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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孙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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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孙某(女)与代某(男)于2007年登记结婚, 2008年4月生育一女。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12月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离婚后婚生女随男方生活,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女方有探望权。但是自离婚手续办完后,孩子实际上一直随孙某生活至2017年3月中旬,代某在此期间对孩子不管不问,未尽到任何抚养义务。3月下旬,孙某按照常规将孩子送至代某母亲家中过周末,周末过后,孙某去接孩子时,被告知代某已将孩子转移,且办理了转学手续。孙某经走访核实,孩子被代某转到六安市某小学就学,但具体学校代某拒不告知,也拒绝孙某再见女儿。此后,孙某多次就探视孩子问题与代某及其代某家人协商,要求代某履行离婚协议内容,行使探望权,但是每次都被代某以孩子在上学不方便为由阻止,导致孙某长期见不到女儿。

2017年3月7日,孙某通过镇政府工作人员的指引来到合肥市蜀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就如何行使孩子探望权相关法律问题请求法律援助,希望能够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蜀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认为,孙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指派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盛晓云作为该案承办人。

盛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及时与孙某取得联系,并告知其诉讼风险及可能会出现的情形,多次耐心的指导、协助孙某收集离婚前后婚生女长期随其生活的相关证据,以及代某离婚后与他人同居、婚生女之前就读附近小学时的表现等材料。在向孙某分析案情后,盛律师告知孙某争取变更孩子抚养权难度大,存在一定风险:一是孙某目前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无法提供孩子健康成长的经济保障;二是关键证据不足,关于代某再婚生子、代某收入情况等证据材料尚未掌握,无法证明代某不适合抚养孩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解释,针对哺乳期后的子女变更抚养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因此,盛律师建议孙某:一是尽快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并提供收入证明。二是通过变更抚养权之诉,积极促成调解争取见到孩子,先行实现探望权。

在征得孙某的同意后,2017年4月初,盛律师代理孙某向法院提出了变更抚养权之诉。法院决定在开庭前组织一次调解。调解前,盛律师主动与主审法官沟通了案情,告知当事人真实意愿,争取变更抚养权,如不能,则希望尽快实现见到孩子的迫切心愿。2017年5月16日开庭当日,主审法官积极地做好代某的思想工作,并在与代某的谈话笔录中如实记载了代某已将孩子转入六安市某寄宿制小学的事实。

庭审中,盛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请求变更抚养权,支付抚养费。首先,由于孙某与代某离婚后虽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代某抚养,但是实际上离婚后孩子有四个月左右的时间是随孙某共同生活,孩子原先的班主任可证明这一事实,故为了不改变孩子原生活、学习条件,应将抚养权变更给孙某。再者,代某长期从事的是货运工作,常年不在家,现又将年幼的孩子寄宿在外地的六安市学校,对孩子成长及学习非常不利。孙某愿意陪在孩子身边抚养其长大,且随着女孩子渐渐长大,随母亲生活也更加方便。因此,无论从教育上还是生活上,孩子由孙某抚养,都更有利于孩子的学习和成长。最后,如抚养权变更归孙某,代某应依法支付抚养费,数额由法院依法裁判。

二、即使代某不同意变更,孙某依法也享有探望权。双方应合理协商探望权时间,代某有协助义务。首先,法律规定的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法律设置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探望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孙某希望通过行使合理的探望权,尽量减少或者弥补因此而给孩子带来的不利影响。

孙某还就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提出了诉求。经过法院的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代某同意将孩子转回至合肥校区入学,孙某每月探望孩子2次,分别为每月的第一、三周的周六、周日,具体探视时间、地点、方式双方可协商。调解结束后的第一个星期,孙某终于如愿见到了女儿,并且女儿已回合肥正常入学。

【案件点评】

本案中,由于受援人无稳定收入,且缺少关键证据,使得案件陷入困境。承办律师凭借多年办案经验,一方面提出变更抚养权之诉,另一方面充分与法院沟通,争取支持,通过法院组织调解化解双方矛盾,最终达成了受援人如愿见到孩子、实现探望权的初衷。

探望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现实中协议离婚的很多人对探望权的约定都十分简单,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不断。律师建议在出现探望权纠纷时可通过法律的途径积极维权,可以通过诉讼行使探望权,让负有探视义务的一方履行探视义务,以此化解家庭乃至社会矛盾,保证孩子的童年父母之爱不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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