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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药物配伍错误致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医疗损害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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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委托书介绍:1、XX综合门诊部对XX的诊疗行为当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诊疗行为与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如果存在过错,其诊疗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参与度。根据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特委托你单位予以鉴定。

【鉴定过程】

三、资料摘要

1.XX综合门诊部相关资料记载:

1)2021年10月7日XX因“流涕咳嗽一天”就诊,诊断为“上感”(上呼吸道感染),予以输液、口服药物治疗,用药情况如下:

0.9%氯化钠注射液,规格250ml,数量250ml;每次250ml/120ml;清开灵注射液,规格10ml,数量3支,每次3支,用法:共一次。清开灵注射液当天滴速45滴每分钟。

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规格100ml:0.3g,数量1瓶,每次1瓶,用法:共一次。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当天滴速25滴每分钟。

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安痛定),规格2ml,数量1支,每次1支,用法:共一次肌注。

罗红霉素片,规格0.15g,数量1盒,口服/一日2次/每次1片。小药包咳嗽(内有甘草片、二氧丙嗪片),数量1包,口服/一日2次/每次1粒。

2)2021年10月8日XX因“嗓子痛”再次就诊,诊断为“上感”(上呼吸道感染),予以输液治疗,用药情况如下:

0.9%氯化钠注射液,规格250ml,数量150ml,每次150ml;注射用克林霉素磷酸酯,规格0.6g,数量2支,每次2支,D.S.M.规格1ml:5mg,数量1支,每次1支,用法共一次。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当天滴速40滴每分钟。

0.9%氯化钠注射液,规格250ml,数量150ml,每次150ml,注射用炎琥宁,规格200mg,数量2支,每次2支,用法共一次。注射用药炎琥宁当天滴速45滴每分钟。

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规格100ml:0.3g,数量1瓶,每次1瓶,用法:共一次。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当天滴速25滴每分钟。

2.XX医院抢救记录(日期:2021年10月8日19时45分)载:

患者XX,男性,33岁,因“呼之不应,不省人事”,于2021年10月08日18时40分由工友发现,于2021年10月08日19时45分工友急送入我院急诊科。查体:体温不升,心率0次/分,呼吸0次/分,血压0/0mmHg。全身皮肤黏膜冰凉发绀;双侧瞳孔散大固定,直径约7.0mm,对光反射消失;颈动脉未触及搏动;双肺听诊未闻及呼吸音,心脏听诊未闻及心音;腹平软,肝脾肋下未触及,肠鸣音消失;四肢关节僵硬,四肢末梢发绀,肛门括约肌松弛,生理、病理征未见引出。心电监护仪提示:“心电波呈直线”。于19时48分行床边心电图示:全心停搏心电图。诊断为:临床死亡。

3.XX司法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XX[2021]病鉴字第39号):XX符合因药物致严重过敏引起死亡。

四、鉴定过程

本项鉴定由本鉴定中心指派的司法鉴定人承担,依照SF/T0095-2021《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SF/T0097-2021《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遵循医学科学原理和法医学因果关系准则,审阅并摘抄送检材料,召开有委托方,原告、被告双方出席的听证会。

【分析说明】

五、分析说明

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材料,包括病历资料及双方听证会陈述,结合本中心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如下:

(一) 关于XX综合门诊部对被鉴定人XX的诊疗经过

被鉴定人XX因“上呼吸道感染”于2021年10月7日、10月8日分别至XX综合门诊部就诊,予以清开灵、左氧氟沙星、复方氨林巴比妥、克林霉素、炎琥宁、左氧氟沙星、地塞米松注射及甘草片、二氧丙嗪片口服药物等治疗。2021年10月8日18时40分被鉴定人XX被工友发现“呼之不应,不省人事”,送至XX医院进行抢救,抢救无效于当天19时48分宣布临床死亡。

(二)关于被鉴定人XX的死亡原因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材料,医患双方认可XX司法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即XX符合因药物致严重过敏引起死亡。

(三)关于XX综合门诊部对被鉴定人XX的医疗行为评价

根据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双方陈述等综合分析,XX综合门诊部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主要如下:

1.违反用药原则:

1)被鉴定人XX于2021年10月7日就诊,处方用药:清开灵、左氧氟沙星和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剂,其中清开灵为中药提取注射剂,说明书上的药物相互作用里明确注明“已确认清开灵注射液不能与喹诺酮类配伍使用”,且注意事项里也注明“与一些不宜配伍的药物合用时,应更换液体和输液器或延长两种药物间隔滴注的时间或用生理盐水滴注(冲管)将两种药物隔开”。左氧氟沙星为喹诺酮类药物,因此,清开灵和左氧氟沙星存在配伍禁忌,医方处方末能按说明书注意事项进行用药,违反用药原则,增加过敏的风险。

2)被鉴定人XX于2021年10月8日再次就诊,处方用药:克林霉素、炎琥宁、左氧氟沙星、地塞米松,其中炎琥宁为中药提取的注射剂;药物说明书中药物相互作用里明确注明“炎琥宁不宜与喹诺酮类配伍”。左氧氟沙星为喹诺酮类药物,因此炎琥宁和左氧氟沙星配伍使用增加过敏的风险,医方未能按说明书注意事项进行用药,违反用药原则。

2.未履行病历书写义务,未尽到足够的告知义务:

XX综合门诊部在对被鉴定人XX的诊疗过程中未按病历书写要求完成病历书写,无病历记录,无既往史、过敏史的记录,亦无相关医嘱告知记录。

(四)关于被鉴定人XX的过敏的原因

XX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XX血液中出扑尔敏、巴比妥成分;其中巴比妥为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的成分;扑尔敏来源无法确定,请核实是否有口服药物史,同时,扑尔敏为常用抗过敏药,其致敏的证据不足。

清开灵、左氧氟沙星均有发生过敏性休克的风险,且炎琥宁也有过敏的不良反应。清开灵、炎琥宁、克林霉素、左氧氟沙星均可发生迟发的过敏性休克,且清开灵、炎琥宁与克林霉素、喹诺酮类抗菌素不同程度上存在配伍禁忌。

由上述分析可知,医方在用药上存在药物配伍错误,违反用药原则,是导致被鉴定人XX过敏性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但考虑到被鉴定人XX自身体质的特殊性、发现及抢救不及时等因素;若没有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一般不会发生,据此,依据SF/T 0097-2021《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7.3.5之规定,评定医疗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综上所述,XX综合门诊部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诊疗过错与被鉴定人XX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鉴定意见】

XX综合门诊部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诊疗过错与被鉴定人XX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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