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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环境污染受害人重金属污染致中毒进行司法鉴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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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3年5月,某某省某矿产品有限公司在紧邻李某某等家住房后面办了一个规模较大的铜砂加工厂,由于露天采矿作业,缺乏有效的环保排污措施,造成了附近水质等环境污染,致使包括李某某在内14人遭受重金属中毒。据受害当事人诉状所述在2005年发现新换的铝锅穿孔,盛水的铝桶起疙瘩,怀疑水质存在污染。2005年10月某某省某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李某某家井水水质进行了相关的检测分析,分析结果表明所提取的饮用水锌、镉、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超标,其余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2006年年12月某某省环境监察局对李某某家井水取样并委托某某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测试结果显示砷和镉超标,砷为Ⅳ类地下水标准,镉为V类地下水标准。

2006年某某省某某市环境保护局做出最终调解,认定农户水井水质部分项目超标与该矿产品有限公司排污有相关性,要求该矿产品有限公司出资给受污染村民做有关镉吸入方面的鉴定,对镉吸入超标的村民负责镉的排除并消除对身体的危害。但当事双方就中毒物质的确认、中毒程度以及后续治疗问题产生争议,李某某为此曾先后上访某某省某某市委市政府信访局、某某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信访局等部门要求解决相关问题。经多次协调,2008年当事人就该问题在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矿产品有限公司,要求就其污染对人体所造成的损害程度等做相关司法鉴定,同时提出对相关病情及其他赔偿数额等问题待鉴定结论而定的诉讼请求。

2008年当地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4名患者血液中镉元素进行定量分析。

【鉴定过程】

鉴定中心采用《血液中Cr、Cd、As、Tl和Pb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定量方法(SJB-T-23-2008)》,对4位患者血液中镉浓度进行了检测,鉴定结果显示患者A、B、C、D血液中镉浓度分别为6.3、5.2、2.4和8.8μg/L。

【分析说明】

镉(Cadmium,Cd)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主要来源于工农业生产所造成的环境污染。

镉被美国毒物管理委员会(ATSDR)列为第6位危及人体健康的有毒物质。环境中的镉不能生物降解,具有蓄积性,为已知的最易在体内蓄积的毒物,在人体内半衰期长达16-30年。镉对肾、肝、肺、骨、生殖和免疫等器官系统产生一系列损伤。镉可以引起骨质疏松、软骨症和骨折,还可以损伤成骨细胞和软骨细胞,发生在日本的大面积痛痛病就系镉中毒。镉主要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侵入人体。镉进入人体后,通过血液传输至全身,主要蓄积于肾、肝脏中;其次蓄积于甲状腺、脾和胰等器官中。心、肝、肾、脑、血有一稳定的镉浓度,但镉对肝、肾功能的损害作用低于心功能的损害。镉急性染毒,镉主要分布在肝和肾,但动物死亡原因不是肝、肾损害引起,而是由于心功能衰竭。正常人体内含镉量仅有30~40mg,血镉的含量可用来评价近期的镉暴露,尿镉含量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肾损伤和体内的镉负荷,血液是镉暴露的一个明确的指示剂之一。本案检测结果表明,3人血液中镉浓度为正常人体的十倍左右。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镉中毒浓度为5μg/L,按照此推荐值A、B、D三人可达到中毒量,但考虑到患者C为未成年人,而推荐值为成人参考数值,结合临床反应判定本案所涉及4人均应为镉中毒。

【鉴定意见】

患者A、B、C、D血液中镉浓度分别为6.3、5.2、2.4和8.8μ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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