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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视神经损伤后损伤程度的法医临床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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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简要案情张某,男,59岁。2016年7月3日晚步行时,张某被一辆二轮摩托车撞伤,伤后左眼痛、视物不见。某市第一医院入院查体记录:眼部检查:视力:右眼0.4,左眼无光感。眼压:右眼15mmHg,左眼14mmHg。双眼球无突出及内陷,各方向活动尚可,左眼睑肿胀,淤血,上睑可见长约4cm皮肤裂伤口,深达骨质,左眼结膜充血,左眼虹膜纹理不清,右眼瞳孔圆,直径约3mm,对光反射灵敏,左眼瞳孔圆,直径约5mm,直接对光反射消失,间接对光反射存在,双晶体轻度混浊,玻璃体透明,右眼底视盘边界清,色淡红,网膜平伏,黄斑中反可见,左眼底视盘边界清,色淡红,黄斑中反弥散。急诊行左眼睑皮肤裂伤清创缝合术,抗炎,营养神经,激素,支持等综合治疗。后转往某市第四医院,入院查体记录:左眼周青紫肿胀,可见多处表皮擦伤,压痛阳性。左眼无光感,瞳孔直径约5.0mm,对光反射消失。于2016年7月20日在全麻下行导航内镜经鼻蝶左侧视神经管减压术。手术记录载:手术可见左侧视神经管壁骨折,磨开左侧视神经管长约0.8cm,见视神经表面毛糙,出血性变性,肿胀,稍发白。镜下充分减压视神经管内段,用人工硬膜及生物胶修补鞍底。2016年7月8日视觉电生理检查报告单载:结果提示:左眼P-VEP、F-VEP重度降低。提示:左眼视传导不良显著。2016年7月19日视觉电生理检查报告单载:结果提示:双眼F-ERG反应中Ops反应振幅略降。右眼P-VEP、F-VEP反应存在,幅值尚可。左眼P-VEP未引出,F-VEP反应幅值较右眼下降。出院诊断为左眼钝挫伤,左眼视神经管骨折,左侧视神经损伤,左眼眶壁骨折(内壁、上壁),左眼睑皮肤裂伤等。

某鉴定机构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4.2 a)条款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因嫌疑人一方对上述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为正确办理此案,办案单位提请对“张某的左眼损伤是否构成重伤”进行重新鉴定。

【鉴定过程】

张某伤后半年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检查所见:眼科常规检查:视力:右眼0.6+,矫正无明显提高;左眼 无光感。双侧眼睑外观未见异常,眼睑睁闭良好。左眼球外斜约15°,右眼球位正。双侧眼球各方向运动到位。双眼结膜无充血,角膜清,前房中深,KP、Tyn阴性。右眼瞳孔圆,直径约3mm,直接对光反应灵敏,间接对光反应消失。左眼瞳孔圆,直径约5mm,直接对光反应消失,间接对光反应存在,RAPD征阳性。双眼晶体皮质密度增高,玻璃体轻度尘絮样混浊。小瞳下眼底:右眼视神经乳头色正、界清,黄斑中心凹光反射未见;左眼视神经乳头色淡白、边界清,动脉变细,黄斑中心凹光反射未见。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视觉诱发电位(VEP)检查结果:Goggles-VEP示:左眼1.9/s~10.9/s均未引出明确NPN波形;右眼1.9/s~10.9/s均可引出NPN波形,P2波潜伏期及波幅基本正常。PRVEP示:左眼多个空间频率均未引出明确P100波形;右眼空间频率阈值基本正常(13′),P100波潜伏期及波幅基本正常。

2016年7月4日眼眶CT片示:左侧视神经增粗毛糙,邻近筛窦内可见积液影。2016年7月8日、7月12日眼眶CT片示:左侧眼眶内壁、上壁骨质欠连续,左侧视神经管内侧壁骨质不连续,视神经增粗毛糙,邻近筛窦内可见积液影。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张某于2016年7月3日被车辆撞倒致伤。伤后经临床诊断为: 左眼钝挫伤,左眼视神经管骨折,左侧视神经损伤,左眼眶壁骨折(内壁、上壁),左眼睑皮肤裂伤等。

被鉴定人张某左眼部损伤具有如下特点:

(1)张某左眼外伤史明确;其伤后即感“左眼疼痛、视物不见,流泪”等症状,损伤当日入院查体记载“左眼无光感……左眼睑肿胀,淤血,上睑可见长约4cm皮肤裂伤口,深达骨质……左眼瞳孔圆,直径约5mm,直接对光反射消失,间接对光反射存在……左眼底视盘边界清,色淡红”等左眼损伤(左眼视神经损伤)体征。眼部外伤,尤以眉弓外侧受力,可以引起视神经管、视神经损伤。

(2)现审阅其损伤初期眼眶CT片(2016年7月4日、7月8日和7月12日),显示左侧视神经管内侧壁骨质不连续,视神经增粗毛糙。

(3)张某2016年7月8日视觉电生理检查结果显示左眼图形、闪光视觉诱发电位均重度降低。提示其左眼底及视神经传导功能受损。

(4)张某伤后2周余(2016年7月20日)行导航内镜经鼻蝶左侧视神经管减压术。术中见“左侧视神经管壁骨折,视神经表面毛糙,出血性变性,肿胀,稍发白”。证实其左眼视神经管骨折伴左侧视神经损伤。

综上,依据现有送检材料,可以认定2016年7月3日外伤致被鉴定人张某左眼视神经管骨折伴左侧视神经损伤。

被鉴定人张某伤后经左眼睑皮肤裂伤清创缝合术,导航内镜经鼻蝶左侧视神经管减压术等手术治疗及术后相应对症、支持治疗,目前其上述伤情基本稳定,具备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条件。现被鉴定人张某遗留左眼视神经萎缩,致其左眼盲目(无光感);视觉诱发电位检查提示其左眼底及视神经传导功能严重障碍。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两院三部联合发布)第5.4.2 a)条款之规定,被鉴定人张某左眼损伤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张某左眼损伤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附件】

附件1:被鉴定人张某眼底照相

附件2:被鉴定人张某视觉诱发电位检查结果

附件3:被鉴定人张某眼眶影像学资料扫描图片


附件1:被鉴定人张某眼底照相

左眼底

右眼底

附件2:被鉴定人张某视觉诱发电位检查结果

左眼右眼

双眼Goggles-VEP波形图

左眼右眼

双眼PRVEP波形图

附件3:被鉴定人张某眼眶影像学资料扫描图片

 

2016年7月8日眼眶CT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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