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薛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薛某某系武汉市蔡甸区农民,2016年7月6日到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铲车司机,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3500元。薛某某在职期间,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与薛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薛某某缴纳社会保险,且拖欠薛某某工资及双休日加班工资,薛某某因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上违法行为被迫于2016年9月19日离职。经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协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29日用户名“钱某某”向薛某某转账支付了部分工资后,一直未给薛某某任何经济补偿。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薛某某向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17年8月28日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涂凌律师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发现该案快过诉讼时效,立刻于指派当天约薛某某到律师事务所面谈。援助律师通过认真听取薛某某对本案的陈述,了解薛某某的诉求,整理了案件材料后,立即起草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于指派当天下午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此案核心问题是:如何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证明双休日加班的事实?援助律师围绕以上核心问题,着重收集了以下证据材料:一、证明薛某某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多份证据;二、证明双休日加班事实的间接证据。
仲裁委开庭时,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否认与薛某某存在劳动关系,其答辩意见主要如下:一薛某某提交的客户回单、工资表、费用报销单、罚款单上没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系薛某某单方制作;二薛某某证明支付工资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的是钱某某向薛某某打款,而钱某某与公司无关,故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向薛某某支付工资,其与薛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援助律师当即指出薛某某的费用报销单上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且薛某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手机聊天记录也印证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尽管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也不予承认,但仲裁委仍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裁决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薛某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拖欠薛某某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社保损失,但对薛某某的双休日加班工资的诉求以证据不充分未予支持。
仲裁裁决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薛某某听取援助律师的建议,也依法提起诉讼。援助律师通过查询工商内档,发现一份《变更登记通知书》,该《变更通知书》载明钱某某系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故当承办律师在一审开庭出具《变更通知书》这份证据时,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得不承认钱某某即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妻子,也是该公司会计的事实。援助律师在此基础上继续提出银行流水、转账明细上记载的打款数字(即钱某某代表公司支付给薛某某的部分工资)与薛某某提交的工资表记载的工资数一致,而被印证的工资表又记载了薛某某的出勤天数包括双休日加班天数,故以上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薛某某存在双休日加班的事实。一审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以上代理意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双休日加班事实,判决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薛某某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拖欠薛某某的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社保损失等共计20689.28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个非常典型的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的案子,用人单位既没有与农民工签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及双休日加班工资,更不用说缴纳社保和支付经济补偿金。农民工劳动权益受到分割的情况非常普遍,如果打工时间不长,很多人最后可能会放弃维权。本案就是一个拖欠2个多月工资且快过诉讼时效的案子,在此情形下,援助律师在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未因为案件标的小而掉以轻心,而是秉持高度负责的态度,于指派当天约见受援人,并依法提起仲裁申请,及时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农民工往往因为举证困难,最后使其双休日加班工资等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本案的亮点在于,通过劳动仲裁确认了受援人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这个法律问题后,又继续通过在诉讼阶段的据理力争,最终确定了受援人对双休日加班工资的诉求。
援助律师通过工商内档仔细查询,发现了关键证据,并在开庭时运用这个关键证据击溃了对方抵御的心理防线,最后依此印证了其它双休日加班的事实。一个关键证据的获取,与其它相关问题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所有的问题就迎刃而解。最后在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和帮助下,受援人被拖欠的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社保损失等诉求也一并得到法院的支持,使得受援农民工的相关劳动权益得到维护,体现了法律援助解决社会矛盾、帮贫扶弱、保持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