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史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史某某是本案受援人,职业是乡村医生。2009年12月20日,史某某因自测怀孕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某妇幼保健站做人工流产手术,妇幼保健站因机器设备出现故障无法开展人流手术,接诊医生介绍史某某到被告刘某某开办的个体诊所治疗。史某某到该诊所要求做人流手术,刘某某询问了史某某怀孕情况后,作了简单的检查即给史某某实施了刮宫手术,手术未刮出胚胎组织,仅刮出少量子宫内膜组织。术后刘某某告知史某某可能患宫外孕,并嘱咐史某某去略阳县正规医院作B超检查,同时给史某某开具中药处方一张和新生化颗粒药一盒。次日,史某某在家中出现腹痛并进入昏迷状态,其丈夫将史某某病情电话告知刘某某,刘某某劝说史某某来县城治疗,并联系县妇幼保健站大夫催促史某某尽快进城治疗。之后,刘某某联系某铁路医院救护车在途中将史某某接到铁路医院救治。经某铁路医院诊断:1、宫外孕破裂;2、失血性休克;3、失血性贫血。医院行剖腹探查、左输卵管切除术治疗。史某某于2010年1月2日治愈出院,花费医疗、急救及检查费若干元。2010年10月29日,史某某经陕西某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八级伤残,支付鉴定费700元。
事后,史某某多次与刘某某协商赔偿事宜,在通过行政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于2012年9月到略阳县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县法院作出判决如下:刘某某系一位从事妇科专业的资深医务工作者,明知在其执业科目中禁止开展妇科手术及计划生育手术,仍违规为史某某做人流手术,属非法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属于禁止从医范围的行为;在史某某未做必要的科学检查确诊的情况下,又给史某某开具中药处方,从而影响了预防处置的效果。该案在诉讼中查明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史某某在其他医院或诊所进行过中止妊娠治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刘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对史某某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及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史某某也是医务工作者,明知自已怀孕而未在正规医疗机构做检查,即到个体诊所要求做人流术,并接受不具有开中药处方权的药单用药,对其左输卵管被切除的后果亦应负一定责任,且其左输卵管被切除的主要原因是因宫外孕引起,故对史某某要求刘某某赔偿其伤残损失不予支持。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刘某某承担20%的责任,赔偿史某某6437元。
后双方不服该县法院判决,均提起了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该县法院在重审期间,刘某某以史某某恶意乱诉给本人造成诉累为由对史某某提起了反诉,要求赔偿因诉讼而产生的相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打印费、精神损失费等。该县法院经开庭审理本诉和反诉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因医患关系发生纠纷后,在通过行政调解无果情况下,史某某选择诉讼程序解决双方医患纠纷于法有据,且双方产生医疗纠纷争议,并非原告虚构事实,被告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无证据证明其住院治疗与原告提起诉讼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对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对本诉判决赔偿原告37029元。史某某、刘某某对此判决不服,均再次提起了上诉。
因多年诉讼,史某某身心疲惫,经济拮据。无奈于2017年3月,向汉中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经汉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指派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鑫为史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见了史某某,向其了解案发经过及历次协商、调解、诉讼的情况。制作了会见笔录,阅读了全部案卷材料,在网上查阅了相关资料。在汉中市中院再次审理过程中,先后遇到对方要求审判长回避及汉中市中院全体审判人员回避的请求,故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休庭,重新复议当事人的回避请求。在复议过程中刘某某死亡。因该案件当事人刘某某死亡,庭审无法继续进行,遂作出中止审理裁定,等待相应的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参加诉讼活动。刘某某的儿子苏某某向汉中市中院提出书面申请,以法定继承人身份要求自愿参加到本案诉讼中,法庭恢复案件庭审活动。
援助律师针对一审判决提出以下代理意见:1、刘某某超范围执业,在不具备手术条件和许可的情况下,为患者史某某进行人流手术是完全错误的;2、刘某某不具备妇外科手术执业资质,为患者史某某进行的手术,属于典型的非法行医;3、术前检查评估不到位,宫外孕诊断没有依据。在没有做B超等辅助检查的情况下,通过经验推断史某某系宫外孕,明显有违医学本身的科学性、严谨态度;4、缺乏术前评估,手术中没有防范风险预案,术后也未给患者进行抗凝药物治疗和医嘱,术后大出血就是刘某某错误诊疗行为导致的直接后果;5、根据病例书写管理规范和医疗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病例管理制度,全面、客观、完整地记录患者治疗期间的治疗情况,但在本案中,刘某某未按照规定要求书写病例,未取得史某某手术及麻醉知情同意,违反法律规定。6、大出血后应对错误,未及时将患者转入正规医院接受治疗,导致患者史某某疾病不断恶化。基于以上的逻辑判断,援助律师指出史某某医疗事故与刘某某的医疗措施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正是刘某某的违规行为最终导致患者史某某出现后面的严重后果,应对史某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史某某的损失。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改判由苏某某赔偿史某某各种经济损失37029元,本案诉讼费用1500元由史某某承担1200元,苏某某承担300元,反诉诉讼费用1550元,由苏某某自行承担。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和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医疗损害责任而引发的民事纠纷,从案发到二审法院签发判决书,时间长达十年之久。原、被告双方及审理的两级法院缠绕其中,苦不堪言。本案在汉中中院二次审理时,汉中市法律援助中心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出发,为受害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参与案件审判活动。通过援助律师积极努力工作,依法析理,为审判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也为民事赔偿起到了决定性作用。笔者认为:判决不是因为正确而终局,而是为了追求终局的正确,让公平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以看的见的方式实现。本案件的成功解决,彰显了法律援助在公民生活中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对当事人进行了法律宣传,使受害人得到了公正的赔偿,达到案结事了的结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