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道路交通事故中交通参与者碰撞形态及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06月XX日XX时XX分许,王某某驾驶苏FXXXXX吉普牌小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甲车)与一辆未悬挂号牌不知厂牌人力三轮车(以下简称乙车)在江苏省225省道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乐观村某组路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发时,甲车由北向南行驶到上述事发地点处,适遇携乙车位于机动车道上的李某某,双方碰撞后,致使乙车当事人李某某当场死亡,甲乙两车受损。事故处理过程中,事故双方对李某某事发时的交通行为方式(骑行还是推行乙车)存在异议,为对事故真相进行真实还原,查明事故真实情况,确保事故处理的公平公正,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事发时李某某的交通行为方式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鉴定依据
参照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SF/T0072-2020《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通用规范》及SF/ZJD0101001-2016《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委托事项进行鉴定进行鉴定。
(二)甲车检验所见
车辆识别代号为LWVCAE78XXXXXXXXX。发动机舱盖距其前端95cm~103cm、距其左边缘10cm~14cm范围见由前向后刮擦痕迹,局部粘附蓝色物质。右前翼子板距地高90cm~91cm、距其前端22cm~27cm范围见刮擦痕迹,局部粘附蓝色物质。前保险杠右前角距地高26cm~75cm范围见刮擦痕迹,表层白色涂层、黑色物质呈减层,局部粘附铁锈类物质及蓝色物质。右前轮外侧局部见刮擦痕迹。右后视镜壳前侧距地高116cm~117cm范围见刮擦痕迹,表层白色涂层呈减层。
(三)乙车检验所见
未检见车架钢印号。车把逆时针偏转约45度。鞍座向左下方歪斜,逆时针偏转约25度。货厢左侧后部距地高60cm~63cm、距其前端10cm~78cm范围见刮擦痕迹,表层铁锈及蓝色涂层呈减层,局部粘附白色物质。左后轮轮胎失压,左后轮轮辋外侧局部见刮擦痕迹,粘附白色物质。
(四)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所见
事故现场路段为南北走向,天气为雨,路面性质为沥青。甲车头南尾北位于道路西半幅由东向西数第一根机动车道上,其左侧车轮位于该机动车道东侧边缘线与中央绿化带之间。乙车头西南尾东北左倒于道路西半幅由东向西数第二根机动车道内,乙车位于甲车西北侧,其前轮距甲车左前轮27.50m。乙车当事人头东脚西倒卧于道路西半幅由东向西数第一、二根机动车道分道线上,位于乙车东北侧。甲乙两车间邻近路面见相关散落物。
(五)李某某病历相关材料摘录
(1)李某某门诊病历摘要
日期:2021-06-XX。主诉:外伤后头部疼痛1小时。现病史:患者1小时前骑电瓶车不慎被汽车撞伤致头部疼痛。遂来我院急诊就诊。目前患者头痛头晕。查体:P 80次/分,R 18次/分,神志清,呼之睁眼,应答切题,查体配合。头部压痛,双瞳孔等大等圆,直径2.5mm,对光反射存在。颈部无抵抗,双侧胸廓对称,无触痛,两肺呼吸音清,两肺未及干湿性啰音。心律齐,无明显杂音。腹平坦,全腹无明显压痛,无明显反跳痛及肌紧张,肝脾肋下未及,全腹未及明显包块,肝区双肾区无叩击痛,移动性浊音阴性,肠鸣音4次/分。脊柱无畸形、压痛、叩击痛。四肢活动自如,无明显畸形压痛。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脑膜刺激征阴性。CT示:脑出血。
(2)李某某CT报告单摘要
检查日期:2021-06-XX;检查部位:颅脑CT平扫。印象:1.两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右侧颞底部硬膜外血肿。2.两侧颞叶脑挫伤。3.蛛网膜下腔出血。4.右侧颞顶骨骨折。
(3)委托方提供李某某外伤说明摘要
卵皮右侧长6公分擦伤;右小腿有伤痕长3公分;左小腿内侧长4公分;后脑右侧3公分直径。
【分析说明】
甲乙两车所检见的痕迹,在部位、附着物及受力方向等方面均可以互相印证,可以形成造痕体与承痕体对应关系,符合甲车右前部与乙车左侧相碰撞形成的特征。
根据乙车鞍座向左下方歪斜,且呈逆时针偏转情况,结合两车碰撞形态分析,符合两车发生碰撞时乙车鞍座在承受一定压力状态下向左下方受力所形成的歪斜移位特征。
根据李汉彬损伤材料中所示其下肢及阴囊部位的损伤情况分析,结合甲乙两车碰撞形态及现场情况分析,相较于推行姿态,更符合李某某在骑跨乙车姿态下与甲车发生碰撞所形成的损伤特征。
综上所述,该事故符合李某某事发时呈骑跨乙车姿态与甲车发生碰撞所形成的事故特征。
【鉴定意见】
苏FXXXXX吉普牌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部与未悬挂号牌不知厂牌人力三轮车左侧发生过碰撞,事发时李某某呈骑跨该人力三轮车姿态可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