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服务首页
司法行政人员首页
欢迎您访问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首页 > 安徽国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对被处罚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处置不明物属性进行环境损害鉴定案

安徽国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对被处罚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处置不明物属性进行环境损害鉴定案

分享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当事人某某镇某某村何庄居民何某某将废油加工生产设备和部分废油原料运至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非法从事废油加工。某某县生态环境分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勘察发现何某某未办理环保手续,非法建设废旧油料加工点,在加工过程中有大量不明废液无组织排放,并流入厂区内外水沟造成环境污染。目前废油生产设备已全部拆除,仅可见一处损坏破旧厂房、12个盛有不明物质的废旧铁桶和遗洒地面不明物质残留物等。

【鉴定过程】

2021年9月28日,安徽国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接受某某市某某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何某某(废旧油料加工点)非法处置不明物质性质鉴定的委托,2021年9月安徽国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指派司法鉴定人前往现场踏勘,并向某某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前期某某市某某县生态环境分局提供的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不明废物检测报告等案件相关材料,司法鉴定人撰写鉴定意见书,经内部审核通过后,向某某市某某县生态环境分局出具鉴定意见书,并将相关资料交由档案联络员整理后存档。

【分析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涉案现场不明物质属于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符合固体废物定义。可以判定涉案现场不明物质为固体废物。

依据安徽实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现场涉案不明物质进行检测分析并出具的检测报告(SEP/HF/E/E218065、SEP/HF/E/E218065add)可知采集的6个不明废物样品经毒性物质含量鉴别检测,石油溶剂含量检测结果均满足《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2007)附录B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有毒物质的总含量≥3%”的限值,可以判断其具有毒性(T);且超标份样数大于《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表3中超标份样数限值2,可判定本案现场所涉及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另,根据本次鉴别废物的成分组成,结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判定本案所涉危险废物为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或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HW06),或精(蒸)馏残渣(HW11)。

【鉴定意见】

本案现场不明物质为置于容器中的液态物质和遗洒地面固态残留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结合其来源和检出成分分析,可认定为固体废物。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xx市xx县xx镇xx村何xx(废旧油料加工点)非法处置不明物质的污染物性质认定为危险废物,具有毒性(T)。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该危险废物可能为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或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HW06),或精(蒸)馏残渣(HW11),准确的危险废物代码需根据进一步溯源分析确定。

您的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您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