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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浩浩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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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8年3月31日,郭某与向某登记结婚,同年6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浩浩。2012年2月10日,郭、向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浩浩随母亲郭某共同生活,父亲向某不承担任何费用;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父亲可随时探望孩子。多年来,浩浩一直由母亲独自抚养,父亲从未支付过任何费用,也很少见面或联系。2014年3月,郭某与同样携带一女的离异男赵某再婚。2020年6月,两人生育一女,因孩子年幼,郭某便一直在家操持家务,夫妻二人带着三个孩子仅靠赵某微薄的收入生活,日子捉襟见肘。此外,随着浩浩日益长大,生活、学习等各项开支也越来越大。无奈之下,郭某便电话联系到向某,要求其支付浩浩的抚养费,但向某以离婚协议早有约定为由,断然拒绝。

为了使浩浩能继续学业并健康成长,2022年1月6日,郭某作为浩浩的法定代理人向重庆市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该中心立即启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经审查,浩浩的经济状况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同时,其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第(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重庆赤甲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蔚萍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受援人,详细了解案情,仔细查阅证据材料,并向其陈述了办案思路,获受援人认可。

2022年1月7日,承办律师代受援人向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向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浩浩年满18周岁为止。法院受理后,于2022年3月16日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针对争议焦点提交了代理意见:

1.向某作为父亲对浩浩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虽然向某与郭某已离婚,但其作为浩浩的父亲,仍然具有抚养浩浩的义务,并不因离婚而消失。

2.离婚协议约定的效力并不能对抗法律上父母双方对浩浩的抚养义务。父母离婚时,基于当时双方的经济状况,约定浩浩由母亲抚养,父亲不用支付抚养费,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合法有效,应当履行,十年来也一直是这样执行的。但现在母亲郭某的情况较离婚时发生了重大变化,其抚养能力已不能保障浩浩的学习、生活所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浩浩的诉求有法可依。

3.母亲郭某家庭经济困难,而父亲向某经济状况较好,能承担抚养义务。父母离婚十年来,浩浩一直由母亲抚养,父亲未支付过任何费用。母亲郭某再婚后,一家五口仅依靠丈夫微薄的工资生活,再加上三个孩子日益增长的生活、学习费用,日子十分艰难。而父亲向某经营餐饮,购有高档住房,收入较高,完全具有支付赡养费的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存在(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抚养费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据此,浩浩要求向某支付抚养费的要求全情合理合法。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判决:向某从2022年4月起,每月月底前向浩浩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本案办结。经回访,受援人及其代理人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抚养费纠纷法律援助案。本案受援人父母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母亲抚养,父亲不支付抚养费,多年来也一直按协议执行。但随着孩子长大,及物价水平的增长,孩子支出增大,再加上母亲再婚后面临的经济窘迫状况,孩子的生活学习没有了保障,只得请求经济状况较好的父亲承担抚养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有离婚时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约定的情况下,是否可申请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履行抚养义务,法律援助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依法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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