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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肇事车辆行车记录仪进行电子数据鉴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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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4日9时许,陈某驾驶其儿媳刘某名下的沪ABQXXX牌号小客车,行驶至上海市大渡河路525号路段处时与电动车发生轻微碰擦后,持续加速并多次变道逃逸。当行驶到金沙江路口时,分别与多辆车辆及多名正在过马路行人相撞,造成5人死亡、9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该案件发生后在网络上引发重大舆情。

交警委托我院对该小客车行车记录仪存储卡进行数据恢复以确定事发录像是否被删除,以还原案件事实。

在案件的起诉阶段,鉴定人就出具的鉴定意见接受了检察机关的咨询,详细解释了行车记录仪中录像的形成、存储及删除机制,为案件的办理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和进一步的侦办方向。

检察机关起诉认为,被告人陈某肇事后为逃逸,在城市道路上持续高速行驶并连续冲闯红灯,撞击多部车辆及多名行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并导致5人死亡、1人重伤、6人轻伤等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定过程】

本鉴定依据SF/Z JD0400001-2014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GB/T 29360-2012电子物证数据恢复检验规程、GB/T 29362-2012电子物证数据搜索检验规程、GA/T 756-2008数字化设备证据数据发现提取固定方法进行。

本鉴定使用电子数据检验工作站、只读接口、X-Ways Forensics 19.8 SR-7 x64、恢复大师1.7.58684RTM等设备和工具进行检验。

对检材进行拍照固定,照片见图1。检材是品牌为“Kingston”、标示容量为“8GB”的Micro SD卡。随检材送检的行车记录仪品牌为“捷渡”,型号为“D600S”,序列号为“JD1402672302”,照片见图2。

图1:检材照片

图2:行车记录仪照片

在只读条件下制作检材的镜像文件并进行哈希值校验,检材及其镜像文件的MD5哈希值均为“07D7BA0F18DB12814B7A8659F200F895”,之后的检验使用检材镜像文件。

检验发现,检材中有一个大小为7.3 GB(7,818,182,656字节)的FAT32卷。在其中的“10091022”目录下检见2个视频文件,“10191024”目录下检见18个视频文件,如图3所示。

图3:检材中视频文件

检验发现:“10091022”目录下的2个视频画面显示日期均为“2019/10/22”,“23310001.AVI”视频画面显示时间的最早时间为“2019/10/22 23:31:29”;“10191024”目录下的18个视频画面显示日期均为“2019/10/24”,“11140018.AVI”视频画面显示的最晚时间为“2019/10/24 11:36:26”,如图4所示。

图4:“11140018.AVI”末帧画面

经数据恢复,检材中检见显示日期为“2019/10/22”“2019/10/19”“2015/11/09”的视频画面,未检见显示日期为“2019/10/24”的视频画面。

对“11140018.AVI”视频文件数据进行分析发现,该视频文件在数据区中连续存储,占用1138个簇。其后相邻的簇位于未分配空间,且未存储视频数据。

【分析说明】

根据以上检验结果,检材中2019年10月24日的视频只有“10191024”目录下的18个视频文件,图4所示画面为检材中记录的2019年10月24日最晚视频画面。提取该18个视频文件见附件光盘,文件原路径、时间属性及MD5哈希值见图3。

【鉴定意见】

检材中提取2019年10月24日的18个视频文件见附件光盘。经数据恢复未检见显示时间晚于“2019/10/24 11:36:26”的视频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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