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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徐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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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徐某系听力等级壹级(极重度听损:既不会说话,也听不见他人说话)的残疾人,谋生颇为坎坷。2019年3月1日,徐某入职武汉某假肢矫形器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担任技术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2021年3月1日,武汉公司将徐某调往该公司黄石分公司(以下简称“黄石分公司”)工作,徐某与黄石分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徐某担任技术员,工作地点为黄石分公司,每月20日为发薪日,最低工资为3500元。合同履行期间,两公司均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徐某缴纳社会保险,且拖欠发放徐某2021年1月至5月的工资12842.27元和2020年4月至12月的业务奖金1808.57元,以上共计14650.84元。因徐某对公司拖欠工资行为心存抱怨,2021年2月24日,武汉公司给予其警告处罚,并扣除其绩效工资300元。2021年5月18日,武汉公司因车间生产业务量激增而要求徐某于次日早上上班前到该公司报到工作,但徐某因当日火车票售罄而未能及时赶到,武汉公司便于同月23日发出“行政处罚告知”将其开除。失业的徐某多次讨薪无果后,遂向社区、市残联求助,后社区、市残联多次与两公司协商,但均无果。

2021年5月,走投无路的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听从残联的建议来到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市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市法援中心工作人员接待了徐某,了解到其系聋哑人且无收入来源,因劳动争议申请法律援助,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审批后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基于徐某的特殊情况,指派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陈小玲律师办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约徐某在律所见面。初见面时,徐某情绪非常激动,对承办律师缺乏信任,也不愿意配合承办律师的工作,双方无法有效沟通。在市法援中心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徐某心态逐渐平和,但因为存在言语障碍,承办律师只能通过书写文字的方式用纸笔、手机等工具与其交流,耐心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向其了解案情。在梳理完案件后,承办律师结合受援人的意见,确定本案的仲裁诉求为:1、解除徐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黄石分公司补发2021年1月至5月的剩余工资12842.27元、武汉公司补发2020年4月至12月业务奖金1808.57元;3、黄石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500元;4、黄石分公司、武汉公司分别赔偿代扣社保后但未代缴的2997.75元、23982元。随后,承办律师以劳动合同、两公司行政处罚通告、工资计算表、银行流水等为证据,代理徐某提起仲裁。

进入仲裁程序后,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本案的仲裁员沟通,后在承办仲裁员的劝解下,两公司补发了欠付徐某的工资(扣除的300元除外)以及奖金;黄石分公司补缴了未为徐某缴纳的2个月社保。但在仲裁庭审中,两公司均拒不认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保以及违法扣除工资的事实,均认为其行为符合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不存在违法情形。承办律师质证表示,公司的《员工手册》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且两公司并非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对徐某作出行政处罚,其罚款、开除等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故武汉公司应返还违法扣除的300元工资,黄石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两公司应返还已代扣但实际并未代缴的社保金额。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大部分观点,作出裁决:1、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2、武汉公司支付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7500元、返还扣除徐某2021年4月、5月社保个人部分金额658.2元;3、黄石分公司支付扣除的工资300元。

后两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黄石港区法院提起诉讼。徐某遂再次来到市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该中心协调,黄石港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继续指派陈小玲律师办理该案。

2022年4月18日,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双方分歧较大,经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后,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黄石分公司同意支付被告徐某12000元。原告黄石分公司于调解协议签订当日向被告徐某支付2000元,余款10000元于协议签订五日内支付完毕。至此,本案圆满结束。在收到全部款项后,徐某及其母亲来到承办律师所在律所,向其送锦旗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残疾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案件的难点在于受援人徐某系聋哑人,与其交流不便,且其缺乏法律维权意识。为了克服因徐某聋哑造成的沟通障碍,承办律师通过载体文字(书写纸质文字或者微信文字输入)与其详细沟通,并耐心地向其普法释法,为其归纳、梳理具体诉求和证据取向。本案案情较为复杂,历经劳动仲裁和一审民事诉讼,但通过援助律师认真努力的工作,劳动仲裁和法院调解取得较好的结果,最终受援人拿回被拖欠的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受援人虽系聋哑人士,但具备劳动能力,其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劳动法项下的权利。本案的成功调解既体现了政府、司法机关等对特殊群体的关怀和帮助,又对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残疾人合法维权起到良好示范作用,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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