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件类型】
【办理方式】
【指派单位】
【承办单位】
【承办人】
【编写人】
【检索主题词】
【案情简介】
周某某,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与李某某有多年恋爱关系,于案发前分手。2020年8月24日上午11时,周某某与李某某因感情问题再次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周某某驾驶其子周小某的白色轿车,撞击李某某致其受伤,周围群众见状后遂报警,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将周某某抓获归案。经医院诊断:李某某因周某某伤害致左锁骨骨折、颅脑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经鉴定:1.李某某因外伤致左锁骨骨折属轻伤二级;2.因外伤致全身多处擦挫伤属轻微伤。案发后,周某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该案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决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周某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周某某及其近亲属未委托辩护人,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四川省宜宾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周某某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相关规定受理该案,并及时指派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钟秉田、刘成群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及时会见周某某,听取受援人对一审判决的意见,并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对受援人进行解释说明,帮助其积极应对二审审理。随后,承办律师认真研究本案,针对一审判决中认定周某某三次开车撞击李某某的事实进行了细致调查核实,结合案件中受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不明确的部分,指出周某某未对李某某进行第三次撞击的事实;同时提出周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还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此外,本案存在量刑起点过高,未考虑被告人认罪认罚、激情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弱、积极赔付、被告人受害人双方和解等量刑从轻减轻的情节,致周某某一审量刑失当,刑罚判处过重。承办律师结合案情,及时撰写书面辩护意见提交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查阅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通过对书面审理,认定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周某某驾车撞击李某某只有两次,而非原判认定的三次;虽未认定周某某自首,但确认周某某一审时当庭自愿认罪,认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采纳了承办律师关于周某某积极赔付受害人、双方和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在此基础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判未充分考虑周某某的从轻情节,违背了量刑规范化的要求,致量刑过重,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判决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中周某某因感情纠葛引发故意伤害犯罪,实属不该。承办律师抓住周某某开车撞击的次数和量刑规范化两个焦点所在,从事实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着手,查清了定罪量刑的核心事实,同时以周某某事发后的认罪悔罪、积极赔付、双方和解的法定量刑减轻处罚情节入手,最终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做出了撤销原判,减轻处罚的判决,体现了罪刑相当、宽严相济的刑法原则。本案件属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类案件,彰显了司法行政积极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效,充分保障了受援人辩护权,有力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