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县陆某某与吉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宝应县某村村民陆某某与吉某某的耕地彼此相连。2021年夏天,陆某某发现他种在圩埂上沿河分布长达40多米的一大片油菜突然开始大面积死亡,经人提醒,陆某某意识到应该是吉某某使用无人机对附近小麦田喷洒除草剂所致。为此,陆某某向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调解员出面,为其争取赔偿。
【调解过程】
调解员将双方召集到调解室后,首先就事故的责任归属展开调查。吉某某起初并不认同陆某某意见,他告诉调解员,自己确曾于油菜出问题半个月前使用过无人机,但是他的麦田距离陆某某种油菜的圩埂有10米远。在他看来,即便是考虑刮风因素,药物气雾也不可能飘散到圩埂上,据此,吉某某认为,应该是陆某某本人不小心在对自家麦田进行人工治虫时将农药误溅到了油菜地里,因此不应由自己赔偿。
对于吉某某提出的假设,陆某某当场予以反驳,自己所耕种的油菜地高于麦田,两块地有40多公分的垂直落差,几个月前施农药时,麦苗才刚露头,作业高度很低,所以根本不会存在人工治虫导致药物溅到圩埂上的可能。
针对两种不同的说法,调解员以尊重事实为原则决定亲自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前往发生药害的菜地展开实地勘验。从考察损害面积,到分析痕迹,调解员很快做出判定,这么大面积的损害,不可能源于人工作业,再结合油菜作物对吉某某所使用的二甲四氯高度敏感,无人机飞行高度较高的事实,调解员在田地现场向双方充分说理,得出油菜死苗是无人机化除所致的结论,在调查事实面前,吉某某对该结论表示认可。
在问题归因上取得一致认识之后,调解员开始就具体赔偿数额问题,引导双方展开协商。调解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吉某某既然认可自身行为给他人带来了经济损失,就要主动承担责任,做出相应赔偿。但此时,吉某某又接连提出两点质疑:第一,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无主观故意成分,结果纯属风力因素所致,是否构成过错值得商榷;第二,不久前自己种在圩埂公路上的小麦被陆某某下田的农用车压坏,应彼此互免责任,不再计较赔偿。
针对吉某某的意见,调解员围绕纠纷细节展开剖析,以相关案例来佐证说明,同时继续用法律规定进行法律释明,吉某某作为无人机的操作者,应当对药物会随风四处飘落,容易被吹到他人农田上造成他人农作物损害的高度可能性有所预计,这也是基本农物作业的常识,吉某某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例如降低飞行高度、减小打药区域面积等方式避免农药四处飘散造成损害的情况发生,但吉某某明知存在前述风险,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是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就吉某某主张的互相免责问题,调解员根据现场勘查情况指出,吉某某和陆某某的情况有所不同,陆某某的油菜是种在圩埂上,而吉某某被压坏的小麦则是种在三级机路上,机路属农机交通道路,本就是专供农机行驶,方便农民出入田间地头进行农田操作的通道,在机路上种菜不仅影响农机通行安全,更是错误行为,因此陆某某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调解员的释法说理,吉某某表示心服口服。在顺利做通一方工作的基础上,调解员又接着和陆某某进行了沟通,表示吉某某并非故意而为,且双方作为村民,平时关系良好,建议他适当降低要求,在合理范围内追索赔偿。对此,陆某某也表示了同意。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陆某某圩埂上的油菜因吉某某麦田化除引起死苗,吉某某赔偿陆某某人工、肥料、种子费用等共180元;
2.吉某某在圩田三级路上种的麦田,因位于机路上,不追究他人责任,不要求赔偿;
3.本调解协议签字当场,兑付180元赔偿款。
【案例点评】
近年来,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加速发展,特别是土地流转的进行,农村地区使用无人机治虫、除草正成为一种趋势。但是,由于无人机使用者操作不够熟练,不能充分考虑药物飘散的后果,以及无人机起降时,可能对田地作物造成压伤,因之而起的矛盾纠纷也在逐渐增多。本案中,调解员主动到一线调查情况,首先准确分清责任,随后又结合法律规定释法说理,坚持公道调解,做通双方思想工作,靠着严谨、认真的态度,让一起纠纷短时间内得到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