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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宣告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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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初,一位叫杨某某的二级智力残疾人,在杨父、杨姐的陪同下,来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杨父陈述杨某某年幼时患过“乙脑”,导致智力发育受到严重影响。2008年,经残疾鉴定,杨某某被评定为二级智力残疾,并办理残疾证。2022年,杨某某家庭面临拆迁安置,因杨某某为二级智力残疾人,导致很多拆迁安置手续无法正常办理,难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向法律援助中心电话法律咨询,值班律师认为杨某某目前的情况,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进行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并指定监护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因杨某某系残疾人,值班律师引导杨某某及家人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八公山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决定给予杨某某法律援助,并指派安徽法田律师事务所王晨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就案情与杨某某及杨父杨姐取得联系。通过沟通交流得知,杨某某年幼时患“乙脑”,严重损害了大脑,导致杨某某身体左侧偏瘫不能完全正常行走,日常个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家人照料。且杨某某因智力残疾不能正常交流,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思,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律师初步判断杨某某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承办律师告知其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以由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过律师释法,杨某某家人同意了申请宣告杨某某为无行为能力人。承办律师收集了所有证据材料,起草了申请书。2022年7月18日,以杨姐作为申请人,向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特别程序诉讼,申请宣告杨某某为无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法院指定杨父、杨某为其监护人。案件受理后,经法院指定,承办律师陪同杨某某,前往安徽某司法鉴定所,对其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1、器质性精神障碍;2、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2022年8月31日,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依据该司法鉴定意见,适用特别程序,作出民事判决书,宣告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杨父、杨某为杨某某的监护人。判决送达后生效。

【案件点评】

现实生活中精神病人、痴呆症老年人、植物人等特殊群体,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的近亲属未经特别法定程序授权,现实中无法代为行使的相应民事权利,来保障他们自身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将“宣告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为这类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群提供法律服务,代理提起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诉讼。解决他们的燃眉之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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