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设计院对楼梯坠落建筑物进行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25日16时许,原告的母亲至幼儿园接孙子放学时,从幼儿园建筑物内二层楼梯坠落到楼梯中间平台上,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6月2日原告不同意尸体解剖检验,遗体于2011年6月12日被火化。
2012年1月16日原告认为幼儿园建筑物内事发楼梯存在不符合幼儿园建筑标准的缺陷,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对事发楼梯是否存在工程缺陷进行司法鉴定。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日接受某某人民法院委托,对幼儿园内事发地的建筑物楼梯是否符合幼儿园建筑标准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2012年3月7日,鉴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测取证,并首先就建筑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取证检测鉴定。
某某幼儿园房屋为3层,钢筋混凝土结构。2005年房屋竣工验收后,建设方移交教育部门,现作为幼儿园使用。
事发地位于房屋底层楼梯中间平台(标高1.8米)至二层(标高3.6米)楼梯梯段处。楼梯为室内混凝土现浇楼梯。由于坠落时现场无人员见证,尸体火化前也未作尸检,死因不能确定,幼儿园建筑工程质量结果将直接影响案件判决结果。
【分析说明】
经鉴定,事发楼梯的踏步高、宽几何尺寸满足要求;事发楼梯的防滑条满足规范要求;虽然事发楼梯当时的照明度不够,但该房屋于2004年12月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于2005年12月22日通过某某规划管理局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于2005年12月23日通过某某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对该房屋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鉴定人员根据委托要求进一步查阅了房屋(楼梯)原始土建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对事发楼梯间进行了实地测绘,并对照幼儿园设计和施工规范,发现事发地的楼梯护手设置虽符合一般建筑物使用要求,但不符合幼儿园建筑规范要求,对照楼梯原始施工图,楼梯确实未按设计要求在梯段二边均设置即方便大人,又方便儿童安全使用护手,存在安全隐患。
【鉴定意见】
事发楼梯照明未能满足相关规范标准,楼梯护手未能按设计要求施工,存在安全使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