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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残疾儿童汪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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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受援人汪某某,男,2009年4月20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系脑瘫患儿,残疾人,法定代理人是其母亲刘某某。

2009年4月18日,刘某某因“孕38+周阴道少许血性分泌物2小时”入住武汉市某医院,2009年4月20日阴道试产不成后剖腹娩出汪某某,后被诊断为脑瘫。2010年4月9日,刘某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硚口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684.74元,护理费500元;2、被告赔偿原告汪某某残疾补助金287340元,后期康复治疗费100万元;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共计1493524.74元。诉讼中,硚口法院先后委托三家鉴定机构对该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均被退回。与刘某某的代理人沟通后其撤回鉴定申请,硚口法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仅判决武汉市某医院支付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驳回了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某向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17年8月,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星威律师事务所昌子敬律师代理本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约谈受援人家属并到武汉市中院阅卷了解案情。通过具体分析案情,援助律师认为本案一审败诉的原因是受援人未完成举证责任。首先,在一审时,硚口法院委托了三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均被退卷,之后法院与受援人的代理人谈话,其代理人明确表示撤回鉴定申请。因本案系侵权纠纷,原告具有举证责任,需要证明武汉市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具有过错,且该过错与受援人脑瘫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受援人在一审中放弃了鉴定的权利,则无法完成举证责任。

其次,受援人代理人对于医方提供的出院小结真实性有异议。受援人的代理人认为医方提供的出院记录没有记录客观状况,而受援人的代理人手中还有三个版本的出院记录均没有医院公章。武汉市某医院解释是在刘某某出院时其家属不满意医生书写的病历大闹医院要求医生不停出具到其满意为止,才会出现不同版本且没有医院公章,因此对受援人代理人手中的三份出院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但是受援人的代理人不同意用武汉市某医院提交病历中的出院记录作为鉴定材料;而武汉市某医院不同意用没有医院公章的出院记录作为鉴定材料,故鉴定机构对于病历真实性有异议的鉴定材料拒绝鉴定,受援人同样无法完成举证责任。因此,一审中硚口法院仅以武汉市某医院出具了四份出院记录认为其有过错,支持受援人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而驳回了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援助律师分析本案的诉讼风险为:第一,一审中受援人撤回了鉴定申请,放弃了鉴定的权利,除非武汉市某医院同意鉴定,否则依程序二审不会再启动重新鉴定;第二,在与受援人家属沟通时,家属仍然认为武汉市某医院提交的病历中的出院小结不真实,对于真实性有异议的鉴定材料,鉴定机构仍然会拒绝鉴定。因此,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的可能性极大。如果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受援人仅仅只能得到1万元的赔偿,该赔偿数额甚至不能弥补受援人诉讼费用的损失。

鉴于受援人主张要求武汉市某医院赔偿150元万的主张无证据支持且期望过高,援助律师遂建议受援人家属能够降低期望值,争取与武汉市某医院调解。

本案于2017年9月13日开庭,庭后法院组织调解,武汉市某医院同意补偿10万元,但是受援人家属要求赔偿60万元,双方差距过大,当日未调解成功。庭后援助律师又多次约谈受援人家属,告知其诉讼风险,本案基本没有改判可能,调解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建议受援人家属能够降低期望值以达成调解。

援助律师又与法官沟通,充分说明受援人八年来治疗已经产生的医疗费就有十几万元,现在每年还有1万元左右的治疗费用,如果仅仅补偿10万元是无法弥补受援人八年来的损失,希望法院能够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居中调和。法院对于援助律师的方案也予以认同。

通过法官、律师与武汉市某医院多次协调,武汉市某医院参考了律师提供的受援人近半年的治疗病历和费用发票,最终同意补偿受援人3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双方于2017年10月17日达成调解书,调解书签收一周内受援人即收到了补偿款。历时八年的诉讼案件,在援助律师的参与下,三个月内调解结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鉴于此类案件的专业性,患者往往无从判断医疗过错情况,也无从选择正确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脑瘫患儿汪某某确实有损害事实,但在一审中因多方原因未完成医疗鉴定,继而无法确认武汉市某医院过错及原因力大小,即使一审历时八年,且受援人家属多次上访,最后一审也只判决医院支付受援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也使得案件的二审陷入被动。而通过援助律师专业分析,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可能性很大。援助律师在此诉讼风险很大的情况下接受指派后,本着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选择以调解为主的诉讼方案,通过多次与受援人家属及法院沟通,寻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从而提出具有可行性的调解方案。最终,本案由一审判决医院支付受援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到二审调解医院补偿受援人30万元,维护了脑瘫残疾儿童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解决了本案的医患矛盾,达到了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本案通过法律援助律师的介入,在重新分析案件风险,充分与受援人、法院及医院沟通的情况下,最终使受援人获得了满意的赔偿,进行了合理合法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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