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谭某等19名农民工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谭某等19人系重庆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部员工,劳资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共同约定:工资实行计件制,每月15日支付上月工资。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即:每月1日至当月月底。
2020年1月11日,公司作出春节放假安排,生产部从1月13日放假至2月1日止,2月2日开工上班。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延迟复工,继续放假1个月。3月3日,谭某等人复工上班。4月22日,公司通过银行向其发放2020年1月工资1730元。5月15日,公司再次向谭某等人发放2020年3月工资2100元。但2020年2月工资一直未支付。
转眼进入了2021年1月18日,公司通知从当天开始放春节假期,开工时间待定。2月27日,公司微信通知员工报到。报到当日,公司安排员工打扫厂区,但未对复工复产事宜进行安排,谭某等于当日报到后返家待岗。2021年4月22日,公司通过银行代发2021年1月工资,但2021年2月至4月工资及生活费一直未支付。公司一直未对上班事宜作出安排,也未与谭某等人解除劳动合同。谭某等人因经济来源无着落,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为此,其曾多次找该公司协商,并向潼南区工业园区、信访等部门反映,均未得到有效处理。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21年4月27日,谭某等人向重庆市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递交法律援助申请,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经审查,重庆市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认为:谭某等19人家庭经济困难,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且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立即指派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毅承办该案。
因受援人人数较多,且每个人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情况、欠付工资金额、劳动合同期限等各不相同,为准确表述和计算受援人的诉求,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分别约见每位受援人,详细了解情况,逐一解答问题,分别指导证据收集,耐心分析各自仲裁请求,并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分别严谨制作劳动仲裁申请书。
为减少受援人诉累,承办律师多次与涉案企业进行沟通,表达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意愿。但涉案企业态度强硬,一直以企业经营困难,无力支付为由,拒绝协商。
因涉案企业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4月27日,在承办律师的指导下,谭某等人通过快递公司向涉案企业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中载明了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及劳动者诉求。随后又通过快递单号网络查询的方式,固定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的证据。
2021年5月10日,承办律师代谭某等人向重庆市潼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重庆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
2021年5月24日,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承办律师陈述了代理意见:
1.2020年国家安排的春节放假时间为2020年1月24日至1月30日,后因疫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假期至2月2日,被申请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假期时间结束后继续放假至3月2日,即:2020年2月3日至3月2日共停工停产29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因疫情防控期间停工停产一个工资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而本案被申请企业停工停产29天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故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申请人谭某等人2020年2月的工资。
2. 2020年1月13日至2月1日系被申请企业安排的春节正常放假,虽谭某等人未提供正常劳动,但并非其本人原因造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谭某等人工资,且不得低于潼南区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而被申请企业仅支付了谭某等人2020年1月工资1730元,因此被申请企业应按1800元标准补齐2020年1月份工资。
3. 2021年国家安排的春节放假时间为2021年2月11日至2月17日,春节假期满后,被申请企业仍未安排谭某等人上班,直至2021年4月26日谭某等人按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共停工停产68天,此段时间停工停产非因谭某等人原因造成。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被申请企业应在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申请人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潼南区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的70%支付申请人生活费。因此,2021年2月18日至28日属于被申请企业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向谭某等人支付一个月工资。2021年3月1日至4月26日属被申请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向谭某等人每人支付生活费2520元(1800元×70%×2个月)。
4.本案中因被申请企业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及停工停产生活费的行为,谭某等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于2021年4月27日与被申请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此,被申请企业应向谭某等人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委经审理后,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裁决:由重庆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谭某等人支付2020年1、2月、2021年2月工资、2021年3月1日至4月26日期间的生活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共计35.7684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涉案人员多且情绪激动,存在矛盾激化风险,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坚持及时高效、严谨细致、释法说理的原则,仅用四天时间,完成案情了解、风险告知、明确诉求、证据分析、编制申请等工作。并及时指导受援人依据相关法律,向企业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固定《通知书》送达证据。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法律援助律师一方面与受援人保持良好沟通,及时通报案件进展,舒解受援人情绪;一方面保持与仲裁员的积极沟通,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因为协调各方准备沟通充分,有效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