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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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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是一个单亲母亲,十年前离婚后就独自带着儿子生活,每月3000元的工资除了要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还要负担儿子的生活、上学、培优等费用,随着儿子渐渐长大,陈某的经济压力越来越大,每个月800元的社保费用她已经无法承受了,2017年3月,陈某向工作了七年的A公司提出,希望A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然而得到的答复却是“工资中已经含有500元的社保补贴”。

陈某咨询律师后了解到A公司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她可以以公司没有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并且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书面辞职之后,陈某向武汉市江岸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2017年5月,江岸区法援中心审查通过后,指派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曹红玲律师承办此案。

曹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联系陈某,详细了解了她工作情况,并指导她搜集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陈某告诉律师自己手上并没有劳动合同,每次在合同上签名之后公司都会把合同收走,自己只有离职申请表和发工资的银行明细,但离职申请表上没有公司公章、工资转账银行明细上也没有显示公司名称,也就是说陈某并没有能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之后律师指导陈某再次找到银行,说明工资明细对案件的重要性后,重新打印出带有工资支付单位名称的明细单。准备好了材料之后曹律师代理陈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主张社会保险损失赔偿、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从表面上看,该案件似乎是一个十分普通简单的劳动纠纷,争议焦点为:工资中是否含有社保补贴,劳动者对此是否知晓并认可。可是庭审中却出现了意外。A公司出示了一份陈某亲笔签名、盖有B公司公章的劳动合同,主张主体有误,陈某告错了对象。陈某也疑惑了,每次签合同时只在签名处签名,根本就没有留意过公司名称,而且公司的大门上也确实挂着两个牌子,难道自己真的告错了?于是庭审的焦点变成陈某到底与哪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假如陈某真的是与B公司有劳动关系,那么不仅所有的程序得重来一遍,而且还可能被认定为旷工,甚至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也无法得到支持。

承办律师以银行转账工资明细为证,证明陈某的工资由A公司发放,同时仔细核对营业执照,发现两个公司的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完全相同,并且经核查证实两个公司共用一套人事和财务人员;承办律师对A公司举证的由B公司及其员工出具的证明一一辩驳找出漏洞,完全推翻了A公司的证据。

庭审完毕,曹律师提示陈某,如果本次仲裁申请事项不被支持,马上可以以B公司为被申请人另行申请劳动仲裁,本次开庭中A公司提供的所有材料以及庭审笔录都可做另一个案件的证据。10天后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陈某的全部请求。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一审维持了仲裁的裁决结果。A公司仍然不服又上诉至中级法院。最后经过调解A公司支付陈某社保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6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件具有代表性的劳动争议维权案件,涉及到劳动关系的确认、社会保险缴纳和损失赔偿以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等问题。其中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确认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维权来说是首先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这就需要智慧寻找劳动就业过程中的蛛丝马迹,特别是某些极易忽视的细节问题,比如银行转账交易记录,如果银行打印明细只显示交易金额、时间等信息,而不显示隐藏的名称信息,就无法成为证明存在劳动工资支付的有力证据。

两块公司牌子一套人马班子是很多公司规避法律责任常见套路。此案中,A公司主张该案主体有误,陈某应以B公司为被申请人,如果承办律师和陈某遵循A公司的误导,撤销申请,重新以B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很可能因无工作之实被认定为旷工,甚至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也无法得到支持。因此,对于劳动者和律师来说,找准用人单位、找对确认用人单位的证据,对劳动争议维权案件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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