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轻微碰擦事故的车辆碰撞状态鉴定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3日8时许,孔某驾驶的悬挂鲁14-×××号牌上海-500型轮式拖拉机涉嫌与苏某驾驶的未悬挂号牌英克莱牌电驱动两轮车在山东省临清市南环路某加油站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苏某当场死亡。案发后,山东省临清市交警大队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并进行勘查,后经询问,孔某否认其驾驶的轮式拖拉机与苏某驾驶的电驱动两轮车发生过接触,但孔某及事故现场其他目击证人均证实,事发时除孔某所驾驶的轮式拖拉机外无其它重型车辆经过事故路段,经临清市交警大队事故民警对上述两辆车的痕迹初步检验,亦未发现明显可疑痕迹。在无法判断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临清市交警大队委托本中心对上述两车是否发生过碰撞进行鉴定,若发生过碰撞,对孔某所驾驶的轮式拖拉机与苏某及其驾驶的电驱动两轮车的碰撞形态进行鉴定。
临清市交警大队提供以下材料:
(一)悬挂鲁14-×××号牌上海-500型轮式拖拉机(甲车);
(二)未悬挂号牌英克莱牌电驱动两轮车(乙车);
(三)苏某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及尸检照片;
(四)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五)事故卷宗其它材料复印件。
【鉴定过程】
(一)书证摘要(苏某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
尸长170cm。右侧颞肌4cm×5cm血肿;右额颞部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胸部扪及多发肋骨及胸骨粉碎性骨折,有骨擦感,右侧胸廓塌陷,前胸部可见2cm×2cm皮肤擦伤,右侧腰腹部5cm×2cm、5cm×3cm、3cm×2cm皮肤擦伤,右腰部15cm×12cm皮下瘀斑,右肩部3cm×1cm皮肤擦伤。颈部及前胸广泛皮下肌层出血,左侧胸大肌下方潜行剥脱,右侧第2肋间隙8cm×4cm肋间肌肉和胸膜缺损;左侧1-8后肋骨折,左肺广泛挫伤,左侧胸腔100ml不凝血;右侧第1、2肋骨骨折,右侧胸腔500ml不凝血,右侧后肋3-12肋骨骨折,右肺广泛挫伤,右肺门5cm×2cm撕裂伤;第2肋间隙至胸骨左侧到剑突完全离断并分离,胸腔内见大网膜疝入,膈肌27cm不规则撕裂;心包已广泛破裂,心脏完全游离,右心室、右心房4cm×3cm破裂口。右肝脏面4cm、6cm裂伤;右肾下级1cm裂伤,右肾门1列伤口,右腹膜后8cm×9cm破裂口,右骶髂关节分离,脾门部挫伤、少量积血;耻骨后膀胱之间广泛不规则分离撕脱;膀胱自颈部断裂,直肠断裂;左侧骶髂关节断裂分离。肛门左侧4cm不规则创口,右侧3cm不规则创口。
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苏某符合交通工具致重度胸腹部联合损伤而死亡。
(二)甲车痕迹检验
甲车拖车从前向后第一根横梁表面锈蚀(图1),呈黄褐色,无涂层,其前侧左端距地高101.5cm~102.5cm见新鲜刮擦痕迹,范围较小,受力方向从前向后,其上粘附灰色塑料类附着物(图2),呈横向堆积状,提取该处部分灰色物质作为检材备检;第二根横梁前侧左部见擦痕,表面锈蚀呈减层;左后轮为双轮胎,外侧车轮为优盾牌12.00R20型轮胎,内外两轮胎胎冠外缘相距约为60cm,内缘相距约为11.5cm,甲车拖车第一根横梁左端至左后轮前侧的距离为420cm。
(三)乙车痕迹检验
车把小角度顺时针偏转,右车把把套后上部外沿距地高102cm~103cm见新鲜刮擦痕迹(图3),范围较小,近横向呈片状,受力方向从左向右、从后向前,表层物质呈减层(图4),局部粘附黄褐色铁锈类物质,提取部分灰色物质作为样本备检;车辆右侧局部部位见倒地挫痕;车辆其它部位未见异常痕迹。
