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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唐某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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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唐某某到湖南省株洲某某餐饮公司应聘,经双方口头商议,株洲某某餐饮公司聘任唐某某担任某中学食堂主厨一职,实习期工资为55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6000元/月。入职后,株洲某某餐饮公司一直没有与唐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唐某某在担任主厨期间,工作时间超出法定标准,且没有加班工资。2022年5月,唐某某工作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伤腰部。株洲某某餐饮公司未支付唐某某的治疗费以及检查费,在唐某某住院治疗期间将其个人物品清空,并通知唐某某不要再来上班,同时通知门卫不让唐某某进入学校工作。

2022年6月,唐某某向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唐某某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其所申请的事项属于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符合《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唐某某填写提交了经济困难说明表等材料后,株洲市天元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依法指派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贺叶群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与受援人唐某某多次沟通后,认为株洲某某餐饮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未付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违法情形,据此逐一制定了诉讼策略。

(一)株洲某某餐饮公司仅有4次通过银行账户向唐某某支付过工资,其余工资均是以个人名义支付,但根据唐某某提供的工作群聊天记录以及株洲某某餐饮公司中标承包的二中食堂的工作地点,均可以证明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二)株洲某某餐饮公司为规避用工风险,自唐某某入职以来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故公司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加班工资。

(三)株洲某某餐饮公司未支付治疗费以及检查费,将唐某某的个人物品清空,通知唐某某不要再来上班,并通知学校门卫不让唐某某进入学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唐某某赔偿4个月的经济赔偿金;

(四)公司2022年5月的考勤记录可以证明唐某某在株洲某某餐饮公司工作每周单休,一个月需要工作26天,公司应当向唐湘江支付加班工资;五、唐某某工作已经满了一年,可以休带薪年休假,公司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加班工资。

承办律师协助唐某某准备好证据材料后,向株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经历两次开庭审理后,双方于2023年3月10达成调解协议,株洲某某餐饮公司自愿一次性赔偿唐某某19800元。唐某某顺利拿到赔偿款,并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承办律师坚持从严审查、判断、运用证据,发现事实,积极进行取证。因用人单位不予配合,经历了两次庭审,耗时较长,承办律师在了解唐某某的诉求后,积极促成调解,化解矛盾,让受援人及时拿到了赔偿款,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践行了法律援助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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