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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占某涉嫌抢夺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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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占某于2021年7月30日凌晨1时许,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大兴路附近,采取从背后将被害人抱住的方式,抢得被害人刘某某正在手中使用的手机一部,并逃离现场。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下午16时许,将占某抓获归案,涉案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物价部门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4900元。

2021年11月26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占某涉嫌抢劫罪向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占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建议量刑为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

2021年10月,江汉区人民法院根据《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致函江汉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占某提供法律援助,当月27日,江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中心邱建斌律师承办此案,担任本案被告人占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及时前往江汉区人民法院阅卷,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经过仔细分析研究证据材料,承办律师认为此案指控受援人犯抢劫罪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使用暴力的证据是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中的“从背后抱住”等主观言词证据,无任何其他客观证据相佐证。虽有视频,但只能证明被告人作案后逃跑路线,并不能反映现场如何作案;讯问笔录、询问笔录中也没有记录抢手机的细节,如果有抱的行为,是抱住被害人的什么部位,是腰部、还是颈部,别的部位?有多大力度,多长时间?对被害人有多大影响,这些细节对本案定罪量刑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承办律师了解案情后遂前往江汉区看守所会见了受援人。受援人情绪低落,称作案时喝了很多酒,一时糊涂才抢了被害人的手机,记不清是否从背后“抱住”被害人,公安机关讯问笔录没有仔细看就签字了。受援人已经签署认罪认罚,让承办律师给妻子带话,称对不起妻子和孩子,让妻子照顾好孩子等他回来,他一定好好改造。

结合本案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认为,即使受援人真有“抱住”动作,也未达到认定抢劫罪的暴力程度,应属于抢夺罪的范畴。抢劫罪中使用的暴力要求到达足以压制他人使他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程度,而抢夺虽然也有一个抢字,但它不依靠暴力的强制,而是乘人不备夺取,依靠的是突然性、快速与敏捷,基本属于巧取的犯罪,而不像抢劫是豪夺的方式。本案中被告人酒后一时糊涂,想抢被害人的手机,一路跟随,被害人边走路边看手机,被告人趁其不备突然从被害人背后(不是两侧)抢其双手在胸前正在操作的手机,被告人的另一只手可能接触或“抱”被害人,这也是本能的动作反应,其目的不是为了迫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此行为不会、也没有给被害人带来任何身体上的伤害。被害人在笔录中也未陈述被告人的“抱”使其产生恐惧,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总之,被告人的“抢”在一瞬间完成,“抱”对于抢走手机对人的作用几乎为零,从社会经验和法律层面上说很难评价这一行为的暴力程度。

承办律师拟定了辩护方案后,庭前与承办法官交流了辩护意见,此案虽然是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希望法庭以审慎态度审理此案。

2021年11月23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占某涉嫌抢劫罪一案,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本案犯罪事实与定罪量刑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在质证环节,承办律师对被害人同时间段形成的两份内容不同的询问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在定性方面,承办律师也与公诉人之间展开了多次交锋,承办律师认为是否有“抱”的行为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即使有“抱”的行为,也未达到抢劫罪要求的暴力程度,被告人抢手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抢夺罪。承办律师还提出被告人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赃物已发还、初犯等量刑从宽情节。

2021年11月26日,江汉区检察院对本案变更起诉,将指控罪名由“抢劫罪”变更为“抢夺罪”,量刑建议变更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2021年12月28日,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件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案件的定性。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问题也是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当中经常讨论和遇到的问题。二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暴力程度的不同,本案中虽然行为人使用了一定的暴力手段,但尚不足以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故这种暴力程度仍处在抢夺罪中“轻度暴力”的构成要件之中,尚没有达到科处抢劫罪的法定条件。援助律师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充分运用法律专业技能,发挥了法律援助的积极作用,保障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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