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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荣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案发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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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日18时许,石XX报案称:XX县XX乡XX村石XX家的喜宴上,XX村村民石XX将其父亲石X眼部打伤,后鉴定为轻伤二级。在调查此案的过程中,因案情需要,XX县公安局委托我中心对石XX涉案时的精神状况及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1.检查方法:《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2.2022年2月17日鉴定精神检查:被鉴定人石XX随办案民警步入鉴定室,意识清晰,接触尚可,年貌相符,定向力完整,经询问说出以下内容:“我叫石某某,41岁,今天来医院鉴定,我有病,脑子一会儿清楚,一会儿不清楚。2020年在XX县住过2次院,当时是晚上睡不着,在我们村里乱跑,胡说胡闹,记不清说了些什么乱七八糟,有人抓我了,有人说让我从房子上跳下来跳沟里,有人把我找回来,住了十几天才清楚住院了。这两三年我感觉有人要害我的家人,要拿刀子杀他们,我告诉家人,他们说我是瞎说了。我听到一个女的说打我孩子,不知是谁,声音是从墙外来的,我是用耳朵听到的。她经常骂我,次数还挺多,一天十几次,每次两三分钟,我就气得不行,叹气,回家和媳妇吵架,还动手打我媳妇。我的想法我不说别人都会知道。我和石某某之前就有矛盾,他打我媳妇。那天在生日宴会上,我听到石某某在屋里骂我,他骂我全家,骂我和我妈睡觉,之前也骂过,我气的没法子,忍不住了就打了他一两下,用手打的,好像打到他脸上,有人拉开我就走了,我不知道他受伤没。打架我是对的,他骂我,我气的不行,他们家欺负了我们5年了,不打他也不行。如果对我处理,我服。”

在整个谈话过程中,被鉴定人石XX接触尚可,注意力欠集中,能理解问话,可引出幻听、关系妄想、被害妄想、被洞悉感等精神病性症状,无情感高涨及低落表现,能客观叙述案发经过及案发前后的个人内心体验,可引出案发时有幻听、关系妄想 。智力检查:在反复询问下答出下雪是冬天,不能正确回答一年有多少天,一年几个季节,能正确回答八月十五吃月饼、五月初五是端午节吃粽子,不能正确回答正月十五吃什么,儿童节是哪一天。可正确说出四种蔬菜及水果的名称,对“100-7=?”连续运算可正确作答,问:“火车和汽车的区别?”答:“火车长,汽车短”。记忆力基本正常,自知力缺如。未见明显的做作、回避眼神对视等伪装表现。

3.躯体及神经系统检查:神志清楚,头颅五官无特殊异常,心、肺、腹未见异常,四肢活动自如,未见神经系统异常。

4.脑电地形图结果:正常范围脑电地形图。

5.心理测查:

PANSS快速评分表:总分:83分。

抑郁自评量表总粗分:55分,有(中度)抑郁症状。

焦虑自评量表总粗分:46分,有(轻度)焦虑症状,

躁狂量表总分: 总分5分,诊断结果:无明显躁狂症状。

日常生活能力量表总分:29分。躯体生活自理:8分,工具性日常生活能力:21分,诊断结果:明显功能障碍。

社会功能缺陷量表总分:10分,家庭外的社会活动、家庭内的社会活动、对外界的兴趣和关心、责任心和计划性严重功能缺陷;社会性退缩、家庭职能有功能缺陷;诊断:有社会功能缺陷。

90项症状清单总分:307分,总均分:3.41分。强迫状态、焦虑、恐怖、偏执重度异常;躯体化、人际关系敏感、抑郁、精神病性、敌对其他项目中度异常。

视觉相关电位P300结果 :认知功能基本正常。

6.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总分:14分。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评定

1、据被鉴定人同监室人员、管教及亲属、邻居反映:石XX不多说话,也不和人起争执,在外边打过零工。2020年正月得了精神病,犯病的时候胡说胡跑,大脑不清醒,说是有人要害他,他要自杀,控制不住自己,晚上睡不着,曾在XX市XX县精神病医院住院,一直用药物维持。自2021年12月23日入看守所以来,晚上经常不睡觉,头痛,全身发抖。

2、据就诊资料记载:被鉴定人石XX,于2020年1月出现精神异常,发病时表现疑心大,感觉别人议论自己、害自己,发呆,不高兴,与村里人打架,眠差等,于2020年1月29日、2020年9月13日在XX市XX县精神病院住院治疗。

3、鉴定精神检查:被鉴定人石XX接触尚可,注意力欠集中,能理解问话,可引出幻听(听到一个女的说打他孩子,不知是谁,声音是从墙外来的,是用耳朵听到的。这个女人经常骂他,一天十几次,每次两三分钟)、被害妄想(感觉有人要害他的家人,要拿刀子杀他们)、被洞悉感(他的想法不说别人都会知道)等精神病性症状,无情感高涨及低落表现,能客观叙述案发经过及案发前后的个人内心体验,可引出案发时有幻听、关系妄想 (听到石XX在屋里骂他,骂他全家,骂他和他妈睡觉)。智力检查,计算力正常,常识了解一般,抽象概括能力一般,记忆力基本正常,自知力缺如。未见明显的做作、回避眼神对视等伪装表现。

4、PANSS快速评分表:总分:83分。

综上所述,参照《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诊断标准,被鉴定人石XX的精神状况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涉案时处于发病期。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1.评定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

2.被鉴定人石XX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无掩盖、伪装,鉴定检查所述作案过程与侦查卷宗材料讯问笔录及相关证明材料基本相符。被鉴定人石XX与受害人石X在2020年3、4月发生过矛盾。案发当天被鉴定人石XX与受害人石X同在石X孙子12岁宴请上吃饭,自诉:石XX看到他就开始骂他;过了半小时他在院子里吃饭,石XX在房内说话,房内人员较多,又听到石XX说他和他的母亲睡觉;过了不久,石XX又去另外一个房间继续说他的坏话;吃完席,他在院中,石XX在房间继续大声骂他。他实在气不过殴打了石XX。被鉴定人与受害人一个在屋内,一个在屋外,与受害人同在屋内的现场人员都听不清受害人嘟嘟囔囔说些什么,而被鉴定人坚信受害人是在辱骂自己,在听到被鉴定人第四次辱骂自己时上前殴打受害人,情绪反应强烈,与环境不相适应,行为冲动、突然。事后称“受害人家欺负了他们家5年了,不打他不行。”认识不到自己打人的错误性,但对公安机关的处罚能够认可。可见,虽然被鉴定人石XX对涉案对象看似有选择,但由于被鉴定人患有精神分裂症,涉案时处于发病期,受幻听、妄想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坚信受害人的言行是在议论他,已经让他忍无可忍,不得不打,实质性辨认能力完全丧失。结合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总分:14分,被鉴定人石XX在2021年10月2日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石XX临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涉案时处于疾病发病期。

2.2021年10月2日,被鉴定人石XX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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