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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同仁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夏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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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3日8时20分,成某驾驶陕EXXXXX轻型多用途货车沿阿赛公路北向南行驶至某处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夏某相撞,造成夏某受伤,陕EXXXXX车轻微损坏的一起交通事故。事故经青海省同仁市交警大队认定: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夏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查,陕EXXXXX车实际车主为马某,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事故发生后,夏某被送往青海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合计34706.47元,保险公司仅垫付了18000元,其他损失费用均未支付,不仅造成夏某生活困难且耽误夏某后续治疗,夏某无奈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同仁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经审查,夏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2021年10月20日,同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律师张勇,为夏某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与夏某及其丈夫进行了沟通,了解其基本诉求,并向夏某搜集可提供的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由于夏某家庭十分困难,其要求能把医药费拿回来并获得少部分赔偿即可,以缓解家庭经济困难。

夏某向承办律师提供了身份证明、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工作情况证明等资料。承办律师经审查发现,由于夏某家庭困难,其出院后并没有定期复查,同时由于病案病例资料的不规范,对于夏某受伤的三期(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无法准确判定,造成后续治疗费的金额也无法认定。而且,经初步判定,根据夏某的受伤情况,其很有可能构成伤残。所以,对于夏某受伤形成的伤残等级、三期及后续治疗费需要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于夏某经济困难,无法在诉前进行鉴定,承办律师与夏某沟通后决定先提起诉讼,诉讼中再申请法院委托进行鉴定。

承办律师代写诉状后交同仁市人民法院立案,同仁市人民法院决定先行调解,因伤残等级、三期及后续治疗费无法确定,未能调解成功。

同仁市人民法院立案后,夏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三期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同仁市人民法院通过摇号委托青海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根据鉴定机构的要求,鉴定需要由申请人先行支付鉴定费用,本案鉴定费用约4000元,经鉴定机构三次催促,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法筹集鉴定费用,导致鉴定机构一直无法完成鉴定。夏某希望保险公司能够提前垫付医疗费于支付鉴定费,但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了18000元的医疗费,如果继续垫付需要动用商业险,就需要车主等人到场签字确认,考虑到当事人均在外地,该方案行不通。夏某四处筹借也未能借到鉴定费。此时鉴定机构在催促缴费、法院多次通知要求缴费并告知如拒绝缴费造成鉴定不能的法律后果将由夏某承担。这时,承办律师想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承办律师认为因夏某已经花去近35000元医疗费,扣除已付医疗费18000元,因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方应继续支付原告医疗费不低于10000元,故申请法院裁定先予执行,责令保险公司先行支付医疗费用5000元。同仁市法院当天就下了先予执行的裁定,裁定保险公司向夏某先行支付医药费5000元。

夏某拿到先予执行的5000元医疗费后,即刻向鉴定机构交付了鉴定费,鉴定机构审查后认为夏某不构成伤残,为了节约夏某的鉴定费,鉴定机构决定对伤残登记的鉴定不予受理,经鉴定:夏某误工期150-180日、护理期60-90天、营养期60-90日,后续治疗费11000-18000元。

鉴定结果出来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方案:一、被告马某、成某于2022年3月22日前给付原告夏某医疗费等赔偿费5560元;二、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夏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75576.47元,其中已给付18000,剩余57576.47元于2022年4月22日前给付。本案合计为夏某争取了8万余元赔偿款,远超夏某当初希望拿到3万元医药费的诉求。

【案件点评】

本案中,受援人夏某因经济困难无法筹集鉴定费用,鉴定程序受阻,从而导致案件审理无法推进、权利主张缺乏依据。由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本案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法律援助律师决定通过先予执行程序让当事人先拿到部分费用,进而用该部分费用支付鉴定费,这样既能保证诉讼程序的推进,也能确保夏某主张权利有据可依,灵活运用诉讼技巧和策略,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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