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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涉嫌桑某某聚众斗殴罪二审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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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桑某某,男,1995年2月出生。2018年5月27日凌晨4时许,经营日租房的桑某山(与桑某某系叔侄关系)在天津市某小区附近,因租房时间问题与前来租房的被害人王某某、宫某某、贺某某三人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后桑某山电话召集孟某某、桑某某二人赶到现场,二人分别手持U型锁、铁榔头伙同桑某山,与王某某等三人厮打,致王某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报警后,公安机关将涉案人员传唤到案进行审查。经鉴定,王某某等三人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就赔偿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将桑某山、孟某某和桑某某三人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审理过程中,桑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桑某某持铁榔头砸伤被害人;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桑某某罪责相对较轻;其在家属的配合下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法庭对桑某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桑某某归案后对持铁榔头砸被害人的情节未予以供认,不属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因此不认定自首;桑某某被纠集后积极参与斗殴,其三人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属于持械斗殴;桑某某等三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且三人均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考虑从轻处罚。最终一审法院认定桑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判决后,桑某某提出上诉。2019年10月21日,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收到二审法院的《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相关规定,指派天津兆耀律师事务所朱英娜律师担任桑某某的辩护人。

朱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及时到法院进行阅卷,详细翻阅了一审诉讼卷宗、侦查卷宗和原审判决书,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梳理,同时对每一个要点详细标注了思考方向及疑点,明确辩护思路,为之后的庭审辩护打下良好基础。在阅卷完毕后,朱律师会见了受援人桑某某,询问受援人对一审判决的意见,对受援人的意见进行了详细记录;对二审审理方式及上诉可能出现的审理结果进行了逐一说明。

2019年12月6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朱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在裁判时没有区分被告人的地位作用。被告人桑某某并非犯意提出或发起者,其受召唤到场,无论从事发起因还是到场经过都能体现其在斗殴行为中是出于被动、从属地位。反观被害人三人大量饮酒,深夜闹事,其挑衅意味不言自明,无论从言词证据还是视听资料都可反映出,本案是互殴案件,双方均有损伤,即双方均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均符合聚众斗殴罪(被害人还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因此不应当认定对方为纯粹的被害人。另外,原审认定桑某某持铁榔头砸伤宫某某左臂的事实不准确,根据被害人宫某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其左臂是有皮擦伤,但皮擦伤是否铁榔头造成,没有定论。桑某某在询问笔录上的表述,承认其打了宫某某后腰位置一锤,与《司法鉴定意见书》描述宫某某腰部有类方形表皮脱落能够相印证,桑某某没有逃避没有推脱,一审认定事实不准确,进而影响了对桑某某自首的认定,最终的结果体现在量刑上没有区分。

第二、原审量刑过重,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原审法院没有考虑被害人过错,没有考虑桑某某是被动参与斗殴,虽然桑某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持械,其所持的也并非常规意义上的武器兵器,也只是随手取用的修车小工具,不同于有预谋的为斗殴而购买或准备的工具。本案的判罚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还体现在,三年有期徒刑是有适用缓刑条件的,而一般处理此类案件,如果能够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谅解是可以适用缓刑的,而桑某某在家庭条件困难的情况下克服困难,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也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这种情况下还是被判处了实刑,这明显对桑某某的判罚过于严苛,希望二审法院能够调整为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桑某某在到案后承认是被桑某山纠集到达现场,后持铁榔头冲过去对被害人挥舞,虽然其未承认用榔头打伤被害人,但从被害人的伤情鉴定上看,仅是左臂的擦蹭伤,该伤情是否系铁榔头形成且桑某某是否对该轻微伤情明知难以认定,故可认定桑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基于此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三名被害者酒后于凌晨四时拨打桑某山电话欲租房,在桑某山到达现场后,被害人提出用一日的租金住两日的要求遭拒绝后,未离开现场,而与桑某山发生口角进而相互厮打,三名被害人对本案的起因负有一定责任。桑某某持械参与聚众斗殴,但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在本案共同犯罪行为中三名行为人地位、作用相当,不分主次,且孟某某、桑某某属于持械聚众斗殴,应依法分别予以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审法院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认定桑某某犯聚众斗殴罪,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两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为受援人辩护成功改判的案件。案件中,承办律师的辩护侧重点是认定一审证据中的不合理之处,从而证明受援人存在自首情节,同时说明持械行为的非预谋性,降低受援人的主观恶性,并为受援人积极争取缓刑。承办律师通过详尽的阅卷,对侦查、审查起诉等各个阶段的案卷进行分析整理,抽丝剥茧找到辩护关键点,与受援人会见时积极询问受援人意见,将两者相结合,形成最终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降低了受援人的刑期,同时适用缓刑,充分保证了受援人的利益,同时也减轻了社会负担,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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