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对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之生态影响进行环境损害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5日晚至26日上午,陈某某涉嫌在某县某水域及其支流非法捕捞水产品。就本案中电捕鱼方式的唯一性、危害性及生态环境影响,某公安局某分局委托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基于鱼类生活习性鉴定分析捕捞方式
1、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查获渔获物生活习性
据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本案现场查获的渔获物包括2尾鲤鱼共6.2千克,4尾翘嘴鲌共2.7千克、10尾中华倒刺鲃共3.5千克、1尾黄颡鱼0.4千克、1尾鳜鱼0.15千克。
鲤鱼属于底栖杂食性鱼类,主要摄食螺、蚌、蚬等软体动物和水生昆虫的幼虫、小鱼、虾等,也食一些丝状藻类、水草、植物碎屑。钓鲤鱼时可用蚯蚓等活饵,也可用人工混合饵料,钓钩沉在水下一定深度。
翘嘴鲌属于中、上层凶猛肉食性鱼类,行动迅猛,善于跳跃,主要捕食活鱼,也可捕食贴近水面低飞的昆虫。钓翘嘴鲌一般都用泥鳅、小鱼、河虾等活饵,也可用模拟假饵,把饵钩在水面慢慢拖拽,引诱鱼儿吞钩。
中华倒刺鲃属于河道型底层生活鱼类,栖息于底质为砾石的山地河流当中,以水生植物,水生昆虫及淡水壳菜为食物。钓中华倒刺鲃的方法与钓鲤鱼类似。
黄颡鱼为小型底栖性鱼类,栖息于岩石或泥沙底质的江河环境中,主要摄食昆虫幼虫及小虾,也摄食植物碎片和种子等。钓黄颡鱼一般用蚯蚓或小虾作为钓饵,钓钩沉水一定深度。
鳜鱼喜欢栖息于江河、湖泊、水库等水草茂盛较洁净的水体中,以鱼类和其他水生动物为食。钓鳜鱼一般用鲜活的小鱼虾、蚯蚓等作钓饵,钓钩沉水一定深度。
2、基于渔获物生活习性确定捕捞方式
前述分析表明,本案查获的渔获物在分布水层、食物种类、摄食方式、个体大小等各方面存在很大差异,表明犯罪嫌疑人的捕捞作业对于鱼类的种类和大小完全没有选择性。
长江上游江河水域现有的捕捞方式包括网捕、钓捕(饵钓、空钩钓)、电鱼、毒鱼、炸鱼、灯光诱捕、笼壶捕捞(虾笼、地笼等)等。其中网捕、钓捕、笼壶捕捞在渔获物的种类、食性、活动水层、个体大小等不同方面具有明显的选择性。钓捕对渔获物种类的选择更为严格,例如钓翘嘴鲌和鳜鱼使用的钓饵与钓鲤鱼、中华倒刺鲃和黄颡鱼的不同;钓翘嘴鲌时钓钩在水面附近,钓其它鱼时钓钩下沉。本案查获的渔获物的种类结构完全不符合网捕、钓捕或笼壶捕捞的特点。现有所有捕捞方式中,只有电鱼、毒鱼、炸鱼、灯光诱捕才可能得到这样的渔获物组成。而毒鱼和炸鱼获取的渔获物几乎都是死鱼,而且作案水域会发现较多未被捞取的死鱼。灯光诱捕则需要灯具和电源,而且布设的网具要相对固定,本案显然不具有毒鱼、炸鱼、灯光诱捕的任何迹象,可以认定电鱼具有捕捞方式的唯一性。
(二)基于捕捞时间鉴定分析捕捞方式
据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本案现场查获的渔获物数量为18尾,重达12.95千克。而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间主要在2020年6月25日晚,考虑到夜间视线不良,基本不可能通过钓捕在一夜之间获取这么多渔获物,而且渔获物中的翘嘴鲌和鳜鱼是依靠视觉发现食物的,更不可能在夜间被多次钓获。同样,如果不使用灯光诱捕,夜间网捕时一般只使用刺网(俗称粘网),而正如前面分析的那样,刺网捕捞在渔获物的种类、食性、活动水层、个体大小等不同方面具有明显的选择性。因此从作案时间分析,也可以认定电捕鱼具有捕捞方式的唯一性。
(三)陈某某非法捕捞案实际损害鱼类的水产品价值
