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驾驶员死亡死因重新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4日,张某驾驶某车辆撞上前方临停的另一车辆,造成张某所驾车辆起火焚烧,张某在该事故中死亡。
2018年2月1日,某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张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现因被鉴定人张某家属对上述鉴定意见持有异议,故公安机关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要求对被鉴定人张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
【鉴定过程】
(一)尸体检验
男性冰冻后未完全解冻尸体,尸长162.0cm。全身高度炭化,大部分皮肤及皮下组织缺失。
头面部:严重烧毁。颅骨粉碎呈多个碎片,颅骨碎片断端可见出血,大部分颅骨缺失,仅剩数个颅骨碎片,不能完全复原。大部分脑组织缺失。口腔内未见炭末沉积
颈项部:寰枢椎上端完全离断,断端组织全部炭化。气管、食管内未见炭末沉积。
躯干部:胸骨骨折,骨折断端可见出血。胸腹腔内部分器官及皮下肌肉组织外露并炭化。腹腔肠管间见血性液体。
心脏重260g,大小为12.0cm×10.3cm×6.8cm。表面可见烧灼痕迹。按血流方向剖开心脏,心腔内未见凝血及附壁血栓。室壁厚度:左室壁1.3cm,右室壁0.3cm,室间隔1.5cm。瓣膜周径:主动脉瓣6.8cm,肺动脉瓣6.0cm,二尖瓣7.5cm,三尖瓣6.5cm。冠状动脉开口及各主要分支未见异常。
左肺重100g,大小为9.0cm×7.9cm×5.5cm;右肺重260g,大小为18.0cm×9.4cm×6.5cm。双肺表面见烧灼痕迹,以左肺为著;肺门支气管腔内未见炭末沉积。双肺切面未见明显异常。
肝脏重1010g,大小为20.0cm×12.3cm×9.5cm,表面见烧灼痕迹,切面未见明显异常。
胆囊内充满胆汁,未见结石,粘膜未见异常。
胰腺重40g,大小为7.0cm×4.5cm×2.0cm,表面见烧灼痕迹,切面未见明显异常。
脾脏重39g,大小为8.5cm×4.0cm×2.2cm,表面及切面未见明显异常。
右肾重150g,大小为9.3cm×5.5cm×5.0cm,表面及切面未见明显异常,切面皮髓质界限清,皮质厚0.5cm。
胃表面见烧灼痕迹,胃内见少量冰碴,未见炭末沉积,粘膜未见明显异常。
四肢部:双上肢呈屈曲状(肘、腕关节),以左上肢为著。右腋窝处见一金属异物。右下肢呈屈曲状,右股骨下段横行骨折;左胫骨下段横行骨折,骨折断端炭化,周围软组织切开见皮下及肌肉出血。
会阴部:残存部分阴茎。
(二)组织病理学检验
残存脑组织:神经元缺血缺氧变性,脑实质内血管空虚。
颅骨碎片:骨组织内可见出血。
心:间质血管空虚,间质内未见出血及炎细胞浸润。冠状动脉未见异常。
肺:肺门支气管及实质内细支气管管腔内未见炭末,肺泡腔内见灶片状红细胞淤积,部分肺泡壁破裂、肺泡扩张融合。
肝:肝窦及中央静脉空虚。
胆囊:自溶,肌层血管空虚。
胰腺:自溶。
胃:粘膜表面未见炭末,粘膜下层血管空虚。
肾:未见著变。
(三)法医病理学诊断
1.全身高度炭化;
2.颅脑损伤(颅骨粉碎性骨折,大部分脑组织缺失);
3.胸骨骨折,右股骨、左胫骨骨折;
4.灶片状肺出血,肺气肿。
【分析说明】
1.本次尸检可见,被鉴定人张某全身高度炭化,大部分皮肤及皮下组织缺失,胸腹腔内部分器官外露并炭化,多器官组织表面见烧灼痕迹,结合案情,符合焚烧所致的病理学改变特点。此外,本次尸检发现被鉴定人张某口腔内、气管、食管及胃内均未见炭末沉积;组织病理学检验见,肺门支气管及细支气管管腔内、胃粘膜表面未见炭末。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张某在被烧毁过程中已经基本没有生命体征(如呼吸停止),符合死后焚烧所致。
2.本次尸检及组织病理学检验可见,被鉴定人张某颅骨粉碎性骨折,骨碎片断端出血,大部分颅骨及脑组织缺失;胸骨骨折伴断端出血;左胫骨骨折,断端炭化,周围皮下组织及肌肉出血。均符合生前损伤的病理学改变特征,结合案情,考虑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颅脑损伤、胸骨骨折、左胫骨骨折,其颅脑损伤较为严重,可导致被鉴定人张某死亡。
3.根据尸检及组织病理学检验所见,被鉴定人张某未见存在原发性、致死性疾病。
综上所述,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考虑被鉴定人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其全身烧毁符合死后形成。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张某符合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其全身烧毁符合死后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