(四)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事发当天为多云天气,现场道路东西走向,干燥沥青路面,以道路南侧路沿为基准线,乙车头东尾西右倒于现场道路南半幅,前轮轮轴距基准线610cm,后轮轮轴距基准线630cm,乙车南侧见一双拖鞋及一顶灰色帽子,两只拖鞋间地面见拖擦痕迹(图5),甲车头东尾西停于乙车东部,甲车右前轮轮轴距基准线320cm,其右后轮轮轴距基准线310cm,甲车右后轮与乙车前轮在基准线上的距离为1870cm,两只拖鞋间地面拖擦痕迹位于甲车左后轮行驶轨迹上(图6)。
(五)微量物证鉴定
将提取的检材与样本送本中心刑事技术研究室进行微量物证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书摘录如下:
本鉴定依据SJB-E-13-2015和SJB-E-11-2015规范进行,经在显微镜下检验,检材灰色附着物质韧,样本灰色塑料质韧。经比较检验,两者的颜色、质地一致。
经Nicolet iN10显微红外光谱仪检验,检材灰色附着物与样本灰色塑料的红外光谱一致。
经Quanta 650-Apollo X 扫描电镜/X射线能谱仪检验,检材灰色附着物与样本灰色塑料中均检出碳和氧等主要元素。
根据上述检验结果,经综合分析认为:检材灰色附着物与样本灰色塑料的颜色、质地一致,红外光谱一致,检出的主要元素一致,两者是同种类塑料。
【分析说明】
甲车拖车从前向后第一根横梁前侧左端与乙车右车把把套后上部外沿所检见痕迹,从部位、形态、类型、附着物、受力方向及痕迹形成机理等方面比对检验可知,两者上述部位痕迹距地高度基本一致,痕迹类型均为刮擦痕迹,其形态呈横向、均匀刮擦,痕迹面宽度一致,受力方向具备形成一组痕迹对的条件。
上述痕迹中的物质交换,经显微红外光谱、扫描电镜/X射线能谱检验,检材与样本的颜色、质地一致,红外光谱一致,检出的主要元素一致,两者为同种类塑料。综合以上各要素评判,两车上述部位可以形成互为承痕客体与造痕客体之间的关系,符合甲车拖车从前向后第一根横梁前侧左端与乙车右车把把套后上部外沿发生碰撞并产生物质转移所形成的特征。
根据苏某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所述其身体损伤情况分析,符合其遭受车轮类客体物碾压所形成的后果,单纯倒地摔跌难以形成,从其损伤范围及后果分析,如:双侧胸部扪及多发肋骨及胸骨粉碎性骨折,有骨擦感,右侧胸廓塌陷,左侧1-8后肋骨折,左肺广泛挫伤,左侧胸腔100ml不凝血;右侧第1、2肋骨骨折,右侧胸腔500ml不凝血,右侧后肋3-12肋骨骨折,右肺广泛挫伤,心包已广泛破裂,心脏完全游离,右骶髂关节分离,脾门部挫伤、少量积血;耻骨后膀胱之间广泛不规则分离撕脱;膀胱自颈部断裂,直肠断裂等,当其遭受单侧双轮类重型车辆碾压易于形成。
根据甲乙两车上述碰撞部位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所示情况分析,乙车右车把后侧遭受碰撞后,乙车失稳,其当事人苏某随乙车向右倒地,事故现场两只拖鞋间地面拖擦痕迹应为苏某倒地位置,其位于甲车左后轮行驶轨迹上,甲车拖车第一根横梁左端至左后轮前侧的距离为420cm,事发时苏某应倒于甲车左后轮前部地面,其左后轮无法避免从苏某肢体上滚过,结合事故现场甲乙两车位置关系、甲车车型及其左后轮组合形式,以及苏某的损伤范围及后果等分析,符合呈倒地状态的苏某遭受甲车挂车左后轮碾压所形成的后果。
综上所述,甲车拖车从前向后第一根横梁前侧左端与乙车右车把把套后上部外沿发生碰撞,两车碰撞致苏某随乙车向右倒地,呈倒地状态的苏某遭受甲车左后轮碾压可以成立。
【鉴定意见】
悬挂鲁14-×××号牌上海-500型轮式拖拉机拖车从前向后第一根横梁前侧左端与未悬挂号牌英克莱牌电驱动两轮车右车把把套发生碰撞,两车碰撞致苏某随该电驱动两轮车向右倒地,呈倒地状态的苏某遭受该拖拉机左后轮碾压可以成立。
甲车痕迹部位照(图1)甲车上灰色附着物(图2)
乙车右把套痕迹部位照(图3)乙车右把套后上部减层痕迹(图4)
事故现场照片(图5)事故现场照片(图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