分左右),前轮轴心距非机动车道左侧白色实线130cm,后轮轴心距距非机动车道左侧白色实线80cm,该车倒地刮痕250cm,人力三轮车静止在“08-1XXX”号二轮车右前方等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的相关记载,结合闽“08-1XXX”号二轮车前部与人力三轮车左后部发生直接刮擦碰撞事实分析得出,“08-1XXX”号二轮车前部尾随碰撞人力三轮车左后部。
二、根据伤者董某某左侧顶骨骨折,顶枕部头皮血肿的人体损伤痕迹特征,运用碰撞原理及运动学原理分析得出,“08-1XXX”号二轮车前部尾随碰撞人力三轮车左后部后,符合伤者董某某骑行过程,人力三轮车因碰撞导致其速度猛然加速,伤者董某某与人力三轮车瞬间脱离并继续保持原有速度及骑行姿势向后倾倒,伤者董某某与地面发生碰撞所形成的人体伤情特征。
三、根据采用伤者董某某推行状态模拟实验法检见情况,结合“08-1XXX”号二轮车前部尾随碰撞人力三轮车左后部的事实分析得出,碰撞后瞬间,人力三轮车因碰撞导致其速度猛然加速,后斗前端面瞬间会与推行的伤者董某某后背(离地高度80cm~93cm)发生猛烈撞击,从而导致其后背(离地高度80cm~93cm)会形成人体损伤印迹,伤者董某某身高约1.49m,其重心高度约离地在75cm,故伤者董某某会沿着力的合力急速向前倾倒,结合伤者董某某伤情鉴定报告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综合分析得出,伤者董某某脸面部及后背均未检见损伤印迹,故可排除事发时,伤者董某某推行人力三轮车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事发时,“08-1XXX”号二轮车与伤者董某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尾随碰撞。
【鉴定意见】
事发时,“08-1XXX”号二轮车与伤者董某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尾随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