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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心对合同纠纷仲裁所涉签名笔迹进行文书鉴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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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22日,某仲裁委员会委托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一起合同纠纷仲裁案涉及的两份文书进行司法鉴定。某仲裁委要求鉴定的是:日期为2011年8月10日和2012年7月26日的两份《上海XXXX有限公司银行付款申请表》(按时间顺序,下称检材1和检材2)上的“谢AB”签名是否谢AB本人所写。

【鉴定过程】

根据鉴定要求,鉴定人首先对检材进行了检验。检材1、2均为制式的“银行付款申请表”,在下方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署名处”分别留有“谢AB”签名笔迹。其中,检材1上的签名运笔流畅、协调,笔迹正常;检材2上的签名因笔下水不畅,在“AB”二字上存在二次补写现象,补写笔画与原笔画不重叠。显微镜下观察,原笔画运笔连贯、顺畅,二次补写笔画亦未见异常,无摹仿笔迹特点。随后,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谢AB在日常事务中的25个签名样本进行检验。它们中的多数与检材签名同期,而且是正常书写形成,既充分反映了个人签名的稳定特征,又表现了签名的自然变化。样本的质量和数量能够满足鉴定的需要。

【分析说明】

鉴定人将检材1、2上的“谢AB”签名分别与谢AB本人签名样本进行比较后发现,无论在签名式样和整体结构,还是在“谢”、“A”、“B”三字的写法、笔顺、搭配比例、运笔细节等特征均相符,无根本性差异。检验中还发现,签字下的落款日期,检材与样本在位置安排、表达方式及阿拉伯数字笔迹特征亦相符。综合上述,检材1、2与样本签名笔迹特征之间的符合不仅数量多,质量也高,符合特征总和充分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差异只是一般性的非本质差异。

此案鉴定的技术关键在于对检材2上“谢AB”签名笔迹的分析和判断上。该签名在“AB”二字上存在一深一浅双重笔画(见下图)。

经过文检仪图像处理和检验发现,由“谢”字延续书写下来的“AB”二字笔画墨色浅淡,部分笔画被墨水很浓的“AB”二字掩盖,但浅淡的“谢AB”三字是不间断连续书写下来的,而墨水很浓的“AB”二字是从“A”字的“日”部开始书写的,显然是为弥补原字迹笔画的浅淡不清晰而为。由此可见,此处的二次书写跟摹仿笔迹无关,只是常见的补写行为。

【鉴定意见】

检材1、2上的“谢AB”签名笔迹均是谢AB本人所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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