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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残疾人王某某低保金抚恤金受侵害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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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某是一位22岁智力壹级残疾姑娘。其父王某与其母胡某于1995年9月11日协议离婚,约定王某某由父亲王某抚养。王某于2012年12月15日死亡,此后王某某由其姑妈王某红照顾。王某某属于智力壹级残疾人,民政部门每月将820元低保金汇入王某某的存折账号,另其父王某去世时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等也存入了该存折账户。 2014年8月,王某某的叔婶王某斌、喻某某为了获取王某某低保金、其父丧葬费及抚恤金等,强行将王某某从其姑妈王某红家带走,并且控制了她的存折。 

王某某母亲胡某于2007年因刑事犯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后因表现良好在2015年9月提前释放。胡某出狱后将王某某接走并共同生活,同时,要求王某斌、喻某某夫妻交出王某某的存折。10月18日,喻某某给了胡某20000元,并要求她签订承诺书表示“此事了结不得反悔”。10月19日,胡某查到王某某的账户在2014年11月23日被取走50000元,12月2日又取走1000元。于是胡某质问王某斌夫妇,该笔50000元是否为他夫妻二人取走。王某斌夫妇承认是他们取了钱,但他们主张他们抚养了王某某一年多,那些他们取走的钱用于王某某的生活。胡某坚持要求他们返还31000元。双方为31000元应否返还争执不下。                 

10月29日下午,胡某带着女儿王某某来江岸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称王某某的叔叔王某斌和婶婶喻某某霸占了她的低保和抚恤金,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索要。接待咨询的律师问清了详情后当场代写了起诉状。但是,建议她们先不要急于起诉,最好是通过第三方调解。胡某接受了律师建议并没有马上向法院递交诉状,而是通过亲属、社区和司法所与对方沟通,可是两个月过去了,王某斌、喻某某态度十分强硬,完全没有和解的意向。无奈之下,胡某决定起诉,通过诉讼方式要回女儿的财产。律师引导她们向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江岸区法律援助中心同日批准了对残疾人王某某财产权益受侵害案法律援助的申请,并指派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曹红玲律师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着手起诉所需资料,代王某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岸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定于1月14日开庭。由于这是一起涉及亲属之间纠纷的案件,所以承办法官本着积极化解家庭矛盾的想法,希望在庭审之前进行一次调解。法官带着胡某、王某某以及援助律师亲自到王某斌、喻某某的住所,可是他们仍然坚决不调解,认为那些钱是他们照顾王某某一年应得的报酬。见调解不成,法院决定如期开庭。                 

喻某某参加了本案的庭审,庭审中她对分批取走王某某存款一事供认不讳,她主张她“养”了王某某一年,这些钱都用在了王某某身上,而且胡某已经签了承诺书,自愿以20000元了结此事。针对此种辩解,援助律师指出:胡某作为王某某的母亲,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放弃王某某的财产权利,而且胡某在签订承诺书的时候并不清楚原来银行账户中到底有多少钱,因此该承诺是无效的。                 

办案中有两个问题要先决解决:一、王某某的银行账户里不仅有她的低保金,还有其父王某的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诉讼请求中的31000元就不是单纯的王某某的个人财产,还涉及到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分割问题;二、由于其父王某死亡后,其母胡某正在服刑,所以王某某的残疾证上的监护人为其奶奶,胡某不能作为法定代理人直接参与本案。为了解决这两个问题,律师马上协同胡某办理了残疾证上监护人的变更手续,同时征求王某某奶奶的意见,在两个见证人的见证下,写下了其奶奶放弃王某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分割的承诺。由此,银行账户里的所有的金额都成了王某某的个人财产,胡某也顺利的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到之后的案件审理中,本案实体和程序问题不再有障碍。                

2016年3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斌、喻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王某某31000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王某斌、喻某某拒不执行,胡某代理王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2016年7月起王某斌、喻某某每月支付1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智力残疾妇女追索不当得利维权案件,被告和原告是叔侄女的关系,而且涉案的金额并不大,所以在接受委托后援助律师没有立即向法院起诉,而是建议先通过第三方调解争取化解矛盾,诉前调解不成后再起诉。承办律师通过细心耐心的工作,详细了解案情,对涉及到亲属关系的矛盾纠纷,本着协商、调解为先的原则,情理法并施,柔性调解。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律师及时与受援人沟通,迅速调整思路,对案件的法律关系进行了仔细梳理,条分缕析,着手诉讼。

由于法援承办律师为庭审提前做好充分准备工作,从程序和实体方面清除该案面临的障碍。庭审中承办律师准确适用法律规定,逻辑严密,证据清晰充分,积极履行了法律援助义务,用法律手段帮助受援人维权,提出的法律意见被法庭采纳,成功地为受援人争取了合法权益。

通过办理本案,我们得到如下启示:(1)家庭矛盾尽量用调解的方式解决,鼓励通过社区以及其他第三方机构调解;诉前调解不成的,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可以继续调解;(2)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要特别注意,残疾证上的“监护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通常只是紧急联系人,诉讼中要确定真正的监护人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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