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抚养费纠纷案涉当事人数码照片同一性进行声像资料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21日,因原告万浩X(男孩)抚养费纠纷,万浩X与其法定代理人万红X母亲将被告葛宏X(疑似父亲)提起诉讼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26万元。应原告万浩X的申请,双方于2016年4月7日在浙江XX司法鉴定中心取样做DNA亲子鉴定,结果为排除葛宏X与万浩X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后原告万浩X与其法定代理人万红X又因2016年4月7日在浙江XX司法鉴定中心做DNA亲子鉴定的并非被告“葛宏X”本人,而是其双胞胎弟弟“葛云X”冒名顶替问题提出异议上诉。
2018年3月28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在浙江××司法鉴定中心做亲子鉴定取样时现场拍摄的彩色数码照片和视频中“葛宏X”的人像是哥哥葛宏X所留还是弟弟葛云X所留进行人像同一性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本案遵照和采用SF/Z JD0300001-2010《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304001-2010《录像资料鉴定规范》和SF/Z JD0302002-2015《图像资料处理技术规范》技术规范进行检验鉴定。
鉴定材料:
检材1:参加浙江XX司法鉴定中心亲子鉴定采样拍照的“葛宏X”照片电子图像1幅;
检材2:参加浙江XX司法鉴定中心亲子鉴定采样时拍摄的“葛宏X”视频文件1份;
样本1:葛宏X参与XX市中级人民法院庭询视频文件1份;
样本2:葛宏X身份证照片翻拍照片电子版图像1幅;
样本3:葛云X参与XX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庭审视频文件1份;
样本4:葛云X身份证照片翻拍照片电子版图像1幅。
对检材和样本人像的比较检验:
为了分析辨识检材照片、检材视频和样本照片、检材视频中人像的细节特征,对检材视频副本进行了超分辨率处理,对检材照片图片、检材视频截图和样本视频截图进行了图像无损放大、HDR高范围曝光和降噪等软件处理。
【分析说明】
送检参加浙江XX司法鉴定中心亲子鉴定采样时拍照拍摄的检材1彩色数码照片电子图片和检材2监控录像视频图像中的当事人人像,与被鉴定人葛宏X样本视频人像细节特征清晰、稳定、可辨识。两检材当事人人像显示的脸部轮廓、前发际、拔顶、眉毛、眼袋、鼻、胡须、法令纹、嘴唇、耳朵、下颌、印记、皱纹、点状深色痦痣等77处细节特征,其形态独特,价值较高,上述细节特征的形态、色泽、存在位置和相互关系与样本人像相对应处的细节特征均相符合。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存在足够数量的符合特征,且符合特征的价值充分反映了同一人的外貌特点。人像比对中存在的少量差异点系由于检材与样本人像拍摄时间、工具、角度、光线、清晰度和噪点不同而产生,可以合理解释。
与被鉴定人葛云X样本视频人像细节特征清晰、稳定、可辨识。两检材当事人人像显示的脸部轮廓、前发际、拔顶、眉毛、眼袋、鼻、胡须、法令纹、嘴唇、耳朵、下颌、印记、皱纹、点状深色痦痣等65处细节特征,其形态独特,价值较高,上述细节特征的形态、色泽、存在位置和相互关系与样本人像相对应处的细节特征均不相符合。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存在足够数量的差异特征,且差异特征的价值充分反映了不同人的外貌特点。人像比对中存在的部分符合特征系由于双胞胎遗传因素而产生的相貌高度相似性,可以合理解释。
【鉴定意见】
送检在浙江XX司法鉴定中心亲子鉴定采样时拍照拍摄的“葛宏X”照片电子图像和视频中外穿黑色上衣、内穿白色圆领衫的当事人人像是被鉴定人葛宏X所留。
送检参加浙江XX司法鉴定中心亲子鉴定采样时拍照拍摄的“葛宏X”照片电子图像和视频中外穿黑色上衣、内穿白色圆领衫的当事人人像不是被鉴定人葛云X所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