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某故意杀人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怀孕数月)共同生活三年左右,育有一女李宝某(一周岁),但家庭生活不和睦。2016年5月28日5时许,李某某因不满王某某对女儿李宝某夜间哭闹进行责骂,用布条勒住正在床上侧身睡觉的王某某颈部致其窒息死亡。后李某某将布条系在自家院子中的柿树分杈上,把王某某抱拖至柿树下,制造王某某上吊自杀的假象。随后李某某到临泉县高塘派出所报案称王某某上吊自杀。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一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李某某属自首,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本案虽系家庭矛盾引发,李某某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但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一尸两命),人身危险性极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因此,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吴某某交通费2649元、丧葬费27569.5元,共计人民币30218.5元。
被告人李某某接到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认为其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应依法认定自首,故恳请改判。由于上诉人李某某没有委托辩护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2017年4月19日,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中心张贺京律师和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黄奥律师共同担任二审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且存在“一尸两命”的严重情节,一审法院因此判处被告人死刑。辩护律师在收到案件材料后,积极与上诉人、被害人家属沟通、向上诉人了解情况、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法规、与专业律师讨论,重点在于论证上诉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符合我国的“少杀慎杀”的死刑刑事政策,从而寻找案件突破点。
本案系重大典型案件,上诉人家庭困难,难以筹齐大额赔偿金,在取得被害人谅解方面困难重重。但是辩护律师仍然不断与法官、被害人家属沟通,向他们传达上诉人及其亲属的悔罪诚意。同时,在充分调查了解后,提出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且上诉人留有一位不足两周岁的女儿需要人照顾等事实。二审法院也正是以此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改判死缓。这一结局对于其年幼的女儿而言,亲生父亲尚在世,虽两地分离,亦是一种精神依托;对于被害人家属而言,上诉人付出了下半生自由的代价,亦是一种心理安慰。
本案承办律师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均被二审法院采纳,从而挽救了受援人的生命。相信上诉人在有生之年,也会珍惜这一来之不易的改造机会,并创造一定的社会价值,最终达到惩教相结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