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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对邓某平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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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年9月1日,邓某平因被人用啤酒瓶刺伤右眼。现内江市公安局某分局委托该所法医对受伤当事人进行法医临床鉴定。

【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及使用标准:(两院三部201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RB/T 192-2015《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2.检验设备:钢卷尺,视力表,手电筒,照相机。

3.法医临床学检验:被检者邓某平步入检查室。自诉:右眼看不见东西4月余。

查体见:神志清楚、问答切题,右眼球萎缩,右眼裂比左侧小,双眼球各项活动可,右眼巩膜充血,瞳孔散大约9mm,左眼裸视1.0,右眼无光感,对光反射消失,右眼巩膜9点处可见瘢痕突起,右颧部有0.9×0.1cm、右下睑有1.5×0.1cm损伤瘢痕,质中,轻度凹陷,余无特殊。

【分析说明】

根据送检材料、病历影像学资料,结合目前法医临床检验,现就委托事项分析如下:

1.对原发性损伤的评定

邓某平有明确的右眼外伤史,伤后眼红、眼痛,眼前一片红。经临床医生及影像学检查明确诊断为:右眼巩膜穿通伤,右眼下睑皮肤裂伤。给予“颜面部裂伤清创缝合术+右眼探查+巩膜裂伤清创缝合术”,术中见:右眼睑肿胀,下睑中部至外眦部一约4cm全层撕裂伤,结膜下出血、水肿,下方巩膜离角膜缘约8mm处向后极部延伸,不规则破口,眼内容物脱出,下直肌断裂。对症支持治疗好转出院。出院时情况:VOD:LP,VOS:1.O,眼压:TOD:Tn,TOS:15mmHg,右眼睑皮肤缝线在位,对合整齐。右眼结膜充血、水肿+,结膜缝线在位,角膜透明,前房轴深5CT,虹膜纹理清,表面可见少许积血,瞳孔欠圆,大小约2*3mm,对光反射未见,晶状体混浊++,玻璃体腔血性混浊,眼底窥不入。综上所述,邓某平 “右眼球穿通伤,右眼下睑皮肤裂伤”诊断成立。

2.对视功能的评定

2021年1月20日、2021年1月21日内江市某医院眼科专科检查提示右眼外伤性晶状体脱位,晶体混浊,右眼玻璃体混浊,玻璃体积血。视力检查均提示右眼无光感,左眼视力正常。此次法医临床检验见右眼球萎缩,右眼裂比左侧小,双眼球各项活动可,右眼巩膜充血,瞳孔散大约9mm,左眼裸视1.0,右眼无光感,对光反射消失,右眼巩膜9点处可见瘢痕突起。与眼科专科检查情况一致。根据(两院三部201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附录B.4.1盲及视力损害分级之规定,被鉴定人右眼损伤致视力损害(无光感),为盲目5级,左眼视力无视力损害。

3.对损伤后遗症及损伤程度的评定

按照(两院三部201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4.2  a)之规定,被鉴定人右眼视力损害(盲目5级),符合该条标准,构成重伤二级。被鉴定人右眼下睑皮肤裂伤致瘢痕遗留,符合5.2.5 b)之规定,构成轻微伤。

【鉴定意见】

邓某平此次损伤属重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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