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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赡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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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住天津市武清区某村,已经70岁了,2022年因为脑出血,出院后手脚不灵活、行动不便,陈某只能跟随妹妹一起生活,但妹妹照顾陈某也力不从心。陈某2002年开始与白某共同居住,白某带着一个11岁的儿子陈小某,双方并未领取结婚证。陈某和白某一直抚养陈小某到成年。2021年,白某因病去世,陈小某将母亲白某与父亲一起合葬在了山东省老家。因为此事,陈某和陈小某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之后,陈小某未再继续与陈某共同生活。陈某生病后,陈小某也一直未予理睬。无奈之下,陈某来到了武清区法律援助中心就赡养纠纷申请法律援助。因陈某为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经济困难,赡养费纠纷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武清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后,指派了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的李述慧律师办理此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与陈某见面详细的了解了案件情况。本案从表面来看是简单的赡养纠纷,但是里面却涵盖了很多的难点和争议点。为此,援助律师和陈某进行了详细的交谈,解释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并提示了相应的法律风险。

关于陈某能否向陈小某主张赡养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本案中,陈某和白某结婚时,陈小某刚11岁未成年,由陈某和白某抚养长大。陈某和陈小某之间形成了继父子关系。现在陈某已经70岁了,因疾病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陈小某应履行赡养义务。陈某和陈小某的户口也不在一个户口本上了,陈某可以去村委会开具相应的关系证明。

援助律师代陈某书写了起诉状,以陈小某为被告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8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医疗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案件庭审过程中,法院首先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是陈小某拒绝进行调解。陈小某辩称其不应当向陈某支付赡养费,第一,其母亲与陈某并没有领取结婚证,其和陈某之间不能形成继父子关系。既然双方不存在继父子关系,当然其没有赡养陈某的义务。第二,陈某没有对其进行过抚养,是其母亲白某对其进行的抚养,既然陈某没有抚养过自己,当然没有义务赡养陈某。第三,退一步讲,如果法院判决本人承担赡养义务,那么赡养也是有年限的,从11岁到18岁成年共7年,那么自己履行赡养义务的年限应该是7年。

援助律师通过之前的深入分析和用心准备,针对陈某的辩称,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第一,陈某与陈小某之间已经形成了继父子关系。双方是否形成继父子关系,不以再婚父母是否领取结婚证为前提条件,当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了抚养关系,他们之间就形成了法律层面的父母子女关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以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抚养关系:(一)生父母再婚时,要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继子女须属未成年人。本案中,陈某与白某再婚时,陈小某11岁,属于未成年人。(二)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陈小某的亲生父亲去世,其随母亲改嫁,一直以来都是白某和陈某抚养其长大的,供其上学,盖房娶妻生子。(三)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不论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生活在一起,只要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抚养费用,照料、教育和保护继子女,且持续时间足够长,应认定存在继父母子女关系。本案中,从陈小某11岁来到陈某的家中,到陈小某结婚娶妻生子,一直以来都是陈某和白某抚养陈小某,承担了他的生活、教育等全部费用。综上,应当认定陈某和陈小某之间存在继父子关系。第二,陈某与白某再婚后,双方共同生活,用共同的财产抚养陈小某,通过村委会开具的证明显示,陈小某自父母再婚后,三人一直共同生活,直到陈小某娶妻生子另过。陈小某主张是其母亲白某对其进行的抚养,辩称不成立。第三,赡养的时间不是依据抚养的时间来确定的。陈某与陈小某已经形成了继父子关系,陈小某应该履行赡养的义务。陈小某主张按照陈某抚养自己的年限来确定赡养年限不成立。

最后,援助律师也从情理的角度进行了阐述,陈某一直未婚无儿无女,在与白某结婚后对陈小某一直视为己出,疼爱有加。在这些年里,毫无保留的为陈小某付出着,供其上学读书,盖房娶妻生子,作为陈小某来讲应该感受到了深深的父爱。现在陈某年老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患脑梗留下后遗症需要人照料,做为儿子陈小某应当履行赡养的义务。

陈小某听完律师的陈述,也是感触很深,多年的父子情涌上心来。其也表示不是自己不想赡养陈某,而是之前因为母亲的后事处理上和陈某产生了些争议,其愿意履行赡养义务,照顾好陈某。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并由法院出具了调解书:一、被告陈小某向原告陈某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于每月5日前给付;二、原告陈某后期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其凭票另行主张;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某承担。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个看似简单,但实际复杂的赡养纠纷案件,里面涵盖了赡养、婚姻、继子女关系等复杂的法律问题。援助律师深入剖析案情,从案件的关键点入手做了大量的工作。针对答辩意见,提出了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深刻的论述了双方存在继父子关系,被告应履行赡养义务。同时,援助律师注重从情理的角度出发,让被告领悟到了多年的父子情,最终,本案顺利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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