本案犯罪嫌疑人乘船在河流中作业。据鉴定人掌握的资料,船载式电鱼器的作用范围不低于8米(左右宽度16米)。受使用的手抄网柄的长度和水流的限制,加上夜间视线不良,犯罪嫌疑人一般只能捞取距离船只两侧2米范围内的鱼类,即实际可捕捞宽度低于4米,本报告按总宽4米认定。而距离船只两侧2-8米范围间的鱼类虽然受电击伤害,但未被捞取。
可能捞鱼区域宽度为4 m,该区域面积约为:4 m×x m=4x m2而鱼类受电击危害区域面积约为:16 m×x m =16 x m2
也就是说,本案中因犯罪嫌疑人电击而受害的鱼类至少相当于实际捕获鱼类的16x m2÷4x m2=4倍。按4倍计算,本案实际损害鱼类的水产品价值为:捞取鱼类价值×4=3071元×4=12284元这一金额就是本案实际损害鱼类的水产品价值,也是本案导致的渔业资源的直接损失。
(四)本案导致的渔业资源的经济损失
本案涉案渔获物并非普通意义上的水产品,而是属于河流中自然生长的天然渔业资源,是维持河流生态平衡的重要组份,不仅具有商品价值,更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其价值远高于市场上的商品价格。根据《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GBT 21678-2018)》,“由于渔业水域环境污染、破坏造成天然渔业资源损害,在计算经济损失时,应考虑天然渔业资源的恢复费用,天然渔业资源的恢复费用为直接损失额的3倍以上”。
本报告对涉案渔获物的资源恢复费用按水产品价格的最低3倍计算。则涉案渔获物的渔业资源价值为直接损失与恢复费用之和,为:12284 元+12284 元×3=49136元。这一金额是本案导致的可定量的渔业资源经济损失。
(五)陈某某非法捕捞案的危害性及生态环境影响
陈某某非法捕捞案不仅引起电场效应范围内鱼类无选择的死亡或伤害,导致河流渔业资源的重大经济损失,同时还具有其它方面的生态损害。
首先是对鱼类生长发育的危害,受电流刺激的鱼类即便没有死亡,也可能因电流刺激而昏迷,其机体会产生畸形发育、食欲减退而影响正常生长。二是对鱼类繁殖的危害,电流对性腺发育造成破坏,致使繁殖能力减弱,甚至不育,子代品质下降,畸形率升高。三是对水域中螺、蚌、虾、蟹等其他水生生物造成严重伤害,造成鱼类饵料生物数量减少,食物链短缺而影响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增长。四是未被捞取的死鱼和其他水生生物的尸体在水体中腐烂,会破坏水质和生态环境。
由于相关资料不足,本鉴定意见对这些生态危害及影响未作定量评估。
【分析说明】
本案现场查获的渔获包括5个种类,18尾12.95千克,另据公安民警对陈某某和曾某某的询问笔录,犯罪嫌疑人当天早晨还卖出了2尾12千克翘嘴鲌,1尾中华倒刺鲃(青鲫)3.5千克。本鉴定报告以这21尾28.45千克捕捞渔获物为基础,评估陈某某非法捕捞渔获物中每一种类的水产品价值。
1、鲤鱼
本案现场查获2尾鲤鱼共6.2千克。据公安民警对陈某某和曾某某的询问笔录,犯罪嫌疑人销售鲤鱼的单价为30元/千克(15元/斤)。由此可求得这2尾鲤鱼作为商品鱼的总价为6.2千克×30元/千克=186元。
据公安民警2020年7月14日13时11分至7月14日16时38分对陈某某的询问笔录,现场查获的1尾鲤鱼重5.5千克(11斤)。鉴定人据此推算另一尾鲤鱼重0.7千克。在长江流域的自然水体中,鲤鱼初次性成熟的个体体重一般为0.3-0.8千克。据此可以认定,现场查获的2尾鲤鱼都是性成熟的亲鱼。
据原农业部1996年发布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养殖种类亲鱼和原种的死亡损失价格,计算时要根据其重要程度按高于一般商品价格的50~500%计算。虽然该规定已于2017年失效,但提出的亲鱼和原种死亡损失计算方法仍然具有参考价值,并在近年来长江流域一些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处理中得到应用。实际上,在渔业生产中,亲鱼价格一般都比同一种类的普通商品鱼高一倍以上。
