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吴某多发骨折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吴某于2018年12月30日,在某路某水果批发市场附近,骑摩托车时与一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在某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今受吴某和某财险聊城中支共同委托聊城东昌府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鉴定人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过程】
病历摘要
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15日,某市第三人民医院。
入院情况:患者因“被撞伤左肩部及胸部3小时”入院。入院情况:左肩
部肿胀、触压痛,肩关节活动受限。左胸部压痛明显,呼吸时加重,胸廓挤压试验阳性。2018年12月30日左肩部X线摄片:左锁骨骨折。2018年12月30日左胸部CT示:左胸部多发肋骨骨折。
诊疗经过:患者入院后完善辅助检查,行CT检查明确诊断,给予对症治疗。
出院诊断:左锁骨骨折、左胸部多发肋骨骨折。
2019年5月6日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复查胸部CT提示左侧第2、3、4、5、6肋骨骨折,左锁骨骨折。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吴某进行
检验。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步入检查室,神清语利。双肩基本对称,左锁骨外侧段局部膨大,可触及畸形。双肩关节测量如下:左侧外展上举95°,前屈上举98°,后伸50°,内收34°,水平内旋50°,水平外旋15°;右侧外展上举170°,前屈上举155°,后伸66°,内收34°,水平内旋55°,水平外旋85°。
3.阅片所见
阅片:2018年12月30日某市第三人民医院X光片(检查编号:DX00149125)示左锁骨中段骨折,两断端明显错位,下方见骨折片游离;左侧第4-6肋骨骨折,对位对线可。
2018年12月30日某市第三人民医院CT片(CT号:CT00155712)示左锁骨多发骨折线并部分断端移位;左侧第4-6肋骨骨质不连续,对位对线可。
2019年5月6日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复查胸部CT(CT号:00170471)示左侧第2-6肋骨骨质不连续,对位尚可,无畸形,左锁骨骨质不连续,断端错位。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本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吴某,男,51岁。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15日因“被
撞伤左肩部及胸部3小时”入住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入院情况:左肩部肿胀、触压痛,肩关节活动受限。左胸部压痛明显,呼吸时加重,胸廓挤压试验阳性。2018年12月30日左肩部X线摄片:左锁骨骨折。2018年12月30日左胸部CT示:左胸部多发肋骨骨折。诊疗经过:患者入院后完善辅助检查,给予对症治疗。出院诊断:左锁骨骨折、左胸部多发肋骨骨折。于2019年5月6日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复查胸部CT提示左侧第2、3、4、5、6肋骨骨折,左锁骨骨折。
本鉴定所检验见被鉴定人步入检查室,神清语利双肩基本对称,左锁骨外侧段局部膨大,可触及畸形。双肩关节测量如下:左侧外展上举95°,前屈上举98°,后伸50°,内收34°,水平内旋50°,水平外旋15°;右侧外展上举170°,前屈上举155°,后伸66°,内收34°,水平内旋55°,水平外旋
85°。阅片:2018年12月30日某市第三人民医院X光片示左锁骨中段骨折,
两断端明显错位,下方见骨折片游离;左侧第4-6肋骨骨折,对位对线可。2018年12月30日某市第三人民医院CT片示左锁骨多发骨折线并部分断端移位;左侧第4-6肋骨骨质不连续,对位对线可。2019年5月6日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复查胸部CT示左侧第2-6肋骨骨质不连续,对位尚可,无畸形,左锁骨骨质不连续,断端错位。
综上所述:本所检查所见与某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影像学资料记载相吻合,符合该损伤诊疗的演变过程。故被鉴定人吴某于2018年12月30日因交通事故致左侧锁骨骨折、左侧多发肋骨骨折(第2-6肋骨)的诊断成立。
被鉴定人吴某左锁骨骨折至左肩关节功能部分丧失,经测量计算丧失32.66%,计算公式:[(170-95)÷170+(155-98)÷155+(66-50)÷66+(34-34)÷34+(55-50)÷55+(85-15)÷85]÷6×100%=32.66%,对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1)条款,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吴某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