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法律援助处对外籍人ELIAS 涉嫌走私毒品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20日,27岁中国女公民周丽某因在行李箱中夹带11包共计3873.8克冰毒在菲律宾宿务机场被警方查获,菲律宾警方通知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大使馆将情况转到公安部。公安部指派中国警察了解情况,得知周丽某系在广东省佛山市里水镇某麦当劳快餐店从一名外籍男子手中取得涉案行李箱。根据周丽某的交待,在广东佛山市南海区有外籍男子以3000元-4000元一次的价格,专门雇佣中国人,以去菲律宾送服装样品为由,将行李箱带到菲律宾后交给当地人,次日返回中国。周丽某一人就曾四次携带行李箱到菲律宾,第四次带行李箱到菲律宾时被当地警方抓获。
佛山市公安局于2016年8月10日成立市区两级专案组侦查,发现涉案外籍男子CHARLES(中文译名查理斯,另案处理)居住在南海区里水镇糖果小区某房内。2016年10月13日,专案组采取行动抓获了包括查理斯和本案被告人尼日利亚籍男子ELIAS(中文译名易拉斯)在内的全部涉案人员。ELIAS于2016年10月13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 2016年12月9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9月27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ELIAS犯走私毒品罪,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7月19日,被告人ELIAS从查理斯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糖果小区的房屋携带藏有毒品的行李箱离开,随后将行李箱带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某麦当劳快餐店交给周丽某,由周丽某将行李箱带到菲律宾。2016年7月20日,周丽某在菲律宾宿务机场被警方查获,从其行李箱内发现夹藏有白色晶体3873.8克。经检验鉴定,在该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阳性。
2017年10月17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通知佛山市法律援助处为被告人ELIAS指派辩护人。佛山市法律援助处于当日指派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杨代律师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杨代律师先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阅卷,并于2017年10月20日到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会见被告人ELIAS。ELIAS同意接受法律援助律师担任自己的辩护人,坚称自己没有参与此案。
杨代律师通过仔细阅读卷宗,发现本案指认ELIAS涉嫌走私毒品的六名证人,两个是曾帮外籍男子查理斯送快递的收递员,三个是和周丽某一样曾帮外籍男子查理斯运送行李箱去菲律宾的案外人,一个是外籍男子查理斯所住小区保安,都是根据侦查机关出示的模糊不清的照片指认ELIAS。考虑到因照片效果不佳及东方人对外籍男子的相貌识别存在困难,可能存在的其他人为因素而导致辨认错误,杨代律师于2017年10月25日向法院递交《请求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申请法院通知六名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及质证。
虽然申请证人出庭的要求未被法庭允许,但杨代律师的辩护思路引起法庭的重视。2017年11月16日,ELIAS涉嫌走私毒品案开庭审理,ELIAS当庭辩称,案发当天他没有出现在涉案麦当劳,没有携带行李箱并将该行李箱交给周丽某,他也不认识周丽某,他没接触过毒品,也不清楚什么是毒品,他的行为不构成走私毒品罪。
杨代律师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虽然有卿某礼等三名证人指证ELIAS在案发之前曾交付过行李箱给其带往菲律宾,但这些证人均称行李箱里并没有毒品,现也没有证据证实这些行李箱里夹藏有毒品,这些行为和周丽某案没有任何关系。
证人乔治等四人的证词只有证明ELIAS是涉案外籍男子查理斯的朋友,无法证明ELIAS与周丽某案有直接关系;证人收递员的证言只能证明ELIAS和这个涉外团伙的人认识,但无法证明ELIAS与周丽某案有直接关系。
3.虽然本案关键证人周丽某指认了2016年7月19日涉案小区和麦当劳监控视频截图中拉着拉杆箱的外籍人就是ELIAS,在该麦当劳交接拉杆箱的就是ELIAS和她本人,但因涉案场所麦当劳餐厅和糖果小区的监控视频像素不够,侦查机关利用广东公安人像应用共享服务平台对ELIAS进行人像比对,比对挫败,无法确定这个外籍男子就是ELIAS;即使有证据能证实于案发当天出现在涉案麦当劳并将涉案行李箱交给周丽某的人是ELIAS,也不足以证实ELIAS主观上对于该行李箱中装有涉案毒品是明知的。
4.与ELIAS长期居住在一起的奚某映、查理斯夫妇一致辩认出“2016年7月19日的小区内视频截图及麦当劳截图的那个外籍男子不是被告人ELIAS”。同住一室的证人相对而言更熟悉ELIAS的相貌,真正涉案的可能是被告人ELIAS以外的其他人。证人林某宇在笔录中表示经常见到ELIAS且可以辨认出ELIAS,但对小区及麦当劳的视频截图却表示无法辩认截图中的那个外籍男子就是被告人ELIAS。
5.其他证人的辩认笔录不可信或者证明效力不高。卿某礼等四人指认“2016年7月19日的小区内视频截图及麦当劳截图的那个外籍男子是ELIAS”,相比证人奚某映夫妇的辩认及林某宇的辩认,卿某礼等四人的辨认可信度不高。因为卿某礼等四人只是偶尔见过ELIAS,他们对ELIAS的印象不会比与ELIAS长期居住在一起的奚某映夫妇、经常见面的林某宇熟悉。奚某映夫妇指认涉案小区和麦当视频截图中出现的那个外籍男子不是被告人ELIAS,而林某宇没有指认涉案小区和麦当视频截图中出现的那个外籍男子是被告人ELIAS,与ELIAS接触时间不多的卿某礼等四人怎么就能够轻易辩认出视频截图的那个外籍男子就是本案被告人ELIAS呢?显然卿某礼等四人的辩认笔录不可信。此外,东方人对西方人的相貌识别存在困难,不排除卿某礼等四人辨认错误。
6.本案的其他证据如ELIAS等人被扣押的手机、对ELIAS和查理斯相关银行帐户信息查询等,相关侦查结果印证了ELIAS极可能不是案件当事人。
因此,承办律师认为,本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诸多证据存在瑕疵或矛盾,公诉机关指控ELIAS犯走私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判决ELIAS无罪。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7)粤06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于案发时在涉案麦当劳交行李箱给周丽某的男子是否就是ELIAS存疑,现有证据既不足以证实于案发当天出现在涉案麦当劳交行李箱给周丽某的人是被告人ELIAS,也不足以证实于案发时在涉案麦当劳交行李箱给周丽某的男子主观上对于行李箱中夹藏有毒品的事实是明知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ELIAS具有走私毒品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ELIAS犯走私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故对被告人ELIAS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意见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ELIAS无罪。该判决现已生效。
【案件点评】
对于当事人坚持不认罪的案件,承办律师必须更加认真审查案件证据资料,熟悉案件材料后,应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有不在场证据(或能证明当事人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因为本案不是人赃俱获,且中国人对外籍男子的相貌认识存在辨认相对困难,承办律师紧紧抓住了辨认笔录这个传来证据、言词证据、间接证据的相对证明力较弱的缺陷,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规定,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既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于案发时在涉案麦当劳交行李箱给周丽某的是ELIAS,也不足以证实于案发时在涉案麦当劳交行李箱给周丽某的男子主观上对于该行李箱中夹藏有毒品的事实是明知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漏洞使本案证据达不到对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使得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判决被告人ELIAS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