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涉嫌吸毒人员尿液排泄物进行毒品定性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17日,艾某因涉嫌吸毒被民警传唤。经尿检初筛,为吗啡类和苯丙胺类阳性。
由于艾某不承认吸毒行为,民警与2018年2月17日将艾某尿液送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阿片类毒品和苯丙胺类毒品的定性分析。
【鉴定过程】
在获得艾某尿液后,首先对检材进行拍照,记录检材状态体积。检材尿样为黄色液体,约20 mL。取尿样3-5滴进行吗啡、冰毒、氯胺酮、摇头丸、大麻五合一尿检板进行初筛,吗啡和冰毒均呈阳性。对尿样分别进行阿片类毒品和苯丙胺类毒品的提取。
取尿液2 mL,加入内标后,调pH>12后,用有机溶剂提取、振荡、离心、分离有机相、挥干浓缩后,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进行苯丙胺、甲基苯丙胺、3,4-亚甲双氧苯丙胺和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的定性分析。
取尿液2 mL,加入内标后,调pH≈9后,用有机溶剂提取、振荡、离心、分离有机相、挥干、浓缩加入衍生化试剂进行衍生化反应后,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进行吗啡和单乙酰吗啡的定性分析。
【分析说明】
经检验,在艾某尿液样品中检出吗啡、甲基苯丙胺和苯丙胺。其中,苯丙胺为甲基苯丙胺在人体的代谢产物。
【鉴定意见】
在艾某尿液中检出吗啡、甲基苯丙胺和苯丙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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