作为亲鱼,而且是天然水域生长的原种,涉案鲤鱼对应的实际市场价值显著高于其作为食用商品鱼的价格。由于鲤鱼分布较广泛,且不属于保护物种,本鉴定意见在50~500%的范围内,按高于食用商品鱼价格的100%(即食用商品鱼价格的2倍)计算其作为水产品的实际价值,具体金额为:186元×2=372元。
2、翘嘴鲌
本案现场查获4尾翘嘴鲌共2.7千克,犯罪嫌疑人当天早晨还卖出了2尾共12千克翘嘴鲌,6尾共计14.7千克。据公安民警对陈某某和曾某某的询问笔录,犯罪嫌疑人销售翘嘴鲌的单价为60元/千克(30元/斤)。由此可求得这6尾翘嘴鲌作为商品鱼的价值为14.7千克×60元/千克=882元。
本案现场查获4尾翘嘴鲌共2.7千克,均重约0.675千克。当天早晨卖出了的2尾翘嘴鲌共12千克,据公安民警2020年7月14日13时11分至7月14日16时38分对陈某某的询问笔录,其中1尾重约10千克(20斤),鉴定人据此推算卖出的另一尾翘嘴鲌重量约为2千克。
在长江流域的自然水体中,翘嘴鲌初次性成熟个体体重一般为0.5千克。据此可以认定,现场查获的4尾和当天卖出的2尾翘嘴鲌都是性成熟的亲鱼。
由于翘嘴鲌分布较广泛,且不属于保护物种,本鉴定意见按高于食用商品鱼价格的100%(即食用商品鱼价格的2倍)计算其亲鱼作为水产品的实际价值,具体金额为:882元×2=1764元。
3、中华倒刺鲃
本案查获的10尾中华倒刺鲃总重3.5千克,均重0.35千克/尾。长江流域中华倒刺鲃性成熟个体体重一般在1千克~1.8千克以上。本报告无法确定这10尾中华倒刺鲃的发育程度,将其视为未达性成熟个体。据公安民警对陈某某和曾某某的询问笔录,犯罪嫌疑人销售中华倒刺鲃的单价为60元/千克(30元/斤)。由此可求得这10尾中华倒刺鲃作为商品鱼的价值为3.5千克×60元/千克=210元。
另外,陈某某当天早晨已经卖出了1尾重约3.5千克(7斤)的中华倒刺鲃。这一尾中华倒刺鲃为性成熟的亲鱼。由于中华倒刺鲃鲌属于长江上游特有鱼类,分布较狭窄,具有较重要的保护价值,本认定意见在50~500%的范围内,按高于食用商品鱼价格的200%(即食用商品鱼价格的3倍)计算其作为水产品的实际价值。故卖出的一尾中华倒刺鲃作为性成熟亲鱼的价值为:3.5千克×60元/千克×3=630元。
11尾中华倒刺鲃作为水产品的价值共计210元+630元=840元。
4、黄颡鱼
本案查获的1尾黄颡鱼重0.4千克。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没有黄颡鱼的销售价格。据鉴定人了解,去年当地市场野生黄颡鱼售价约80元/千克。因巫山已实施天然水域全面禁渔,目前野生鱼类非法交易价格高于往年,本鉴定意见按照100元/千克计算。长江流域黄颡鱼体重25克即可达到性成熟,故查获的黄颡鱼属于性成熟的亲鱼。
由于黄颡鱼分布较广泛,且不属于保护物种,本鉴定意见按高于食用商品鱼价格的100%(即食用商品鱼价格的2倍)计算其亲鱼作为水产品的实际价值,具体金额为:0.4千克×100元/千克×2=80元。
5、鳜鱼
本案查获1尾鳜鱼重0.15千克。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没有鳜鱼的销售价格。据鉴定人了解,去年当地市场野生鳜鱼售价约80元/千克。因巫山已实施天然水域全面禁渔,目前野生鱼类非法交易价格高于往年,本鉴定意见按照100元/千克计算。长江流域鳜鱼体重0.2千克可达到性成熟,故查获的鳜鱼属于未达性成熟的个体,作为水产品的价格为:0.15克×100元=15元。
6、涉案渔获物作为水产品的总价值
本案21尾28.45千克涉案渔获物作为水产品的总价值为:372元+1764元+840元+80元+15元=3071 元。
【鉴定意见】
1.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电捕鱼方式具有唯一性;
2、本案导致的可定量的渔业资源经济损失为49136元;
3、陈某某非法捕捞案具有多方面的生态及环境危害,对这部分危害难以定量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