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王某某脾破裂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受法院委托,聊城冠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车祸受伤当事人王某某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2018年2月5日冠县人民医院入院记录(住院号15591167)摘要:患者因车祸受伤,伤后神志清,自觉头晕不适,左上腹疼痛剧烈;行全腹彩超示:脾破裂,腹腔积液;实施了剖腹探查、脾切除术,手术后给予补液、消炎、抗凝等治疗。
法医学阅片
2018年2月6日冠县人民医院胸部、腹部CT片示:左侧第6、7、8、10肋骨可见骨质不连续,断端未见错位;
脾脏体积增大,形态不规则,示多发斑片状低密度影,多发液性密度影。
2018年2月11日冠县人民医院上腹CT片示:脾脏缺如,相应位置脂肪间隙模糊,可见多发条索状密度增高影。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二)检验所见:被鉴定人步行入室,神志清,答语准确流利;左上腹可见弧形刀口愈合疤痕,长约16cm、2cm、2cm;胸廓无畸形,稍压痛,腹部无压痛。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材料,包括病史资料及影像学资料,结合本司法所鉴定人检验所见,分析如下:
根据冠县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记述,被鉴定人王某某2018年2月5日因交通事故伤及左上腹住院手术治疗,目前临床体征已经稳定,医疗终结。
关于腹部损伤:
根据病历、影像及手术资料分析,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左侧腰背部着力,左侧腰部伤后肿胀、疼痛,伤后腹部彩超及CT考虑:脾破裂、腹腔积液;急症行剖腹探查:术中证实为脾破裂,腹腔积血及血凝块约1900ml,实施了脾切术;从被鉴定人受伤的情况分析,左侧腰背部系着力点,脾脏恰位于此处,而且脾脏是腹腔内质地比较脆的内脏之一,外力易导致脾脏破裂出血,脾脏出血常是致命出血,为保全生命常需切除脾脏以达到止血目的。检验见:左上腹可见弧形刀口愈合疤痕,长约16cm、2cm、2cm;阅片见2018年2月6日冠县人民医院胸部、腹部CT片示:左侧6、7、8、10肋骨骨折;2018年2月11日冠县人民医院上腹CT片示:脾脏缺如;
综上被鉴定人脾脏破裂出血,并因此实施脾切除术,与本次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被鉴定人病历、影像资料记述、显示的损伤情况与司法检验所见相符;被鉴定人脾切除术后、左侧肋骨骨折(共计4肋)的法医学诊断应予确认。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王某某左侧肋骨骨折(共计4肋);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不构成伤残;
被鉴定人王某某脾破裂实施了脾切除;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8八级伤残 5.8.4 腹部损伤 2)成年人脾切除术后;被鉴定人符合八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