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精神分裂症患者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能力的评定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杨某在仓库上班期间莫名指责二名受害人在骂他,并用拳头和封胶器殴打殴打二名受害人,造成二人头部受伤。因被鉴定人作案动机表述不清,且行为举止有异常人,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特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鉴定人详细审阅了送检卷宗材料,要求警方展开较广泛的调查取证,如询问被鉴定人家属、被鉴定人原户籍地精神疾病记录,被鉴定人的门急诊及住院病史资料,看守所内表现等,然后对其家属进行了详细询问调查。在掌握较全面的信息后,本中心根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精神检查,经全面分析讨论,形成鉴定意见。
【分析说明】
1、被鉴定人母亲有精神分裂症。被鉴定人2013年出现精神异常,表现为胡言乱语,怀疑姐夫讲其坏话,有人针对其、迫害其,行为异常,无故要拿刀砍人。2013年11月曾至武汉市武东医院住院,精神检查见思维散漫,存在关系妄想、被害妄想等,住院一天家属强烈要求出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2、涉案前被鉴定人独自在外,少与家人联系,经常换手机号,无法胜任工作,不能与人正常相处。涉案前给家人的短信内容也提到卫星监控、实验品、被猜透心里等词语。
3、本次因无端怀疑两名受害人在背后拐弯抹角骂其,用高科技手段查看其的想法,便将两名受害人打伤。两名受害人则称案发前刚到该工厂上班,并不认识被鉴定人,也从未骂过其。
4、羁押期间其仍有异常言行,自言自语,称被美国、卫星监控,怀疑同监室人骂其,多次无故与人发生争吵。送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精神卫生中心就诊,精神检查引出物理影响妄想、思维被洞悉感等。
5、本次精神检查见:被鉴定人意识清晰,警觉性高,引出大量关系妄想、内心被洞悉感、被监视感等精神病性症状,称2013年起长期被高科技监控,能监控其心理和想法,并且背后总有人拐弯抹角骂其、针对其,长期被监控已严重影响其日常生活。否认幻听,谈及妄想内容时情绪略显激动,意志要求病理性增强。
6、被鉴定人虽有毒品接触史,但表示2012年停吸,现有的材料也无法证实其近期有吸毒史;并且精神病性症状自2013年出现,持续至今,症状丰富,羁押期间已彻底脱离毒品后其仍对上述症状坚信不疑,故而认为上述症状与毒品缺乏直接关联性,不能证实精神病性症状为吸毒所致。
综上所述,根据《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被鉴定人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及目前处于发病期。其作案缺乏现实动机,受精神症状的直接支配而作案,实施危害行为时丧失了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量表测评也属于无责任能力。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对本案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其仍存在大量精神病性症状,受疾病的影响不能理解所面临的刑事诉讼的性质和可能带来的后果,根据《司法精神病学行为能力评定规范》(SJB-M-1-2015),应评定为无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杨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及目前处于发病期;对本案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应评定为无受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